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制度性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性保证,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制度性保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区别于其他政党、其他国家的组织制度,我们应该坚持这个制度,也应该在实践中完善它。习近平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20]习近平认为,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以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下面我们用新的权力观对民主集中制原理进行探讨。
1.民主集中制理论符合权力生成原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提出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只说是民主制。民主制的核心是各层级的领导人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并可随时被罢免。恩格斯在1885年回顾《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时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21]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正式提出的。在共产党斗争初期,因为党还十分弱小,敌人疯狂地屠杀共产党人,斗争十分艰苦,要求党的活动要十分隐秘。若各层级党的领导人都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则党的各级领导人将会被敌人发现,党的活动将无法开展。这是有惨痛教训的。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明斯克秘密举行了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出由3人组成的中央委员会,但会后不久,沙皇警官就逮捕了两名中央委员和多名党员,党的活动受到极大削弱。另外,党组织处于互不相干的分散状态,形不成战斗的合力。根据这种情况,列宁在1902年写了《怎么办》一书,批判了经济派提出的“对每一个卢布工资增加一个戈比,要比任何社会主义和任何政治都更加切实而可贵”的跪求资本家可怜施舍的奴隶雇佣主张,批判了他们反对建立一个统一的有严密组织的政党的思想,提出必须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组织并实行集中制,以领导工人运动从自发向自觉转变。1904年,列宁写了《进一步,退两步》,阐述了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党是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部队,党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党必须按照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经过完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提出了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同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党章。1920年,列宁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各国共产党组织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当时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也实行了这个原则。
在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之初,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集中,即党必须有统一的党章、统一的纲领、统一的法规、统一的纪律、统一的组织、统一的领导机关、统一的斗争策略,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思想理论作指导,即马克思主义。列宁的如下一段话是非常值得人们思考的。他说:“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无产阶级被资产阶级世界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无政府竞争所分散,被那种为资本的强迫劳动所压抑,总是被抛到赤贫、粗野和退化的‘底层’,它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一支工人阶级的大军。在这支大军面前,无论是已经衰败的俄国专制政权还是正在衰败的国际资本政权,都是支持不住的。”[22]在这里,列宁说明了他提出这个组织原则的依据,是思想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众多劳动者的一致行动,任何人、任何势力也无法抵挡。这符合社会权力是由众多个人的权力在意志支配下合成的原理。由于总合力大于单个人的力,总合力大于分合力,一方面,在权力合成时,也就是在集中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发扬民主;另一方面,总权力要指导某一方面的工作,需要行动一致,因而需要委派某人或某一集团使用分权力去实现总权力的目标。所以,民主集中制把选举领导人和罢免领导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人民群众选择的领导者变质腐败,人民可以随时收回他们的授权,罢免不称职的、腐败变质的领导者,堵塞密谋狂的道路。所以,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没有什么不正确的地方。
2.民主集中制实践的成就与不足。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也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列宁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夕的1917年8—9月写的《国家与革命》中,认为苏维埃政权也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他说:“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他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一个进步’。”[23]“但是,恩格斯绝对不像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官僚制度的意义上去了解民主集中制。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这样一种广泛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在各个市镇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统一的同时,绝对能够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任何来自上面的‘发号施令’。”[24]恩格斯并没有说过“民主集中制”这个词,为什么列宁说恩格斯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呢?原因是恩格斯坚持集中制的单一共和国,而这种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以列宁有时候又把民主集中制说成是民主制,有时候又称之为民主制和独裁制的结合。比如,他在1918年3—4月写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说:“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排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并且开始管理。”[25]在这里,他说苏维埃政权实行的是民主制,在同一篇文章中又说,苏维埃政权也必须实行独裁制。毫无疑问,他说的民主制和独裁制就是民主集中制。他说:“无可争辩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独裁的表现者、体现者和贯彻者,是屡见不鲜的。个人独裁同资产阶级民主制,无疑是彼此相容的。”[26]“所以苏维埃的(即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和实行个人独裁权力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原则上的矛盾。”[27]“任何大机器工业——即社会主义的物质的、生产的泉源和基础——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导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共同工作。这一必要性无论从技术上、经济上或历史上看来,都是很明显的,凡是思考过社会主义的人,始终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条件。可是,怎样才能保证有最严格的统一意志呢?这就只有使千百万的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28]“在参加共同工作的人们具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的情况下,这种服从就很像听从乐团指挥者的柔和指挥。如果没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那就可能采取严厉的独裁形式。但是,不管怎样,为了使按大机器工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无条件服从统一意志是绝对必要的。”[29]列宁的这个思想与权力合成原理相符。社会主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群众以人人平等和利益普惠为统一意志的前提来选择领导者,之后,要根据领导者的统一意志建立起严格的制度,以把全体劳动者团结成为一个像钟表一样准确工作的经济机关,以适应大机器生产的需要。资产阶级民主制是独裁与民主相结合:在工厂里的绝对独裁者——资本家们,在选择国家领导者时,实行以资本增殖为统一意志和前提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组织制度。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时只有9名代表,到1917年就夺取了俄国政权,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只用了短短的22年,就基本实现了工业化。
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1927年党章第三修正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表述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且具体化为“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简称为“四个服从”。党的八大党章把“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句话,表述为“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又表述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此后的党章都延续了这种表述。同样,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只有代表13人,全国党员只有53人,经过短短的28年,1949年就夺取了全国政权。我国的宪法也规定,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辉煌业绩,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有莫大关系。
党章表述的变化,说明我党对民主集中制一直进行着理论探索。但是,由于人们对权力的理论研究不深入,所以,虽然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人对于任命制有意见,认为是独裁。其实,在总掌权人选举产生之后,总掌权人任命下级掌权人符合权力运行原理。例如,中央领导集团掌握总权力,要实现人民的利益,全国各地必须协调行动,因而总权力委派各部委各地区的掌权人运用分权力,按照统一的意志以实现总权力的目标和目的,这没有可指责的地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或总理,有任命各部部长的权力,也是这个道理。资本主义国家各州州长,需要竞选,但他们同样脱离不了统一意志——资本增殖和雇佣劳动以及维持这种秩序的宪法。官员既然是上级任命的,官员就要对上级负责,这也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
既然民主集中制符合权力生成的原理,那么,官僚主义盛行,贪污腐败成风,官员在运用权力时,不按授权人和总权力的要求而自行其是,甚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大量出现,其原因又是什么呢?(https://www.xing528.com)
共产党是没有私利的只为劳动人民利益奋斗的党,因而党与人民群众是一体的,人民的愿望就是党的工作的目标。所以,无论是党和国家的领导者,还是地方和单位的领导者,都必须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他们都是人民雇来服务于人民的,都在为人民打工,他必须对上级负责,更要对人民负责。如果有人胆敢侵害人民的利益,授权人——人民——有权罢免他。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领导人,标志着人民已经参与了国家的管理工作,人民已经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民主程序,选择被授权人,在被授予权力者的统一指挥下,人民的行动高度一致,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以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愿望,这也是社会主义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内蕴之所在。但是,由于社会权力一旦合成,当人们把个人的权力授出之后,当广大人民群众的合力形成之后,权力就成为一种客观的既有力量,如果被授权人不按授权人的意愿办事,人民如果不能随时罢免不称职的领导者,有的领导者就会恣意妄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认识不到规律的内蕴,后果是严重的。列宁去世后,斯大林强调集中,他认为,苏共中央全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中央全会选出的中央政治局拥有全权,各个组织必须服从中央。人民管理国家和人民可以随时罢免不称职的领导者这一核心问题没有得到理解。人们一旦把权力授出,掌握合权力的领导人不受约束或约束不力,如果领导者素质高,在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环境中不迷失方向,人民的事业就蒸蒸日上;如果领导者素质差,就会葬送社会主义事业。在苏联解体前1990年7月召开的苏共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受到了猛烈攻击,党内反对派把民主集中制视为独裁制。但是,他们一方面责骂独裁,一方面又实行独裁。比如,他们无视绝大多数人民要求保留苏联的呼声,几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野心,密谋之后签署了《别洛韦日协议》,使苏联解体。1991年,戈尔巴乔夫不顾多数苏共党员的反对,宣布苏共中央“自行解散”,一个有近百年历史和拥有1900多万党员的大党从此烟消云散。不是苏共党员对党没有感情,是他们没有办法制止悲剧的发生,这与人们没有全面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并将之付诸实践有很大关系。如果那些贪污腐败分子,内外勾结的卖国者,对英雄人物造谣污蔑分子,只谋私利而不顾群众利益的野心家、阴谋家可以及时被人民罢免和撤换,就不会出现人民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又重新被资本压榨的情况。
3.全民民主监督——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授权,在人民的监督下工作,人民可以及时罢免不称职的领导人,这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完整内涵。因此,我们对民主集中制应该这样理解: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民主监督下的权力行使相结合的制度。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受同级党委领导改变为受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收到巨大效果之后,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完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可设想建立全民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民监督民主制:在全国各级政权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店等,建立“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双重领导。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竞争选举产生。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没有经济、政治问题和其他犯罪,都可参加竞争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参选者的资格,但不提名参选人。“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质询、弹劾的权力;有提请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罢免不称职者的权利;有依法对公务人员、公职人员和以纳税人的税金为收入的一切人员监督的权利;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民和外国在华活动的人遵纪守法情况监督的权利。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提交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予以处理,各部门必须把处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反馈,如有敷衍塞责,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可对执法执纪部门问责。“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督,不能侵犯公民隐私,不做道德审判。“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依党的意志形成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进行监督,本身就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除各级党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党组织对“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实施领导外,可在“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中设立党组。
“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拥有质询权、弹劾权和提请罢免权。它将有效整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纪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舆论的泛民意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特性。
社会主义在建立之初,列宁就不断探讨民主监督问题。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戈尔巴乔夫企图用抽去阶级内容的人道主义来解决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结果导致苏联解体。究其原因,就是对权力问题研究不深,因而对民主集中制的内蕴理解不深,对“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解释不到位。所以,解决民主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弄清权力的本质和授权方式,民主的形式必须与现阶段的情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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