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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规定及注销条件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办理规定及注销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www.xing528.com)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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