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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时间和生产率的关系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配第在提出商品价值由劳动量决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的同时,也提出了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但是,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据此,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应依劳动生产率而确定。虽然商品的个别价值量随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但进入市场以后,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因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被确定。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时间和生产率的关系

马克思对商品的价值构成、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等的研究,都是以劳动生产率所确定的商品价值量进行分析的。

1.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即说:“总之,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1]在这里,马克思谈的是商品价值量变动规律,继承了威廉·配第的科学发现。配第在提出商品价值由劳动量决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的同时,也提出了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马克思说:“配第在他的《赋税论》中,对商品的价值作了十分清楚的和正确的分析。”[2]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建立在商品价值量变动规律之上的。

2.劳动量与价值和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认为,劳动量是价值的实体,劳动量的结晶就是价值。那么,劳动量又是什么呢?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3]人类劳动的耗费是什么?以现代科学观点看,人在劳动中消耗的应该是能量。体力和脑力劳动支出的能量形成商品价值的质,一定的劳动时间代表一定的劳动量。马克思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4]

消耗能量做功,影响到事物的形态转变过程。在具体的劳动中,能量转化的多或少以及转化方式,影响劳动生产率。

在现实的具体劳动中,每一个人所拥有的能量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因而在劳动中所付出的劳动量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但在进行理论计算时,应该把他们的劳动量化为社会平均劳动量。比如,甲与乙生产同一种产品,付出的劳动量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如果乙做1件衣服付出的劳动量是甲的1倍,其所做衣服的个别价值也是甲所做衣服的个别价值的1倍,他的劳动生产率就比甲低50%,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甲所做的1件衣服的价值量小,是因为他的劳动生产率高,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生产率体现的是生产能力,也可以说,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有人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力混同使用。其实不然,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是指具体的劳动功效和结果,而劳动生产力是指社会劳动生产的水平和状况。

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据此,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应依劳动生产率而确定。有经济学家据此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度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较为深入的分析。

马克思在谈了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后,说:“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5]马克思在分析了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后,又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6]经济学界有人认为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www.xing528.com)

如果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决定的具体内容,就不会认为它是矛盾的。假若生产者A用两种劳动工具生产同一种产品,用第一种工具生产,生产率低,每小时生产5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值为12分钟,产品的总价值为60分钟。用第二种工具生产,生产率高,每小时生产1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值为6分钟,产品的总价值也为60分钟。所以,不论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同样的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总价值量是相同的,但商品的个别价值不相同。

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必须拿到市场上出售,每个产品的价值也必须平均化为社会价值。假若生产者A和B生产同种商品,A的劳动生产率高,在60分钟内生产了10个产品,B在1小时内生产了5个产品,他们的总生产时间是120分钟,总产品有15个。A和B两个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社会价值,单位产品价值=120分钟÷15个=8分钟/个。此时,A的产品的总价值=8分钟/个×10个=80分钟,B的产品的总价值=8分钟/个×5个=40分钟。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意义。也就是说,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说得明白:“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7]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符合现实逻辑。商品的价值如果仅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必然会产生一个现象,即劳动生产率越低,人越懒,技术越不熟练,生产一件产品用的时间越长,这件产品的价值越多。但是,在市场上,人们不知道同样的商品生产的时间是多少,会根据同质同价的原则进行等价交换。这样一来,便使所含价值多的商品与所含价值少的商品的价值平均化,从而形成商品的社会价值。比如,同是编竹筐,甲1小时编了2个,乙1小时编了1个,甲的劳动生产率是乙的1倍。在市场上,人们只会以相同的价值购买竹筐,并不会追问甲、乙二人的劳动生产率有无差别。假如每只竹筐的价值是10元,则甲1小时的劳动可实现20元的收入,而乙1小时的劳动只能收入10元。

显然,商品的价值实现是以社会劳动生产率而不是以个别劳动生产率为前提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虽然商品的个别价值量随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但进入市场以后,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因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被确定。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任何个别劳动都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二是劳动生产率处于不断变动中,致使商品价值的社会平均值也处于不断变动中。这种变动给人的印象是商品的价值不确定,而实际上虽然商品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中,但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在市场的一瞬间的平均值还是确定的,是以个别劳动生产率所决定的商品价值为基础的。

比如,有甲、乙、丙3个服装生产工厂。甲厂劳动生产率高,每小时生产3件衣服。乙厂劳动生产率次之,每小时生产2件衣服。丙厂生产率最低,每小时生产1件衣服。依个别劳动生产率,三个厂生产的衣服的价值是确定的。如果三个厂把生产的衣服拿到市场上出售,每件衣服在市场上将会按3小时÷(1+2+3)件=0.5小时/件的价值出售。0.5小时是每件衣服的社会平均价值。此时,甲厂生产的3件衣服将实现1.5小时的价值,盈利0.5小时;乙厂生产2件衣服实现1小时的价值,不盈也不亏;丙厂生产1件衣服实现0.5小时的价值,亏损0.5小时。丙厂和乙厂为了盈利,或强迫劳动者增加劳动强度,或提升设备的性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笔者认为,商品的个别价值量随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依社会平均价值而实现。超过社会需要的商品,其价值不能实现,制造产品的劳动是无效劳动。

马克思依据劳动生产率确定的商品个别价值分析了剩余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平均利润是如何形成的,又依据社会所必需的商品量及其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分析了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和价值的实现,这两种分析是相互联系的。马克思关于商品个别价值和剩余价值及平均利润的分析,是根据商品生产的一次性过程和个别劳动生产率进行的,对劳动生产率的运用和对商品价值实现的分析,是以社会劳动生产率为前提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影响具体的商品价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马克思关于两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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