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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成分标签在纺织品和服装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纤维成分标签上要标明织物的纤维组成和含量。

纤维成分标签在纺织品和服装中的应用

(一)概述

由于消费者仅凭外观和手感很难辨别纺织服装产品的成分,许多发达国家为此都制定了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在纺织服装产品上必须贴上永久性的标签,按照规定的方法在标签上注明该产品的纤维成分和含量。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成分标签的相关规定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并且这些技术法规要求都具有强制性。纤维成分标签的相关规定包括纤维的名称、纤维含量的标注方法、所用语言和允许的偏差范围等几部分内容。

(二)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技术法规和中国的标准

1.美国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纺织纤维制品、羊毛制品和毛皮制品的标签要求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主要为《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及其实施条例、《羊毛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毛皮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法规要求绝大多数纺织纤维制品、羊毛制品及毛皮制品的标签中包括纤维成分含量、纤维名称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纤维的名称有专门的规定,但FTC也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纤维通称及纤维制品定义。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这些法案的强制措施,任何人若违反了这些法案的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2.日本 日本通产省颁布的《家用产品品质标签法》对纤维成分标签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大多数服装和某些其他纺织产品,包括绒面地毯窗帘、毯子和床单(床罩)等,要求有关于它们纤维成分的标签和护理标签。纤维成分标签上要标明织物的纤维组成和含量。如果公司代表、雇员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法规,视情况对违法者和公司都会判处相应的罚款。

3.加拿大 纤维成分标签的法例有《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条例》,条例中对各种纤维作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纤维名称;法例对纤维成分标签的内容、表达方式、标签材料以及法规的实施、罚则都有具体的规定。任何出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消费纺织品,其标签必须符合该法规和条例的要求。由执法检查员对货物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该法规和条例的纺织纤维产品,可以对其扣留或查封;依据违反法规的情况,对经销商也会处以不同程度的判罚。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通过《国际贸易(商品说明)法令》和《国际贸易(进口)条例》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作了规定。但除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外,各个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西澳大利亚州制定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和《公正贸易(纺织产品和其他货物产品信息)条例1988》,塔斯马尼亚州制定了《货物(商品说明)法令1971》和《货物(商品说明)条例1999》,它们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并且补充了再生纤维的名称以及床上用品、软垫类纺织品的纤维成分表达方法。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公正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它要求纺织产品的纤维成分信息说明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622,也要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392和AS/NZS 2450。

5.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纺织品名称的指令96/74/EC是欧盟对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具体规定。该法规包括了对纺织纤维和纺织产品的定义,各种纤维的名称(包括天然和再生纤维)以及相应的解释,不需强制性贴标签的纺织品范围,纺织产品中纤维质量称重时可以允许的误差,纺织品中纤维含量计算时的公定回潮率等。本指令在1996年12月16日后20日起实施,任何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纺织服装产品将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产品的检测依照欧盟指令96/73/EC和73/44/EEC中的方法进行检测。

6.中国 国家标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于2017年3月23日转为推荐性标准,标准中要求纺织服装产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

(三)国内外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的对比分析

1.纤维名称 不管是天然纤维还是再生纤维,都用其名称来加以区别。我国要求纤维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即: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中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了一整套再生纤维的名称,但它也承认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ISO2976:1999(E)“纺织品再生纤维名称”,可以选用两种名称体系的任意一种。如果某生产制造商开发了一种新的纤维,那么该纤维的名称只有得到委员会的认可后才能使用,生产制造商可以向ISO或者委员会申请,如果ISO首先承认了这种纤维名称,委员会也会承认这种名称。

欧盟对纤维名称的规定和描述列于指令96/74/EC附件中。纤维的名称分别对应于描述为相关特征的纤维;纤维的名称不应该用错。

日本通产省规定,原则上纤维名称应该使用日本工业标准中规定的特定术语,但生产商或经销商也可选择使用非日本工业标准规定的纤维名称术语。

各国对各种纤维的命名大部分都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叫法不同,例如,人造(黏胶)纤维在美国法规中用的是“rayon”,而在ISO标准、欧盟指令以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中用的是“viscose”;弹性纤维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规中用的是“spandex”,而在ISO标准和欧盟指令中用的是“elastane”。

2.“All”“pure”或者“100%”的使用 在美国,如果某纺织品全部由一种纤维组成,可以在其标签上注明“All”或者“100%”。如果产品中除了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外只有一种纤维,并且这些装饰物或弹性纤维占产品重量比不超过5%,则也可以用“All”或者“100%”,但后面还应加上附加说明“装饰物除外”。例如:“100% Cotton”“All 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加拿大对这类词语使用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比较相似,如果纺织品中只含有一种纤维,则可以在其标签的纤维名称前使用“100%”“all”或“pure”,例如,pure silk。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了“100%”“all”或“pure”后,产品的实际纤维含量不能有误差。如果产品中除了装饰物、弹性纤维或增强纤维外,只含有一种纤维,并且装饰物、弹性纤维或增强纤维占产品的比重不超过5%,则标签上也可用“100%”“all”或“pure”来描述纤维含量。

澳大利亚规定纺织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时,才可以在其标签的纤维名称前使用“100%”“all”或“pure”。但对羊毛产品还有专门的规定,如果纺织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例如,“pure wool”或“all wool”。如果纺织品中羊毛质量的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品中含有95%以上的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下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美国和加拿大对羊毛制品的规定基本相同,要求产品中完全由一种羊毛纤维组成才可以用“100%”或“all”,比如“All Wool”“100% Recycled Wool”;如果产品中含有不超过5%的其他纤维装饰物,也可以用“100%”或“all”,但需在后面注明“装饰物除外”,比如“All Wool,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我国要求棉、蚕丝、麻和化纤产品中,只有这些纤维的含量达到100%时,才能在标签上标明“100%”或“纯”。在羊绒产品中,羊绒纤维含量达95%以上才可标记为100%羊绒。在羊毛产品中,对于粗梳产品羊毛纤维含量达93%以上,而含有其他为加固或起装饰作用的非毛纤维时,可标为纯毛;对于精梳产品羊毛含量达95%以上,其余为加固纤维时,可标为纯毛;或者羊毛纤维含量达93%以上,而其他为起装饰作用的纤维,也可标为纯毛。

3.含量不足百分之五的纤维

(1)美国的法规中规定纺织品中含量低于5%的纤维可用“其他纤维”表示,但如果是羊毛或其他功能性纤维(弹性或增强纤维),即使含量低于5%,也要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2)加拿大的纺织品标签法中规定含量低于5%的纤维可用“其他纤维”表示,对于功能性纤维(弹性或增强纤维),并且含量低于5%,则可不用标明,但应附加说明“弹性纤维除外”或“弹性纤维除外”。

(3)我国与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要求比较相似,如果纺织品中某种或几种纤维的含量低于5%,则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表达方式: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用“其他纤维”表示;或者不提及。

(4)欧盟指令中规定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的产品,质量含量低于10%的纤维可以用“其他纤维”表示,如需特别说明,则要给出该种纤维的质量百分比。(www.xing528.com)

4.里料、夹层或填充物

(1)美国的法规规定如果内层衬套,夹层或填充物的使用只是为了产品结构上的需要,则不需要标明其纤维成分;如果这些部分是为了起保暖作用,则需要标明各部分的纤维成分。如果外层织物和内层或夹层织物由同一种材料组成,各部分的纤维成分也应该分别标明。

(2)加拿大的标签法中规定纺织产品中内层衬套,夹层或填充物不管是起保暖作用,还是因填充或其他结构上的需要,都要标明其纤维成分。

(3)我国与澳大利亚也要求标明内层衬套或填充物的纤维成分,但不要求标明夹层辅料的纤维成分。

5.装饰物

(1)美国的法规规定如果纺织产品中装饰部分纤维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不超过5%,或者装饰部分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不用标注其纤维成分,但应该附加说明“装饰部分除外”,如果装饰部分超过了整个产品的5%,或者装饰部分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其纤维含量应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标注出来。加拿大的规定也与此大致相同。

(2)欧盟指令中规定纺织产品中装饰用纤维,如果其质量含量不超过7%,在标明纤维成分时就不必被标出来。

(3)澳大利亚规定服装和家用纺织品中的装饰部分纤维成分不用在其标签上标注出来。我国也同样规定了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6.标签上规定的语言

(1)美国和澳大利亚都要求标签上的所有信息都要用英语来表达。

(2)加拿大的纺织品标签法中规定标签中的纺织品纤维成分信息要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同时表达。如果消费纺织品在加拿大的某地出售或将要出售,而该地方只有一种官方语言,则标签上的信息可用这种官方语言表达

(3)在日本,纺织品标签上的信息一般都要用日文来表达,少数标签例外

(4)欧盟指令中声明各成员国应该要求进口到本国的纺织品标签上使用本国的官方语言。

(5)我国要求产品标签上使用说明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7.所允许的偏差

(1)美国规定标签上标明的纤维成分含量可以有3%的偏差,例如,标签上标明一个产品含有40%的棉,那么实际棉的含量可以是37%~43%。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故意误标纤维含量。如果标签中标明产品只含有一种纤维,则不可以有3%的偏差,例如,某件上衣含有97%的丝和3%的聚酯纤维,就不能标为“100%丝”。对于羊毛产品,法规中没有说明所允许的误差,但是该法规中声明只要标签上表明了“在生产中不可避免产生误差,无法做出准确的表述”,则不被认为是错误的标签。实际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羊毛制品还是运用了3%的误差标准。

(2)欧盟规定标签上标注的纤维含量和测试得到的纤维含量允许的误差为3%。

(3)加拿大规定在产品的标签或广告中,对纤维成分的百分比含量的表述与这种纤维实际百分比含量的偏差不能超过5%。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此相同。

(4)我国行业标准FZ/T01053中对棉、毛、丝、麻、化纤在混纺时各种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允许偏差为-5%,最低允许偏差为1.5%。

8.法规的适用范围

(1)美国的《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和《毛皮制品标签法》适用于在美国国内进行商业销售、广告宣传,为提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制品。而《羊毛制品标签法》只适用于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

(2)加拿大的标签法适用于所有进口到加拿大,在加拿大出售或进行广告宣传的纺织品和服装。

(3)我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标签法都适用于进口和在其国内销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4)欧盟的指令96/74/EC适用于进口或在其区域内销售的纺织纤维制品,但不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为了出口到第三国的纺织纤维制品;在海关的监管下,为了运输目的而进入成员国的纺织纤维制品;从第三国进口的纺织纤维制品,目的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在双方有合同协议的条件下,交由家庭作坊或独立的公司负责缝制的纺织纤维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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