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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中的有害物质:如何避免?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固然,健康、环保的纺织品和服装有益于人类的身体健康。由于纺织品服装产品中纤维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残留着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甲醛、杀虫剂、有害染料等物质,许多发达国家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条例,对进口的商品制定了各种环境安全标准。浸入了五氯苯酚的纤维和抗磨损的纺织品除外,但这类纤维和纺织品不能用来制作服装或装饰材料。

纺织品和服装中的有害物质:如何避免?

(一)概述

纺织和服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环保。固然,健康、环保的纺织品和服装有益于人类的身体健康。由于纺织品服装产品中纤维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残留着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甲醛杀虫剂、有害染料等物质,许多发达国家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条例,对进口的商品制定了各种环境安全标准。

(二)国外相关的技术法规

从目前研究的国内外技术法规的体系和内容来看,纺织品和服装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可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易降解的蓝染料、阻燃整理剂、五氯苯酚(PCP)、有机锡、汞、镉、镍等可萃取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以及游离甲醛等。

1.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正式发布欧盟指令2002/61/EC对可裂解为致癌芳香胺的禁用偶氮染料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均在范围之内,包括以下内容: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睫毛假发、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和睡袋;鞋袜、手套、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公文包、椅套和颈式挂包;纺织品或皮革玩具和含有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直接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如果按规定检测方法在最终产品或产品的染色部分检测出的偶氮染料所释放的22种致癌芳香胺的含量超过检测限,如大于30mg/kg,则这些产品禁止使用在上述范围内的纺织品和皮革中,含有可裂解出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在2005年1月1日前,用回收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中,如果可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来自于回收的纤维,且其中可裂解出的致癌芳香胺的含量在70mg/kg以下,可以不执行以上禁令。该指令还提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将对现有的测试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对氨基偶氮苯的检测方法;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也将进行评估和调整,包括是否增加本指令未涉及的其他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删等,特别关注对儿童可能产生的危害。

该指令从2002年9月11日起生效,指令同时要求成员国应该在2003年9月11日之前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3年9月11日执行这些规定。

德国的德国消费者法令、荷兰的有关偶氮染料的商品法案、奥地利的偶氮染料法令也发布了类似的有关禁用偶氮染料的规定。

2003年1月9日,欧盟在官方杂志上又公布了欧盟委员会的2003/03/EC指令,禁止使用一种俗称“蓝染料”的偶氮染料。该指令认定其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纺织品和皮革的组分中蓝染料的浓度要低于0.1%(质量百分含量)。该指令于2003年1月29日起生效,成员国应该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执行这些规定。

2.阻燃整理剂 1979年8月3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的欧盟指令79/663/EEC指出,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上的,特别是儿童服装上的阻燃整理剂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对人的健康有害,应限制使用。1983年6月6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了1983年5月16日颁布的欧盟指令83/264/EEC,增加两种禁用的阻燃整理剂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和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biphenyls(PBB)],该指令认定这两种物质对健康有害,不应该用于与人皮肤接触的织物中。2003年2月15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的欧盟指令2003/11/EC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或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这两种阻燃剂常用于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在2004年2月15日前将此指令转化成本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并且最迟不晚于2004年8月15日付诸实施。

根据76/769/EEC指令,瑞典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法规规定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如衣服、内衣裤和床上用品中禁止使用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氮丙啶基)-膦化氧以及多溴联苯。德国的规定基本同瑞典一致。

日本的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睡衣、床上用品、窗帘以及地毯中不得含有二-(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氮丙啶基)-膦化氧以及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

3.五氯苯酚 五氯苯酚一般用作防腐剂、除草剂、灭菌剂等,当用五氯苯酚处理后的物质暴露在阳光下或最终被焚烧时会释放出对环境有害的二氧(杂)芑(dioxins),排放到下水道淤泥中的五氯苯酚也会产生二氧(杂)芑。

1991年4月5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的欧盟指令91/173/EEC规定,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类在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1%。浸入了五氯苯酚的纤维和抗磨损的纺织品除外,但这类纤维和纺织品不能用来制作服装或装饰材料。

1999年6月5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的欧盟指令1999/51/EC规定,法国、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可以对用在工业装置中不存在PCP泄露和排放的某些情况沿用最初的法规到2008年12月31日。即这些国家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将五氯苯酚浸入到纤维和抗磨损的纺织品中,但这类纤维和纺织品不能用来制作服装或装饰材料。其他国家所有含PCP及其盐和酯类物质和制剂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时,质量浓度均不得超过0.1%,这也就相当于禁止了所有添加了PCP及其盐和酯的物质和制剂的使用。

英国有关PCP的规定以及瑞典的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中有关PCP的规定基本与欧盟相同。

德国1989年的法规规定,含有超过0.01%质量含量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且用含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物质中,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mg/kg。但有资质的机构可以授权使用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作为科学研究、分析或处理中的合成试剂或副产物或直接用于处理。虽然德国有关PCP的法规要比欧盟严格,但欧盟委员会还是同意了德国的这一规定。

1992年,荷兰的有关环境危害法规定不管用于什么用途,投放市场和使用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的含量一般不得超过0.1%,除非用在没有泄漏的工业处理中做媒介剂,实验室研究也可除外,禁止对私人消费者出售,同时包装体积不得低于20升,标签上要注明,“限工业和专业使用”。1994年有关五氯苯酚的商品法案下的条例规定,用五氯苯酚处理的货物中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5mg/kg,否则禁止投放市场。

奥地利有关五氯苯酚的法规规定,最终产品中,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盐类及其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mg/kg,否则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法国则规定和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或产品的某部分的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0.5mg/kg。不和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或产品的某部分的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5mg/kg。

4.有机锡 有机锡化合物包括很多物质,它们都是由锡以及直接连接在锡上的各种各样的有机官能团组成,有机锡化合物是轮船的非常有效的防污剂,其中最重要和有效的有机锡为:三丁基锡(tributyltin)和双(三丁基锡)氧化物[Bis(tributyltin)oxide]。

1989年12月30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的欧盟指令89/677/EEC以及1999年6月5日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的欧盟指令1999/51/EC规定,有机锡化合物及其制剂不得作为杀菌剂用在涂料中,同时也不得用于渔业或贝类,甲壳类水生物捞捕作业中的笼、浮舟、网和其他任何装置和设备以及任何完全浸水或部分浸水的装置或设备中。

德国的化学品限定法规以及危险物质法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禁止有机锡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业的纺织品(包括纱线)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整理。三有机锡化合物(triorganic-tin)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mg/kg(以锡的含量计),否则禁止销售。

瑞典有关有机锡的规定与欧盟相同。

日本的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三丁基锡,三苯基-锡化合物不得用在尿布、尿布封面、围兜、内衣裤、卫生带、卫生裤、手套和短袜、家用粘接剂、家用涂料、家用蜡、鞋亮光剂和鞋油等商品中。

5.可萃取重金属

(1)汞。1989年12月30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了欧盟指令89/677/EEC明确指出,汞化合物不得浸入到工业用的抗磨损的纺织品或纱线中。

1992年,英国的环境保护法规(有害物质的控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通过与任何贸易、商业或生产过程相关的销售、使用方式提供用于植入到工业用的结实或耐受力强的纺织品或为制作这些纺织品的纱线中的汞。

1998年9月,丹麦第692号环境和能源部有关汞和含汞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的限制的法令规定,销售或出口的产品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50mg/kg。(www.xing528.com)

日本的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有机汞化合物不得用在尿布、尿布封面、围兜、内衣裤、卫生带、卫生裤、手套和短袜、家用粘接剂、家用涂料、家用蜡、鞋亮光剂和鞋油中。

(2)镉。1991年7月12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了91/338/EC指令,规定氯乙烯和聚氨酯等物质以及涂料中,做染色用途的镉的质量含量(以金属镉的含量计)不得超过0.01%,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如果涂料中含有高浓度的锌,其中的镉的含量必须尽可能的低,其质量含量不允许超过0.1%。当镉用来作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材料制备的装饰物和衣服配件(包括手套),整理、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品织物,人造皮革中的稳定剂时,不论其用途如何,其中镉的质量含量(以金属镉的含量计)不得超过0.01%,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指令同时禁止镉沉积或涂布在纺织品和服装的金属表面。

1993年,英国的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2号)以及德国的化学品法案对镉做出了和欧盟指令一样的规定。

1999年,荷兰公布镉法令规定,除了镉在航空和防御工程上的一些有限的应用外,它全面禁止在颜料、染料或所有塑料的稳定剂中使用镉,也禁止在金属上镀镉。镉法令还要求根据含镉的产品的使用期,90%~99%的含镉材料应该再生利用。

1993年,奥地利的镉法令中对镉的使用要求比欧盟指令91/338/EC中要严格。除了规定染料,油漆和颜料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外,该法规严禁镉用于塑料材料的染色和稳定以及金属表面处理和涂层中。

1992年12月23日,丹麦第1199号有关含镉产品的销售,进口和生产的限制法规规定在塑料和PVC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75mg/kg,当镉用在服装或服装配件表面涂层修饰时,其含量也不得超过75mg/kg。

瑞典有关规定禁止镉用作颜料,所有塑料中的稳定剂以及表面处理(电镀),对有些货物和商品例外

(3)镍。1994年7月22日,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了1994年6月30日颁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指令94/27/EC指出,研究发现存在于一些物质中的镍和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会使人产生过敏反应,指令指出在以下范围内,镍禁止销售,除非满足以下一定的条件:

①在耳饰中穿耳的耳环,或穿过人身体的其他部位皮膜的饰钉,不论最终去除与否均要求这类饰物和人体皮肤组织不排斥,且其中的镍的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05%,否则禁止使用。

②和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微克/平方厘米/周,这些产品包括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镯、指环、表链、表带和表上的收紧装置,以及服装中的纽扣、紧固件、铆钉拉链及其他金属标志。

③在论及的产品中,如果它们有一层不含镍的涂层,则要求此涂层能保证在两年正常使用中,从这些产品中释放出的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镍的量不得超过0.5微克/平方厘米/周。

2000年,英国的危险物质及制剂(镍)(安全性)条例、瑞典的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以及丹麦的2000年1月14日颁发的第24号环境和能源部有关含镍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限制的法令中有关镍的规定与欧盟相同。

德国消费者保护法案要求,当含镍的产品与皮肤接触后,如果释放量达到0.5微克/平方厘米/周,需在产品上注明:“该产品含有镍”。

(4)铬。德国的食品和消费品法要求纺织品和皮革中的六价铬不被检出。

6.聚氯乙烯(PVC)中的增塑剂 欧盟决定1999/815/EC要求,含有一种或更多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等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软质PVC材料制造的,用作3岁及以下婴幼儿的可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用品中,上述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的含量不得超过0.1%。此后,欧盟不断地发布该决定的修改令来延长该临时决定,最后一次发布的是决定2003/819/EC,它是欧盟在2003年11月19日发布的,它是第16次延长1999/815/EC,有效期至2004年2月20日。按照最新的决定,在2004年2月20日之前不得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投放市场。

德国消费品法将儿童用品定义为:所有设计用来促进儿童睡眠、玩耍、喂食和护理的任何产品。法规要求材质为塑料或部分为塑料的0~3岁儿童用品,含有塑料部件的可放入口中的牙套和儿童口嚼物等其他儿童用品,包括玩具以及将来可能将其塑料部分放入口中的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0.1%。

瑞典法规规定,儿童用品中DINP、DEHP、DNOP、DIDP、BBP、DBP的单个含量不得超过500mg/kg,总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mg/kg。

丹麦1999年3月15日第151号法令禁止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用在0~3岁儿童玩具以及一些儿童护理用品等中,邻苯二甲酸酯是指o-邻苯二甲酸的酯类。上述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05%。

7.游离甲醛 1993年,德国的危险物质法令要求,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mg/kg的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1990年,奥地利的甲醛法也要求当甲醛含量超过1500mg/kg时需要标注。

法国规定了甲醛在以下不同商品中的限定值。婴儿衣服(36个月以下):极限值20mg/kg;直接与皮肤接触:极限值100mg/kg;不直接与皮肤接触:极限值400mg/kg。

1997年7月,荷兰政府起草有关纺织品内甲醛含量的条例。荷兰公共卫生、福利及康乐部公布了该法令。法规指出出现以下情况的会和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衣服和纺织品不得在荷兰出售。

(1)在根据相关洗涤程序作首次洗涤前,甲醛含量超过120mg/kg,而并无直接附在产品上或为产品最终使用者而设的包装上附有(首次使用前须洗涤)(wash before first use)标签。

(2)首次洗涤后,甲醛含量超过120mg/kg。

挪威/芬兰的法规规定:婴儿服装(0~2岁)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mg/kg;内衣裤、所有儿童服装、领带、长丝巾及所有其他与皮肤接触的服装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没有和皮肤接触的成人服装,如外衣,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mg/kg。

日本的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0~24个月的婴儿用的尿布、尿布封面、围兜、内衣裤、睡衣、手套、短袜、马甲、外衣、帽子和婴儿床上用品中不得含有甲醛,甲醛不得检出。内衣裤、睡衣、手套、短袜和日本式厚底短袜;使用在假发、假睫毛、假胡须或吊袜带中的粘接剂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75mg/kg。

(三)中国

我国目前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技术法规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涉及纺织品和服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产品分为三类:婴幼儿用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标准不仅规定了各类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要求,同时要求纺织品中禁用可裂解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该标准对pH、色牢度、异味等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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