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组成的,要加深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首先要对民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我们弄清了权力的本质和社会权力生成原理,理解了管理权力如何创造价值,知道了权力和制度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我们就会正确认识民主问题,就不会把资本主义的民主当成真民主加以追求。
1.民主的含义。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由希腊文democ和kratoc两个字组合而成。前一个字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后一个字是“权力”和“统治”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人民实施地区的统治权”。在国家尚未消亡阶段,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进行统治,便是民主最初最基本的含义。民主以人人平等为前提。在产生民主这个词的古希腊,产生过体现奴隶制社会“民主”概念的“雅典民主制”。雅典城邦的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定期召开的人民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投票。平时执行政府职责的人员由分区选举的500名代表组成,每50名代表为一组,用抽签的办法选出一人为主席,按组定期轮流处理政府事务。在决定问题的时候,通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因而有人也把民主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
实际上,民主不难理解也不难表述。民主就是人民主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由对民主扼要的理解,派生出很多民主词语,比如,经济民主——由某一经济共同体内的全体人民对经济问题实施决策和管理,政治民主——由某一政治共同体内的人民对政治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学术民主——由某一科学学科领域内的学者们共同决定有关的科学研究问题,民主管理——由某一范围内的人民平等地参与管理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民主作风——遇事与人民商量的作风,民主监督——在某一范围内人民对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依法律或者制度进行监察和督察,民主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民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等等。
民主是实现人民愿望和权利的保障。学者张扬金考察了权利一词的来源:“‘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JUS’,本意为公平、正义和法,是‘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自近代出现权利概念以来,在实证层面,权利更多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由此,无论是自然权利论者、道德权利论者还是法律权利论者,他们的研究起点都是‘实在法所具体规定的主体权利’,主体权利成为学者研究权利的普识性起点。”[13]根据权力生成的原理,可以认定,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权利是权力体因对利益的期望和要求而让出权力以使自己的愿望得以实现的契约性保障。其要点有三:一是权利与权力密切相关,没有权力就没有权利。二是权力体授出权力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三是微观权力体的利益实现和保障需要由多数人的契约决定。人民授予官员以权力,是为了通过官员的管理实现自己的各种利益和愿望。因此,人民渴望保障实现自己愿望的权力有效运行。
2.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真正的国家民主制——共和国,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并实践的,卢梭是他们中的佼佼者。马克思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上,提出了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权力的是某个阶级,民主只能是那个阶级的民主。马克思关于民主的理论,使得人们对现存国家的民主制的认识更为清晰。
世界上现存的民主制度,从授权的方法上来说,对于国家的总掌权人的授权,有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制。从掌握社会权力的集团来看,有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制、总统制、议会内阁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从民主运行的方式上来说,有三权分立、议行合一。即使是直接选举制,也有多种形式。有的国家直接选举国家总掌权人,有的选举掌权的集团,即掌权的政党。
如果从权力的形成看,因为权力是个人通过拥有的能量在转化过程中所获得的强制力,社会权力是个人的力的合力,所以,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人人必须身份平等、权利平等,而后才能谈其他。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权利,也是人们授权的主要目的。任何人当他投票选举掌权人时,当然是希望掌权人能够协调众人的行为,为自己的生存提供保障。与生存权紧密相联的是发展权,即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同等的居住权、受教育权、医疗权、合法财产权、相对自由权、不受压迫权、监督权、自愿主动授权权和收回授权权。如果自己的生存权攥在别人手中,即使是投票选举,也是非自愿或者强迫被动授权。
标榜为“全民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从来就没有实行过全民民主。资本主义制度如果不把多数人变为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就无法存在下去。所以,资产阶级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建立起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和法律。至于私有财产是怎么来的,是抢劫来的,还是剥削来的,亦或贪污来的,人们没有追问的权利。如果人们整日为生活而奔波,又没有钱去学校读书,不能继承前人积累的知识,怎能改变命运?如果资本家给他们一点福利,还要他们感恩戴德,哪里还有什么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怎么能参与国家的管理?因此,要么他们对资本主义的选举不感兴趣,不去参加,要么随大流去投票,这种授权显然是被动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真正自愿主动授权的,只有资产阶级而已。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的阶级内容限定了它不是人民权力的运行方式。现在,人们对资本主义国家的金钱选举弊端看得越来越清楚。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参与政治的呼声越来越高,资本主义的寡头政治出现了合法性危机;人民投票率的降低,使权力执行力度越来越小,以致使有的人感到权力正在终结。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不仅掌握了国家政权,也有在财产平等权基础上的选举权。也就是说,人民不仅有了生存权,也有了发展权。人民选举的总掌权人或掌权集团为人民谋利益,人民可以平等地享受社会发展的福利,在平等生存权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居住权、医疗权、合法财产权、相对自由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选举应该是自愿主动授权。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在实践中还有不如人意的地方,所以资产阶级趁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是独裁、极权、不民主、不自由的制度。他们是想借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掩盖他们资本专政的实质。
3.西方学者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对于直接选举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所产生的问题,学者们进行了不懈探索。有人为消除阶级民主的弊端,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哈贝马斯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于尔根·哈贝马斯,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进行否定和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修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的代表作为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76年出版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和1992年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他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他认为,科学技术成了第一生产力,导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成立的前提不存在了。由于自动化从本质上改变了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关系,所以马克思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过时不可避免。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轴心来重复直线型进步和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表述生产关系的发展”[14]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试图以“劳动”的概念解释人类社会和自然两个不同的认识领域,落入自然研究方法的陷阱,只能解释社会制度与外界自然的自我控制的交换问题,而在“社会制度同人的内部自然的自我控制的交换问题”[15]方面存在空白。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有科学主义的倾向,是一种历史客观主义;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规范和价值时,否定了有用的因素,其批判所诉求的传统的理性规范和否定这一规范的伦理社会主义没有超出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对于社会进化局限于生产力方面,忽视了文化和道德因素及社会组织的内在逻辑在社会进化中的作用。他的主要观点是,用交往的实践代替劳动的实践,以交往行动为核心的社会进化体系取代马克思的以生产力为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哈贝马斯看到了自诩为权为民所授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公民投票之后,政治权力自我运行,从而产生各种社会危机,而人民则只能听之任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哈贝马斯认为,把人们的物质交往转化为话语交往,主张重建社会文化系统,提出了协商民主的主张。其主要观点是:社会有很多系统,系统内部、系统与系统之间,经过交往与协商,形成两个领域,即社会的非组织化公共领域和组织化正式公共领域。非组织化公共领域主要是指众多的公民。公共领域是指由货币和行政权力整合而来的管理的权力。公民要有话语权。公民在自由、平等、公开、真实的情况下,遵照宪法,经过商谈,使实用问题、道德问题和伦理问题得到解决,达成妥协和一致,形成合理的结果,哈贝马斯称其为交往的权力。管理的权力和交往的权力要进行协商,形成合法性的法律,作为民主实现的基础。(www.xing528.com)
哈贝马斯知道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国家掌握着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公民的交往产生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都产生于公民的交往权力。这样,他就把一切权力看成是同源的,即人民的意志。他说:“在民主法治国家中,人民主权不再体现在一种自主公民有形聚集之中。它被卷入一种由论坛和议会团体所构成的可以说是无主体的交往循环之中。只有以这种匿名的方式,它的处于交往之中的权力才能把国家机器的行政权力同公民的意志连接起来。”[16]他的这个思想与阿伦特的权力观基本一致,也与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权力来源相一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他不知道权力是什么,人民把什么东西授予了掌权者,人民的意志为什么能限制继承的既得性权力,所以,他求助于法律。他看到了当前的社会矛盾,看到了现存权力的自我编程和肆意妄为,看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看到了资本主义普选的权力民众不认同的合法性危机,他想拯救现存世界。他强调把公民的意见上升为法律,他说:“一方面通过极为多样的、多多少少是自主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框架中建制化的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而形成起来,并能够通过法律媒介而顶住另外两种社会整合机制——货币和行政权力——的压力而保持独立。”[17]也就是说,从公民的权利出发,通过协商,产生合法性的法律。一方面,公民依法行动;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正如很多著述的中心思想可以归结为简单明了的一句话一样,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可以归结为“协商成法,依法行为”。尽管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理论有不少可取之处,但他想抛开马克思主义去实现拯救现实世界的勃勃雄心,只能是雄心而已。其实,正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人民大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的主人,人民掌握社会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并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是天经地义的。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当人民群众越来越难以欺骗时,统治者就会感到社会在分崩离析,而人民则会感受到即将解放的曙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实践了70年,内容要比哈贝马斯的主张丰富得多,需要我们认真地进行理论总结。
4.人民主权的再解读。如果知道了权力是一种现实的力,社会权力是个人的力的合力,人民授权是把强制力授予个人或者组织。授权分自愿主动型、自愿被动型、强迫被动型之后,我们就可以认清社会权力的分型、来源、变迁,政治权力与人民意志的关系,从而分析目前我们的权力运行的结构、模式等等,从而不断改进社会主义民主路径和方法。
(1)社会权力和民主的阶级性。资产阶级学者对人民主权论述得最多,他们也身体力行得卓有成效。但是,由于他们不知道权力这个政治的“元问题”是什么,所以一遇到阶级利益的冲突,就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的阶级立场上解释人民主权,说什么国家权力以维护人民既得利益和现存秩序为目的。他们避开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是利用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削这个事实,避开广大劳动群众的既有状况是被剥削这个事实,避开既有现实是贫富不均这个事实,避开既存秩序是维护现有状况这个事实,大谈反对现状的违法性,大谈全民选举民主的合理性。实际上,“人民”既是抽象的,又是实体的。在阶级社会里,由“人民”产生并掌握的社会权力总是以阶级为基础建构并行使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人一票选举制似乎打破了阶级界限,但是,任何政党都是某个阶级利益的代表,现阶段社会权力的发展仍未跨出阶级政治阶段的泥淖,政党政治就是权力阶级性的标志。所以,在现阶段任何“全民民主”“人道主义民主”等等都是骗人的昏话。
(2)社会权力所包含的权力和权利类型。人们的社会生活有多少种类,由个人的权力结合而成的社会权力就有多少类型。比如,社会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监督权力、教育权力、环境保护权力……与这些由个人付出的结合权力相对应的,是个人应有的权利。比如,生命保障权利,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享有经济发展红利的权利,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就医权利,以及居住权利,名誉权利,相对的言论、结社、出版、文字使用等等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人权的主要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生命保障权利和人人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所谓人权,就是个人对由个人权力所合成的社会权力保障个人生存的所有要求。人权是人民民主的具体内容。
(3)政治权力的继承性和民主性。社会权力是在众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的。众人的意志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意志共识,它形成法律;另一种是意志行为合力,它形成社会权力。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权力中的政治权力往往由一定阶级的代表人物或集团掌握,常常以全社会的权力自居,把本阶级的意志说成全社会的意志,把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说成是维护全社会利益的法律。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一样,有它的继承性。也就是说,有人可以不经过人民授权而获得既有政治权力。这是由于社会权力是在人们的意志支配下合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意志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当掌握了一定权力的人或者集团结束自己的掌权生涯后,会把既有的维护自己所在阶级利益的人、财、物,特别是强力性权力工具比如军队、监狱、法庭及维护既有权力的各级组织交给能够保障自己所在的阶级利益的人。如果要打破这种权力的继承,必须从思想上瓦解既有权力的基础,破坏众多意志趋于一致的权力合成的方向,最终破坏众人的行为合力,使既有权力无存。这便是民主的力量。
(4)分权与民主。由于权力是一种力,掌握了权力的人或者集团可对内部人实施暴力,所以,如何防止掌权者滥用暴力就成为政治家们冥思苦想的问题之一。在这方面,卓有成效的探讨者有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的理论,是对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但是,他们仅仅说明了分权以制衡既有权力,没有说明最常见形式的分权的性质。
常见的分权形式,是掌握总权力者给下属一定的自主运用权力的权利,以处理所辖领域中的事务,有人把这种分权称为民主。其实,这不是民主,而是掌握权力者运用权力的一种方法,或者称为权力的一种运行模式。这是由于,人数众多、地域辽阔的统治权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强度,所以,掌权者会将总权力分给下属,使下属具有一定的分权力,以实现总权力的目的。这样的分权原理也是按照平行四边形法则进行分解的。实现总权力目标的分权力,要运用自己所辖范围内的人力、财力、物力,利用人财物的合力进行价值创造、社会协调,实现总权力的社会目标。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中的分权力,既是总权力的一部分,执行总权力的任务,实现总权力的目标,也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的职能是二元的,因而会造成相互扯皮的现象,影响总权力目标的实现。根据权力形成的原理,执行权力不宜分散,监督权力应该另设。
(5)经济权力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基础。习近平同志说:“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18]由于社会权力和经济权力都源自于人的能量,同根同源,所以,经济权力的民主是人们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民主的基础。如果笼统地要求保护财产权而不区分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是资产阶级民主而不是人民民主。经济民主之所以是人民民主的基础,是由于人们结成社会并通过行为合成社会权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生存权、获得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由于人人平等是人们结成社会的共识,无论任何人都不能利用既得的社会环境条件和自身的先天构造条件压迫奴役别人,所以,人们不仅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在经济上也应该一律平等。对于大自然创造的财富,任何人不能霸占;对于别人的财富,任何人不能抢夺;对于公共的知识积累、价值积累和财富积累,任何人不能独占;对于别人的劳动创造,任何人不能剥夺并占为己有;人们的劳动创造,一部分归己所有,供自己生存、生活、发展、自由活动所需,一部分交给社会,由社会权力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再分配,以满足个人与别人共同的需要,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6)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是民主的实现形式。由于政治权力有继承性,由于分权是总掌权人实现权力目标的需要,所以,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不能只是改变权力运行的方法。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主才是真实的:一是人民真诚地自愿主动授权。例如,中国共产党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办好事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这种拥护就是自愿主动授权。二是人民不但自愿主动授权,而且能够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例如,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党章把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三是人民可以授权,也可以随时撤换贪污腐败者,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构。由于人民代表与被代表的人的意志可能有偏差,还由于掌权人的意志可能变异以及总掌权人下属的分掌权人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出现背离等,所以人民应该能够及时地通过撤换个别不称职的掌权人以消除这些偏差和背离,因而监督权和及时的罢免权是现阶段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提出的对国家民主政治的评价标准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他说:“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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