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
(一)增值税
微课:不动产租赁环节的税费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我国2011年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首先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还应区分经营用房还是住房。
1.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也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应纳增值税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生产经营用房),应纳增值税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免征增值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按3%记收。
(四)房产税(www.xing528.com)
房产税是以房屋的价值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的租金。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以房价为计税依据实际上是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
以租金为计税依据主要使用于出租的房产。房产租金收入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3.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中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纳税人为房屋的经营管理者;房屋出典的,纳税人为承典人;房屋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因计税依据不同而分为两种,依照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依照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分两种:
5.房产税的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免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房屋租赁所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内容的财产租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两种情况计算,房租租赁所得的收入以一个月为单位进行计算:
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租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房租收入-准予扣除项目费用-修缮费用-800;
房租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房租收入-准予扣除项目费用-修缮费用]×(1-20%)。
准予扣除的项目费用包括出租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修缮费用一月(次)最多扣除800元,没有扣完的部分下月继续扣,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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