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租的特征,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它的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按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规则,把平均利润留给自己,把超额利润交给土地所有者。这里只简略介绍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基本形式: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
1.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Ⅰ是指资本投在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上,由于生产率不同,或因土地位置的远近不同产生的生产费用不同所获得的地租。
地租与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卖不出去,会产生亏损。而土地所有者不论土地质量如何,都要获得地租。所以,地租不是由中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这是由土地的垄断性决定的。在工业生产领域,如果一种机器先进,生产率高,其他人也可以购进这种先进机器进行生产。但土地则不同,土地没有再生性,有不可复制性,所以,占有的即使是劣质土地,土地所有者也可获得地租。
土地肥沃程度不同,产量不同,收入不同,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也不同。由于谷物的价格由劣等地的谷物生产价格决定,所以,中等地和优等地的收入多,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也多,交的地租也多。例如,在劣等地、中等地、优等地上投入相等的资本,各是1000元,总资本是3000元。劣等地收了400公斤谷物,中等地收了600公斤谷物,优等地收了1200公斤谷物。如果平均利润率是20%,则总利润量=3000元×20%=600元,每100元资本的平均利润是20元,1000元资本所获得的平均利润都是200元。生产价格是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的生产价格都是1200元。由于收获的谷物产量不同,劣等地、中等地和优等地收获的每公斤谷物的生产价格也不同:劣等地的生产价格=1200元÷400公斤=3元/公斤,中等地的生产价格=1200元÷600公斤=2元/公斤,优等地的生产价格=1200元÷1200公斤=1元/公斤。
在市场上,谷物的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的生产价格决定,所以,谷物都将按每公斤3元计算。劣等地的收入=3元×400=1200元,中等地的收入=3元×600=1800元,优等地的收入=3元×1200=3600元。这样,中等地和优等地除获得200元的平均利润外,还可获得超额利润。中等地获1800元-1200元=600元的超额利润,优等地获得3600元-1200元=2400元的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便成为级差地租Ⅰ。如果列表可能看得更为清晰一些。
表6-4 级差地租Ⅰ
地理位置对级差地租Ⅰ也产生影响。比如位置离市场远,运输费用高,反之运输费用就低。费用少可使资本家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可转化为级差地租Ⅰ。
2.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指连续在一块土地上投入资本,增加土地肥力,或采用新技术,使谷物的收获量增加所产生的地租。谷物的收获量增加意味着生产率的提高。当然,耕作采用现代机械设备,也使资本的投入增加,与工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相似,使劳动生产率增加。总之,级差地租Ⅱ的原理和级差地租Ⅰ一样,都是由生产率不同引起的。未追加投资前的土地可以看作是劣等地,追加投资后的土地可以看作是中等地、优等地,由于产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进而转化为地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签订土地租赁合约时,土地的肥力一定,所以,在签约的最初几年,资本家会投入较多资本改善地力,增加产量。但到了签约期满,如果不再续签,则资本家会减少或不投资。
3.绝对地租。上面所说的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都是假定劣等地不交地租。但事实是,再劣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都是要收地租的。无论土地好与坏都必须交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产生原理是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雇佣的农业工人多,因而创造的剩余价值多,但由于土地的垄断,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能像工业生产的剩余价值一样参加社会平均化。比如,工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是80c+20v,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是60c+40v,如果剩余价值率都是100%,则工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20,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40。这时,工业生产部门产品的生产价值是120,农业部门产品的生产价值是140。如果按照工业部门的平均利润率生成原理,则它们的平均利润=(20+40)÷2=30,即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产品的平均生产价格都是投资成本加平均利润=100+30=130。如果没有土地垄断,则农业部门实现的产品价值是130,与它的价值140相比,少实现价值10;工业部门与它的价值120相比,多实现价值10。但由于土地私有,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参与社会平均化,所以,工业部门只能实现产品价值120,农业部门实现产品价值140,如果把工业部门的产品价值120看作工业的社会平均样本,则农业部门除实现120的资本与平均利润外,还有20的剩余利润留在农业部门内,是为超额利润,成为绝对地租的来源。可见,绝对地租的形成是由土地垄断权所导致。上述情况列表可看得更为清晰一些。
表6-5 农业部门产品参与社会平均化
表6-6 农业部门的绝对地租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说明了土地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有农业工人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所瓜分,表现形式为利润或利息,而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农业资本和土地所有者所瓜分,表现形式为利润和地租。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土地本是自然的产物,没有价值,也没有价格。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预期的地租。
4.土地的价格。马克思说:“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对象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这种价格不外是货币化的地租。”[38]土地是自然创造的,没有价值,但土地之所以可以被土地所有者出卖,是由于这种表面化的价格,是由土地垄断权引起的资本化的地租的表现。土地垄断权可为土地所有者提供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常常把地租看成是资本的利息,这样就掩盖了劳动者创造利润的事实,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创造地租、资本提供利息制造理论根据。马克思举例说:“例如,如果地租是20,而利息率等于5,那就可以说,这20便是资本400的利息。实际上,这时土地就是按400出卖,这不过是出卖20年的地租。这种对预先实现的20年地租的支付便是这时土地的价格。这样,土地就转化为资本。每年支付的20,只是为土地支付的资本的5%的利息。这样,‘土地—地租’就变成‘资本—利息’,而这又被幻想成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支付,也就是说,被幻想成‘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种关系。”[39]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土地价格的表达式为: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土地价格与地租的量成正比,与利息率成反比。比如,一块土地一年可以提供200元的地租,而此时资本的利息率是5%,则这块土地的价格=200÷5%=4000元。如果利息率下降,则土地价格上涨。
100多年来,马克思的市场价格以生产价格为依据的理论,一直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诟病。分析他们质疑的原因,大致有如下三点:一是马克思的这一部分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阐述的,而第三卷只是马克思的部分研究手稿,有些问题还没有研究彻底。比如,马克思认为,由劣等地产生的绝对地租,是由土地垄断权引起的,土地的垄断使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能参与社会的平均化。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认为工业生产中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多,参加了社会平均化后,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剥削了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笔者经过研究发现,劳动生产率低的农业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固然可以被土地所有者依靠垄断权所攫取,但劳动生产率高的农业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则不仅是他们占有了劳动生产率低的农业企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土地本身有自然价值,它的自然价值也包含在农产品的价值中。在农产品的市场交换中,以劳动生产率低的农产品的价值为通约的基点,因而它们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和超额利润。它的原理同劳动积累价值的通约原理相同。读者在看完本书第十一章和第十四章后,可能会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二是马克思是只就商品一次性生产过程来论述商品生产价格的,实际上,商品生产是连续不断的,一次性生产与连续不断的生产所反映的市场价格有关联,但不完全相同。三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并不了解马克思的研究范围,因此,拿马克思没有研究的不是劳动的产品的价格来诘难马克思,是没有道理的。比如,马克思土地价格的公式是只就劳动价值部分而说的,如果不是土地全部资本主义化的生产,则这个公式不一定适用。因此,我们应该把马克思没有研究到底的部分继续研究下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关于地租的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如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如何改造传统农业,有很重要的启示。启示一: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靠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打败了国民党,建立了新中国。之后,又把土地收归国有,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现在,农民平等地承包土地,以劳动获取收入。所以,一定要坚持土地公有制,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粮食生产的政府调控和保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既要保障粮食的总供给,也要把微观领域搞好搞活。启示二:鉴于农业经济需要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提高农业的机械化耕作水平,这需要大量资本。可以在保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利用各种资本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搞工业型农业和农业型工业。启示三:在农村实行公司制,一村一公司,一村一特色,一村一专利,农民变工人,村民变股民。依靠集体和资本的力量,实现合作制、共享制、股份制,把青山绿水变为金山银山,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
【注释】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9页。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9页。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3页。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5页。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1页。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7页。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0-221页。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0页。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62-363页。
[1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5-376页。(www.xing528.com)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
[1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
[1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1-322页。
[1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4页。
[1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1页。
[1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4-335页。
[2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7页。
[2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7-328页。
[2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0页。
[2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0页。
[2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9页。
[2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9-340页。
[2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1-4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页。
[2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
[3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
[3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8-169页。
[3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3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5-46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6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1页。
[3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29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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