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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历程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改革开放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才逐渐恢复和发展。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历程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我国一度中断30多年。

登记制度在我国虽然历史悠久,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才逐渐恢复和发展。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重新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并日趋完善。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土地登记规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由于职能划分的原因,《土地登记规则》仅单纯规定了土地权利的登记,没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始于1986年2月印发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1987年4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没有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规定。

1990 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所有权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做出了规定。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出台,对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分别从管理的角度和抵押权登记的角度做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1997年,原建设部制定颁布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城市房屋的权属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仅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没有就其他房屋产权的登记做出规定。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物权法》于2021年被《民法典》废止。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落地实施,是我国物权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节点,该条例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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