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也称为“声明不保证”,是指委托人和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声明,难以确知拍卖标的的真伪与品质的好坏,所以对拍卖标的真伪和品质不作保证,对可能出现的品质瑕疵不承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诞生可以追溯到“按现状拍卖”的规则上。该规则是指在拍卖之前,拍卖人通常需要对拍品进行详细的说明,描述其大小、颜色和形状等主要外观信息。等到拍卖成交以后,拍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拍品应当符合之前描述的状态。只要交付时的拍品与拍卖公告中描述的相同即可,无须为拍品的质量要求做出保证。[18]这一规则的产生有其时代合理性。在古代,拍卖的标的物品并非复杂,通常观察外观即可对标的本身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因此按照拍卖前的现状成交,已经足够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同时能迅速了结拍卖活动,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正因如此,按现状拍卖与落锤代表成交、举牌代表叫价等交易习惯被延续了下来。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拍卖行业同样进步迅速。拍卖的标的物种类大大增加,有人更是断言:现代社会制度下,几乎没有什么是不可以拿来拍卖的。[19]拍卖的标的越来越复杂、繁多。竞买人单凭拍卖前的数次检查未必都能发现问题。出于对竞买人保护力度的提高,相应的,委托人、拍卖人单纯的按照现状交付已经不够了,委托人、拍卖人负有保证拍品不存在未告知瑕疵的义务。可是这样一来又同样加重了拍卖人的负担,拍卖人为了避免每次拍卖都要冒着巨大风险情况的发生,只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与竞买人就品质瑕疵做好约定。这种做法辅之以其他配套制度逐渐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被行业认可,最终发展成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与不足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自从诞生以来便对拍卖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正如每一个硬币都有正反面,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本身也是一柄双刃剑,既有产生积极影响的一面,也有被人广为诟病的地方。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
1.合理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本身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总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都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20]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也不例外,之所以能够成为拍卖行业的惯例,与其所具备的功能有关。
首先,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拍卖人所要负担的风险。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文物艺术品拍卖更是有着较高的风险[21]。这是因为文物艺术品通常价值较高且具有稀缺性,在社会上难以找到确定其合适价格的参照标准,一旦出现任何偶然因素都可能对其价格产生巨大影响,从而破坏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文物艺术品通常还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并非普通人所具备,只有对这些知识都有所了解才能针对文物艺术拍品妥善安置,这就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的运输、存储等增加了困难。另外,虽然现代文物鉴赏水平越来越高,但是文物艺术品一般历史久远,它身上的“瑕疵”也不同于普通商品的品质瑕疵,对文物艺术品品质瑕疵的鉴定依然困难重重,没有任何人能保重一定检查出所有存在的瑕疵。而瑕疵一旦被发现,拍卖人将承受巨大的负担,面临高昂的赔偿,这种负面效果会打击整个行业的信心,进而扼杀整个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生机。有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出现,拍卖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责任承担,所要负担的风险大大减小。拍卖公司得以轻装上阵,促进整个拍卖行业的发展。
其次,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能够督促竞买人认真履行事前的检查拍品义务。竞买人在拍卖前通常可以对拍品进行检查以确定真伪和瑕疵等,虽然事后救济机制同样存在,但是如能在事前发现问题,将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成本。所以,行业习惯和拍卖法律制度都赋予了竞买人事前检查的权利。但是,不少竞买人或者不重视这一权利,或者过于依赖知名拍卖行的名望,对可能的风险置若罔闻,怠于行使这一权利。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出现将警醒心怀侥幸的竞买人,杜绝了他们完全仰仗事后救济的念头,督促他们在拍卖前认认真真地查验拍品,及时地发现真伪或者品质瑕疵,避免成交之后的纷争不断。(www.xing528.com)
最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可以对日益狂热的文物艺术品拍卖适时地浇一盆凉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过度投机。应当区分投资与投机,投资往往是参与经济运行并从中获得收益[22],投机则是与经济运行相脱离、主要靠财富的转移而非创造来获取收益。投机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种现代经济活动中,某个行业存在过度投机最终会伤害该行业。马克思就曾经提醒人们,投机行为会冲击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损害部分人的利益。[23]现在,许多人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并非出于对收藏的热爱,而是想迅速转手获利。这种行为本身可以理解,法律不应当过度干涉。但是,由于投机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了这项投资,不少人一时头脑发热就挤进来意图一夜暴富。于是,一条丑恶的利益链出现了,假拍、虚拍甚至自我炒作层出不穷,假拍更是成为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公开的秘密。[24]杜绝这些丑恶现象固然需要法律的干涉,降低人们的狂热也是必不可少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使部分人明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存在高风险,令投资者冷静地反思,并最终为文物艺术品市场降温。
由此可见,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发挥着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发展的作用,绝非如外界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
2.不足之处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被不少人诟病也是事出有因。在现实的拍卖中,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确实存在不少消极影响。
首先,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被拍卖行滥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固然减轻了拍卖行的负担,替他们合理地规避了风险,这是出于拍卖行业特性的考虑。可是,现实中许多拍卖行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了免责条款以后,将其作为免除一切责任的挡箭牌。拍卖人对明明知道的拍品瑕疵视其发现的难易程度予以区分。如果非常容易发现的就告诉竞买人,不容易发现地则隐瞒不说,以防降低拍品价格。一旦买受人事后发现存在品质瑕疵,拍卖公司则以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为免责事由,逃脱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针对免责条款要跟合同相对人做合理说明的要求,近些年研究发现其并不能直接有效减少相关的合同纠纷。这样的做法并非罕见,隐瞒不报体现了拍卖人的主观恶意,也违背了法律最初规定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本意,对买受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
其次,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变相地有利于拍卖行怠于行使检验义务。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涉及的金额通常非常高,这就要求拍卖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该秉承审慎的态度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行对拍品事前应当进行仔细的查验,绝对不能单纯的依靠委托人的陈述。这是因为委托人是利益相关方,很可能出于避免拍品价值减损的考虑故意隐瞒瑕疵。即使委托人没有隐瞒,也可能受自身财力、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而不能发现瑕疵。所以,拍卖行必须亲自查验文物艺术拍卖品,为未来的竞买人把好关。可是在现实中,不少拍卖公司考虑到认真的查验拍品可能要耗费不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如果真的查出有瑕疵造成拍品价值减损,反而得不偿失。既然如此,又有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可以作为挡箭牌,索性抱着侥幸心理不认真查验、甚至不检查,这样就完全把风险推给了竞买人。这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最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损害了民众对拍卖行业的信任。普通民众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本就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抱有疑虑。法律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同时,却忽视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加上不法拍卖行的滥用,使得买受人的救济沦为空谈。这种状况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一下子加重了拍卖行业的负面影响,动摇了普通民众的信任,打击了拍卖行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基础。
只有明确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才能为完善它提供更好的思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