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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管理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和查询、对账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缴存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17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办发文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按月缴存(或职工单位按月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如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故未缴纳,则应进行补缴。另外,一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归还复缴时,也通过补缴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政府授予的职权,将职工个人按照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3.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为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个人可以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磁卡、电话、网络系统查询。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把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取出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类情况:

(1)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①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www.xing528.com)

④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房租。

(2)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当缴存条件丧失时,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①离、退休的;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出境定居的;

④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指职工个人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表现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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