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新建居住房屋买卖2元/m2,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4元/m2,交易双方各承担50%。居住房屋交换4元/m2,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居住房屋抵债4元/m2,交易双方各承担50%。
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非居住房屋买卖9元/m2,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18元/m2,交易双方各承担50%。非居住房屋交换18元/m2,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非居住房屋抵债18元/m2,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评估费
新房在交易过程中,不要求必须对房屋进行评估。在存量房买卖中,需对房屋进行估价的情形一般为以下几种。
1.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避免交易双方因对房产价值不了解,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2.缴纳房产税费
交易后申报成交价时,如主管部门认为其低于市场价值,会委托具有专业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3.房产保险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申请贷款时,银行为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需对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借款者为了证实其拥有的房地产价值,确定其可能获得的贷款金额,也会委托估价机构对自己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5.解决房产纠纷
发生纠纷时,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纠纷案件中涉及有争议的房地产价值进行科学的鉴定,以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四)房屋公积金贷款担保费
房屋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是指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
不同地区公积金房贷担保费收费标准不同。另外,若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地区还规定退还借款人担保费。
(五)公证费
买房时的公证费主要指卖方或买方到现场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涉及的一项流程,买方公证费和手续费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存量房交易过程当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进行公证后才可以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所以境外人办理相关房屋买卖必须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
(2)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到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交易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www.xing528.com)
(3)境外人购房如果需要进行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才会被接受办理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房屋转让公证费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
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收取0.2%;
1 000万元至2 000万元部分,收取0.15%;
2 000万元至5 000万元部分,收取0.1%;
5 000万元至10 000万元部分,收取0.05%;
10 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六)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②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③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④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⑤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①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④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⑤地役权;
⑥抵押权。
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按照房屋登记收费的标准,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照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一本房屋权属证书费,但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
房屋买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还需交纳一笔佣金。目前,我国佣金为单向收费,即购房人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各地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确定。
目前,大部分地方服务佣金按照房屋真实成交价的0.5%~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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