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下我国物品瑕疵担保责任方式分析

《合同法》下我国物品瑕疵担保责任方式分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当标的物有了瑕疵,不能够适用违约责任,而只能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来解决问题。然而,如前章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上存在着一种既被统合又相对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是因为我国法上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于传统定位不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7、111、112条规定了数种责任承担方式,大大突破了传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桎梏。《合同法》第111条针对的是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下我国物品瑕疵担保责任方式分析

(一)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差异对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

传统上违约责任制度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两种不同理念的制度。违约责任和不履行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不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和缔约过失的责任一样,都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范畴,因此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一种。而传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范畴,因为在特定物买卖中,出卖人的义务仅限于将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占有并使其获得所有权,出卖人并不对标的物的品质负责。只要出卖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则认为债务得到了履行,而非是给付义务的不履行。[24]物的瑕疵影响的并不是债务的履行,而是对破坏了价金与出卖物之间的均衡关系。所以,当标的物有了瑕疵,不能够适用违约责任,而只能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来解决问题。

正是上述传统的违约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定位的不同,决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任务不同,进而导致具体的种类也不同。既然违约责任定位于债务不履行,那么违约责任方式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合同状态恢复到如同债务得到履行时的状态,因此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就是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关注点则在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与买受人支付价金之间不均衡,所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方式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出卖人的标的物与买受人价金之间重新达到平衡状态,减价和解除合同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然而,如前章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上存在着一种既被统合又相对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相对独立是体现在我国法上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依然有着独特的构成要件和理念,统合则最主要表现为责任承担方式上。正是因为我国法上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于传统定位不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7、111、112条规定了数种责任承担方式,大大突破了传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桎梏。这种突破既是对定位差异的体现,也表明了更加注重对买受人救济的立法理念。

(二)从解释论看《合同法》上具体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107、111、112条都涉及到了违约责任的方式。(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107条是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总括性规定,因此该条中规定的几种责任形式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责任的。而前文已经叙述过我国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属于相对独立,即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统合关系的。因此,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可以适用第107条中规定的责任形式。第107条中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适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针对的是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存在物之瑕疵自然属于瑕疵履行的一种,因此物之瑕疵也可以适用第111条中规定的数种责任形式。第111条与第107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并不矛盾。仅就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而言,第111条中规定的责任形式都可以为107条所涵盖。但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总括规定,而违约形态并不是只有瑕疵履行一种[25],第107条必须要考虑涵盖所有违约形态,因此不可能将责任形式的内涵具体化,那样将使得某些责任形式不能为其他违约形态所适用,最终导致违背该条规定的总括性质。不过,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好救济方式,事后的纷争将导致救济的滞后,有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本身要求迅捷便利解决瑕疵问题的理念,且107条规定较为抽象,不易作为参照。因此,法律特别制定111条,用该条规定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式的内涵具体化,把最常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细致地罗列出来,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时候以供参考。所以,第111条对于物之瑕疵有着极强的针对性,是现实中解决物之瑕疵问题的重要依据。

《合同法》112条则是对第111条起到补充作用。第111条中的责任形式都是针对瑕疵本身的救济行为,但当事人的损害有时不限于瑕疵,这些损害应当得到补救,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可是,第111条中的责任形式起不到对其他损失的补救效果,此时便需要第112条发挥补充作用。通过第111条对直接损失补救和第112条对其他损失的补救达到对当事人最完善的救济。

关于第107条、111条和112条中责任形式的具体内涵、适用关系较为复杂,难以一言概之。下文将结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适用情况展开详细叙说,此处暂不赘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