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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制。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关于国有土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现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下列四种: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2)《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使用的“市区”一词,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其规定如下: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中,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①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宪法》《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③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④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⑥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www.xing528.com)

⑦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信设施用地。

军事用地。

⑨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⑩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寺庙教堂宗教用地。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包括: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国家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国家拨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4)《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同样,建设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集体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历史原因,譬如城中村的存在等原因,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比较复杂,房地产经纪人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来鉴别是最可靠的方式。

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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