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工作的成果具有价值,这是人们的共识。但是,科研成果的价值怎么计量,却使人们感到为难。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科研成果价值的特性,确定科研成果价值计量的单位,弄明白科研成果的价值由谁决定。
1.科研成果以抽象的价值状态存在。劳动产品多种多样。在劳动价值物化后,作为有形的物质存在,人们容易看得清,也容易计量。但是,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生产,是脑力劳动的生产,科学工作者从事的是抽象思维性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不同于物质产品,在没有寄附于有形物之前,始终作为抽象价值状态存在。
科研成果的价值需要与人的某种具体行为相结合,才能产生出结果,价值才能通过结果而显现。一种是与具体的生产过程相结合加入产品形成过程的抽象价值,比如数学、电学、化学、物理学的各种原理、公式、工艺流程、工序、设计图纸等等。这些价值,可以影响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影响产品的价值,自身的价值也通过产品而显现。另一种是加入人的劳动过程与具体的人相结合的抽象价值,比如语言、文字、音符等等。因为价值本身就是人们创造的衡量相互交换使用价值多或少的抽象工具,所以,这些价值也成为人们进行某种智力劳动的一种工具。文学、戏剧、歌曲等都是具体人利用这些工具进行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我们在这里研究的科研成果的价值,是指可以与具体生产过程相结合的抽象价值。
2.科研成果价值的计量单位。对于科研成果的价值计量到底以什么为标准,采用什么单位进行计量,目前人们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说根据科研成果价值的性质,应依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以劳动量为标准,采用时间计量法。持主观效用价值论观点的人说,科研成果的计量应以它的效用为标准。但由于主观效用价值论并不能说明效用是什么,所以,效用论者也就不可能提出具体的科研成果价值的计量单位。根据我们的研究,劳动生产率就是使用价值的功效,劳动生产率表达式中的劳动时间就是功效价值,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同一的,因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价值的计量单位是时间,所以,科研成果的价值,也应该采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
3.科研成果的价值决定。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具体的个别产品的价值,在社会需求范围内,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1)我国学者对科研成果价值决定问题的探讨。有人认为科技产品的价值(按笔者的论述,视为科研成果价值,以下不再一一指出)由科技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也就是说,具体的科技工作者创造出一项科技产品,用了多长时间,其价值就是多少。在价值实现时,个别价值会被当作社会价值来计量。有人认为,因为科技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量如同生产物质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一样,有高有低,有的有效有的无效,因而其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有人认为,科技劳动价值决定于在生产中节约的社会劳动。有人认为,科技劳动产品价值无法用抽象劳动来衡量,因而有价格无价值;有人认为,科技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由第一个生产出来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
(2)科学研究的劳动遵循的规律。科学研究的劳动价值创造也是生产,应用科研成果进行生产也是消费,所以,科学研究的劳动也遵循一般的生产和消费规律:在生产领域,人们追求产品价值形成时间的缩短;在消费领域,人们追求产品使用时间的延长。科学工作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希望以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多的科研成果。使用者在购得一项科研成果后,希望科研成果不要很快失效,而是长期发挥功效。
(3)科研成果价值决定和交换遵循的规律。既然科学劳动是脑力劳动,科研成果是特殊劳动产品,那么,它遵从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一是科研成果的价值决定,遵循劳动生产率的规律。二是科研成果必须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产品,遵循社会必要劳动规律。三是科研成果的市场交换,遵从等价交换规律和市场价值形成规律。
科研成果的价值决定,遵从劳动生产率规律。由于一般劳动就是劳动过程的抽象,所以科研成果的价值是直接的价值。也就是说,任何一项科研成果的形成时间,就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价值。比如,有人在30天内研究出一项科研成果,有人在60天内研究出一项科研成果,60天的科研成果的价值比30天的科研成果的价值多1倍。这是科研成果的形成价值。科研成果是劳动产品,科研成果是科学家的脑力劳动的结果,既然是劳动,便也遵循劳动生产率的规律:在单位时间内,科研成果越多,获得科研成果所用的时间越少,科研成果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科学研究的时间越长,获得的成果越少,科研成果的价值越大。
科研成果的市场交换,遵从价值规律和市场价值形成规律。科研成果的市场交换,必须遵从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同时,也遵从市场价值形成规律。谁先研究出某一项科研成果,授予谁某项科研成果的专利,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市场价值形成原理的实际运用。马克思的市场价值理论认为,同部门内部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或者平均化为市场价值,或者以同部门生产量最大的商品的价值为市场价值。因而,最先研究出的某项科研成果的价值就成为该项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这是因为,同一科研成果谁先研制出来被授予专利后,其他的同类研究属于无效劳动,自然形不成市场价值。专利科研成果具有同部门最大的市场价值,具有市场垄断性价格。
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科研成果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交换,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在上述举例中,两项科研成果的价值如果按45小时[(30小时+60小时)÷2]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就与专利授予的事实相矛盾。这种认识,是把科研成果本身的价值与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混淆了。科研成果是社会必要的有用的认识成果,是一般的人类劳动,它本身的价值是它形成的时间。授予科研成果以专利,是给予它在同类科研成果中以垄断的形式保证它的价值的社会有用性的地位,而它的价值的实现,必须在运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后,通过实际的客观产品表达出来,通过实际的客观产品完成社会平均化过程。也就是说,它本身不直接参与社会平均化,必须通过加入具体生产过程而后形成社会价值。
在相同的科研成果中,被授予专利的科研成果,构成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许多拥有专利的科研成果,即不同领域的科研成果价值,通过与实际生产过程相结合,通过影响劳动生产率,通过具体产品的价值把自己表达出来,通过参加产品价值的社会平均化过程,使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并且显示出科研工作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目前,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在20年的时限内,有的科研成果超过专利期,就成为积累价值。授予某项科研成果以专利,是为了鼓励创新。投入资金进行科研的企业可因成果专利获得垄断性价格,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也可因成果专利而获得较多的报酬。在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里,科研成果专利获取的实际意义是大不相同的。由于科研成果的价值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因而才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落后或过时。
(4)基础性科研成果的价值决定遵循的原则。由于基础性科研成果不应用于具体生产过程,所以,它的价值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从而沉淀为积累价值。一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虽然没有投入实际生产,但它作为有用的抽象状态存在的价值,被人们无偿使用。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发现基础性科研成果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所以,给予基础性科研工作者以优厚的报酬,以补偿他们的劳动付出。基础性科研工作者的价值补偿以不超过专利期的那一次劳动的劳动时间作为计量的基础。在现实科研中,不仅需要许多人的协作性劳动,也需要前人和后人的联合性劳动。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基础性科研成果的积淀,越来越证明人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要性。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科技史。科学技术使人们创造财富的速度加剧,有很多人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后人在前人劳动积累的基础上劳动,推动着科技的发展。以电的发现和应用为例,人们虽然在公元前6世纪已经发现了电现象,但直到1745年荷兰物理学家马森布洛克才偶然发现了储电的方法。美国政治家、哲学家和科学家富兰克林在马森布洛克发现的基础上对电的研究又有很多新发现,他在1752年7月用实验证明了天上的电与地上的电是一样的,从而破除了人们对雷电现象的迷信。虽然富兰克林等人揭开了很多电之谜,但要想使人们获得稳定的、长时间的电供应,就必须有能够持续提供电的方法。意大利生理学家伽伐尼在解剖青蛙时偶然发现了引起青蛙腿抽搐的电现象,引起了意大利物理学家伏打的兴趣。经过无数次实验,1799年,伏打制成了能产生持续电流的电池,人们称它为伏打电池。有了伏打电池这样稳定的供电源,才使电学研究突飞猛进地发展。我们今天的生活几乎处处离不开电,电脑和机器人更是创造着神奇。这是人们在科研领域不懈劳动探索的结果。只有当人们充分认识到无偿利用前人的基础性科研成果对个人创造财富的巨大作用时,社会才不会指责给予科学家的报酬太多。也只有把无数人的贡献当作全人类的财富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念才会更加深入人心。
(5)科研工作者的无效劳动。科研工作者的无效劳动有三种:第一种是解决同一问题的科研成果已经被授予专利,其余的同一科研成果的劳动属于无效劳动。第二种是如果一项研究未能获得应用性成果,比如有人研究了一辈子永动机,最终一无所获,只能是无效劳动。第三种是有些科研成果虽然被授予专利,但最终未被应用,这样的科研劳动也为无效劳动。但是,如果科研成果超过了专利期仍可被应用于实际生产,则这样的科研成果的劳动不是无效劳动。社会为不可预见的无效科学研究给予风险性价值补偿,不关乎科研成果的价值决定。
4.科研成果乘数效应的原理。由于科研劳动是一般劳动,是任何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具体劳动的一般性、同一性,所以,某一领域的某项科研成果可与该领域的任何具体劳动相结合并被重复利用,从而产生乘数效应。比如,任何具体的发电行为都可运用有关电的理论,有关电的理论也可被无数次重复利用。
因为科技发明是一般劳动,所以它可以与有同一性的劳动的所有要素相结合。既可以与劳动者结合,被更多的人所掌握应用,也可以与劳动工具如机器结合,或与劳动材料结合。它可以物化在生产力的要素里,产生实际效果。
因为科学是一般劳动,它本身就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当它与劳动要素结合后,增加了生产要素的价值,如果它被物化在不变资本内,就可以在生产过程中被转移,所以,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既可以被授予专利后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也可以由通过该项科研成果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产品承担并实现。
学习是充分利用科研成果的乘数效应的最好方法。虽然劳动者在学习科学知识的过程中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从长远和社会进步的方面看,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劳动者接受教育的工作。人类的社会财富的生产,本身是以缩短劳动过程为特征的生产。科学是一般劳动,要变为具体的财富创造过程,必须使劳动者掌握它。在劳动者掌握了科学原理后,可以使劳动时间缩短,因而科学成为人类创造财富的一种必要手段,学习成为人类利用科研成果创造大量财富的有效途径。
把科学变为具体财富创造过程的方法,就是技术。科学与技术,就像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一样,是一般性和具体性的统一。正因为科研成果中含有大量的人类劳动价值,劳动工具中、生产材料中也含有大量的人类劳动价值,这些价值表现为时间,时间就是过程,别人已经走过的劳动过程,后人不需要再走了。所以,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通过劳动转移的积累价值是巨大的。从表面看,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具体的生产力,创造出了巨量价值,使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颠倒。(www.xing528.com)
由于认识一种客观规律比较困难,用时较长,而通过学习掌握前人或他人的认识成果则相对容易,用时较短,所以人类用文字或其他方法向他人或后人传递的知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马克思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他说:“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评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32]这是人们为什么十分重视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后人学习到的知识,是前人劳动的结果,是直接的价值。由于超过专利期的科研成果归公共所有,所以,教育事业也成为公益事业。教师传播知识,就是在转移前人的劳动积累科研成果的价值。不过,人们看重的是科研成果的乘数效应,这是人们发展教育的目的。所以,学生必须要学以致用。
因为专利具有垄断性,所以有人利用科技成果的乘数效应出卖同一成果获取多次报酬;因为科研成果的价值必须通过具体产品实现,因而科研成果发明者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与产业资本家相结合,在收回投入的成本和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之后还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并把利润投入生产,进行剥削,则他们转化为资本家;如果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科研专利为社会所使用,则乘数效应产生的利益为全体人民所享有,无疑是人类的进步。
5.科研成果的交换价值。科研成果的市场交换很复杂。对科研成果的计量,人们觉得无从下手,虽然想了很多方法,但多数还是采用猜测的估价方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得到普遍认可。原因很多,比如没有认清科研成果的价值是一种抽象,虽然其价值可直接计量,但必须运用于具体生产过程才有实际意义;没有认清科研专利的实质,混淆了科研成果的乘数效应与科研成果本身的价值;等等。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和科研成果的特性,我们可以探索解决科研成果市场交换的具体思路。
(1)直接交换。科研成果的价值是抽象的、直接的价值,可以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例如,有人研制棉花采收机用时100天,棉花采收机的研制者可以以100天的科研价值加其他研制费用出售他的机器。
由于天才的创意具有首创性,专利给这种首创性以唯一性保护,形成垄断性价格。有人利用科研成果的乘数效应,把一项科研成果多次出卖,而不是按照他所进行研究的那一次劳动取得报酬。这两种情况并不是完全合理的。
(2)按功效价值交换。科研成果除了按其生产价值直接交换外,更多的是按其实际功效价值交换。前面我们已多次谈到,劳动生产率表达功效,产生劳动效率的持续时间是功效价值。即使是直接交换的科研成果,最后也必须参与具体生产过程。只要参与具体生产过程就必然产生功效,并产生功效价值。我们也论述过,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商品功效价值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研究的商品价值形成过程,是生产要素的综合功效价值转移过程。
商品在市场上按功效价值进行交换,似乎给人一种错觉,即按功效价值进行的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一种商品的形成过程很短,而这种商品使用的时间很长,怎么能是等价交换呢?比如,一台微波炉的生产时间是24小时,而它的有效使用期为10年,1年按365天计,假若平均每天实际使用1小时,实际可使用3650小时。24小时≠3650小时。如果按24小时进行交换,岂不是不等价交换?各种非难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者,无一不是以市场价格问题发难。在第十一章,我们已经对这个问题作过简要说明。由于这个问题对理解市场价格很重要,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说明。
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以下几点:第一,商品的形成价值。在商品的形成价值中,包含有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前人的劳动积累价值和商品基质的自然价值。科研成果的价值在生产过程开始前,蕴含于劳动力或生产资料中。由于科研条件不同,或者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科研工作者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也不同。商品的形成价值中所包含的各种价值,以抽象的、看不到摸不着的状态存在,人们只看到了现实生产过程时间的缩短,而没有意识到除科研成果因素外,商品中还有使劳动时间缩短的因素存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表达式是W=c+v+m。c为固定资本,其中包括物化形态的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制造固定资本的劳动价值,即生产商在市场上所付出的费用。而按照我们的分析,固定资本中不仅含有前两种物化劳动价值,还含有基质的自然价值和前人积累价值。现在,我们把科学工作者和技术工人的劳动价值即制造固定资本的物化劳动价值分离出去,则c的价值构成就发生了变化,仅剩下基质的自然价值和前人劳动积累价值。如果用c1代表商品基质的自然价值,用c2代表积累价值,则c=c1+c2。对劳动力价值v再细分,用v1代表科研工作者的劳动力价值,用v2代表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则v=v1+v2。对剩余价值m再细分,用m1代表科研工作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用m2代表技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则m=m1+m2。用U代表科研成果的价值,则U=v1+m1。用E代表技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则E=v2+m2。也就是说,在商品价值W中的不变资本c,包含了自然价值c1和积累价值c2;可变资本v,包含了科研工作者的劳动力价值v1和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v2;剩余价值m,包含了科研工作者创造的剩余价值m1和技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m2;科研成果价值U中含有科研工作者劳动力价值v1和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m1,技术工人创造的价值E中含有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v2和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m2。所以,商品价值表达式1:W=c+v+m,可以写为表达式2:W=(c1+c2)+U+E,或表达式3:W=(c1+c2)+(v1+m1)+(v2+m2),或表达式4:W=(c1+c2)+(v1+v2)+(m1+m2)。
第二,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是商品的功效价值。如果用a代表商品的功效价值,a与商品形成价值W的比例就是解决商品交换价值的关键性问题。
决定商品的功效价值即商品实效期的,是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商品的质量取决于商品的基质材料,商品的性能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组合技巧。商品基质材料的价值,在商品形成过程和使用过程中,都是一样的。比如制造铁锅的铁的自然价值,无论在使用前还是使用中,它的自然价值c1是不变的。
在生产商品的组合技巧中,含有前人积累的劳动价值c2和未超过专利期的科研成果价值U。这是通过技术工人的劳动,从参与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那里转移来的。利用前人积累价值和科研成果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某种商品以利于使用。也就是说,为了某种功效。比如,生产化肥,是为了让化肥发挥作用,增加粮食产量。所以,在商品的功效价值中,必然包含前人积累价值和科研成果价值。这是在商品生产前就已经设计好了的。所以,在商品功效价值a中,既包括与商品价值形成时从生产资料那里转移来的等量的积累价值c2,也包括与商品价值形成时从生产资料那里转移来的等量的未超过专利期的科研成果价值U。技术工人的劳动,是一切商品形成要素发生有效组合和进行有效生产的技巧的实施过程,因为科研成果具有乘数效应,所以劳动力价值通过劳动转移的科研成果价值和积累价值至每一新产品中的量是生产资料功效价值的按比例转移,其量是相等的。在前述举例中,虽然一台微波炉的生产时间是24小时,但它所含的积累价值、自然价值高达3626小时(3650小时-24小时)。24小时只是科研成果价值、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以及其他生产设施价值的分次转移中的1次等量转移额。
第三,商品在出售时,要按商品的功效价值出售。实际上,生产商是按商品的形成价值出售的。很明显,商品的形成价值大大低于商品的功效价值。为什么生产商不按商品的功效价值定价,而要按商品的生成价值出售?这是因为,生产者对商品基质的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付出的费用很少。一方面,消费者得到了自然和前人的恩惠。生产商也是消费者,他也希望用低价买到生产资料。另一方面,生产商为了使商品能够卖出去,由于竞争的原因,在定价时,必须对一部分无偿的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在社会范围内,按社会平均值进行通约。而对未超过专利期的科研成果的价值,则不能通约,因为其中含有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力价值。对于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也不能通约。
第四,不是任何商品的基质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都完全被通约掉。由于商品基质的自然价值和商品所含的积累价值量是不等的,商品的功效价值与其所含的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有密切关联。自然基质的质量决定了商品的使用期,积累价值的多寡决定了商品的使用效率,商品的功效价值即它的实效期,受到了商品基质和科技水平的限制,表现为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受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商品的交换按社会劳动生产率所生产的社会需要的劳动产品的功效价值进行,所以,才有了商品功效期的有限性和商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因此,在商品的功效价值中,既含有看得见的商品生成价值,也含有看不见的科研成果价值、技术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它们的通约也有各自的特点。
商品的基质材料所含的自然价值c1的通约按社会劳动生产率所决定的社会平均功效价值进行。商品中所含的基质材料的自然价值,有的多,有的少,比如,铁质商品的铁的自然价值可能长达几十亿年,铝质商品的铝的自然价值也可能为几十亿年,木质商品的材料的自然价值可能只有几十年。即使木质材料,其自然价值也不相同。有的木材生成的年份多达数百年,或者数千年,有的速生林的材质才有几年。人们制造商品都有其目的性,也就是使用的功效。人们在商品的实效期内,按社会平均实效期对商品的自然价值进行通约。在商品形成后的商品价值W中所含的这一部分价值,与商品的使用期有极大关系。社会按不同使用期的平均,对这部分价值通约(参阅第十章)。有的商品基质材料的自然价值在通约后还有剩余,有的在通约后需要用其他价值充抵补偿。
有的商品中所含的积累价值多,有的含积累价值少。比如,铁质机器的铁,从铁矿石到冶炼成铁,人类不知经过了多少年的劳动过程,用铁制成机器,又不知经过了多少代人的劳动,特别是科技劳动过程。铝质机器的铝的冶炼也如此。木质的木,则不需冶炼;但木被制成机器,也是经过了漫长的劳动过程特别是科技劳动才实现的。人们的长期积累的价值,被不等量地转移至不同的劳动工具、劳动材料里。商品积累价值的通约也按社会劳动生产率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价值进行。有的商品的积累价值在通约后还有剩余,有的在通约后需要用其他价值充抵补偿。
(3)商品价值按社会平均价值实现。经过对自然价值和积累价值的通约,最终对商品价值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技术工人的劳动价值,技术工人的劳动起到运用科研成果、转移价值、运用组合技巧生产商品的作用。科研成果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包括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v1和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m1;技术工人的劳动价值包括他们的劳动力价值v2和超过他们的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m2。商品的价值在通约后,商品还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决定,进行社会平均,形成社会平均价值,商品价值按社会平均价值实现。商品的社会平均价值,在马克思那里,是按商品的一次性形成过程进行平均的。在我们这里,是按商品的功效价值平均的。由于商品的功效价值与它们的形成价值相等或成比例,所以,这两种计量方法是一样的。比如,生产一台机器需60小时,用这台机器生产同样的机器,不是这台机器只能生产一台机器就报废了。假设它可以按照设计生产100台同样的机器,也就是用它可以生产6000小时(60小时×100)。为什么形成价值只有60小时的机器可以生产出6000小时的产品?这是因为,在产品形成过程中,有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价值、积累价值和科研成果价值在里边。如果没有积累价值和科研成果价值进入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就不会缩短,劳动生产率也不可能提高。也就是说,它们是生产过程缩短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在交换商品时,按等量劳动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个原理充分说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
商品的最终成交价,是买者和卖者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商品进入市场后,具体的讨价还价行为,仍然是对商品的无偿价值进行再通约。这种情况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供求并不决定商品的价值,而只决定买卖双方对无偿价值的再通约量。如果商品供应充足,商品价值的实现由生产率高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市场价值决定,这时,买卖双方就会对无偿的价值进行再通约。
(4)科研成果价值的市场交换。如同普通的商品价值一样,一项科研成果的价值,也由科研工作者的劳动力价值、科研设备价值和作为科研条件要素的转移价值、科研设备基质的自然价值、前人的劳动积累价值所组成。因而,在市场上进行科研成果交易时,买卖双方对前人的劳动积累价值和生产商品的劳动资料基质的自然价值通约后,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由于这种交易多是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所以,人们对科研成果的功效和功效价值进行预测性评估。这与普通商品在市场上的买卖的道理是一样的。
(5)批发商、运输商、零售商等的利润预留。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商不仅要在社会范围内按最大通约值进行通约,而且还要给批发商、运输商、零售商等预留利润。这些利润要在商品的功效价值中扣除(参阅第十四章)。
许多质疑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者没有想到,看似简单的商品中,包含有这样深刻的道理。这个道理也揭示了只有劳动,更重要的是科技劳动,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源泉。也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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