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构建的进程中,OECD的“援助国俱乐部”性质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而联合国成员广泛也导致其存在“协调性困难”问题,这些困难使得新型伙伴关系构建存在挑战。
OECD-DAC在塑造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中发挥了主要作用[67],它对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纳入千年发展目标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它积极推进的“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不仅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广泛的政治联盟,而且有重要的规范指导性作用。[68]首先,OECD几十年的关于发展合作的信息和分析数据可以为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构建的决策提供证据和指导。其次,它推进建立的“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由160个国家,包括新兴经济体以及国际组织和市民组织的代表在釜山达成,为深化和维持多个利益攸关方的政策协调提供了机遇。第4届援助有效性高级别会议通过的《釜山宣言》建立在罗马、巴黎和阿克拉等地召开的援助有效性协议的基础上,它是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与发展中国家和一些非国家行为体之间进行激烈争论后形成的,它超越了传统援助国的援助努力,试图成为一个更具包容性、政治性更强的国际对话。[69]
但是,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仍然主要是一个发达国家主导的援助国俱乐部,它限在34个国家,它所引导的援助有效性会议虽然开始让中、低等收入国家与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但是国际社会仍然普遍认为它是一个援助国推动的议程,包括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对OECD引导的这一议程并不积极参与。譬如,2014年“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第一次高级别会议,中国政府没有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印度只派出了驻墨西哥的外交官员参加会议,巴西及南非也只派出主管对外发展合作的官员参会。在釜山会议上,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自己也承认了它的合法性不能超越自身的成员国。[70]因此,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的“援助国俱乐部”性质导致它无法克服意识形态的分歧而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因而它推进的共识缺乏合法性。(www.xing528.com)
联合国是诸多主导性的全球、地区和国家层次伙伴关系背后的推动力量。联合国体系相关发展机构参与不同层次的不同伙伴关系能够提供关于该组织参与全球伙伴关系的深度和宽度的更好理解,为联合国构建的2015年后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提供了合法性。但是,联合国成员国广泛的现实也导致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构建过程中存在多个利益攸关方意见不同、难以协调的局面,导致其关于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政治共识形成较艰难。具体来看,在构建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联合国成员国存在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更关注通过规范设置来主导全球发展议程的设定,试图将更多的政治、社会条件嵌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倾向于以千年发展目标为基础构建2015年后发展议程,强调以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核心。[71]具体在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构建上,也存在不同的主张。譬如就未来的融资责任议题,发达国家努力避免承担责任,甚至试图推卸责任,强调动员国内资源的重要性;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加强团结,共同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有大有小;发展中国家在承认国内资源动员重要的同时,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仍然是不可减免的,它是诸多极端贫困国家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联合国如何将各种发展主张和意见融合成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并带领世界各国共同致力于发展行动,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因此,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制度性变革仍在积极构建之中,但是它的形成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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