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列举了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事实上,除了上述免责事由外,还存在其他的一些事由,后者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也会发挥一些影响,会使人误以为其是免责事由。这里有必要对这些并非免责事由但是某种意义上确实会对责任承担产生影响的事由予以说明。
(一)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
不同国家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存在瑕疵。如果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的国家,通常需要当事人具有过错。我国的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15],当事人的过错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同时,传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所以能够有效救济买受人,原因之一也就是其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我国拍卖法中,拍卖人或委托人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
违约方没有过错也不是免责事由。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和买受人过错,至于买受人单方面免除和当事人约定或者属于约定的免责事由,或者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从《合同法》等私法的其他条文和立法理念中推断出来。单纯的“违约方没有过错”既不属于约定的范畴,也无法推断而出,更没有明文规定,故不是免责事由。拍卖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违约方没有过错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拍卖法》也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同样不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
单独的“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虽然不是免责事由,但是其依然会对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产生重要影响,只不过这些影响需要结合其他事由一起发挥作用。例如,我国《拍卖法》明文规定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免责事由。但是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国际知名拍卖行通常规定如果拍卖人故意隐瞒瑕疵,则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当拍卖人具有过错且过错责任较重时,免责条款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可以得出假言命题: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要想发挥作为免责事由的效果,就需要拍卖人等无过错。但是不可以由此反推拍卖人等无过错就一定免责。正是由于忽略了这一逻辑顺序,才会产生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可以免责的错误结论。
由此可见,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在与其他事由结合的情况下会对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但是,单独的“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不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时效(www.xing528.com)
时效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同样会对文物艺术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对“时效”从字面上进行解释,“时”是指时间的经过;“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效果。[16]时效制度源远流长,学者普遍认为其起源于长期取得时效。经过多年的历史传承,成为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制度,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认为,完整的时效制度包括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部分,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虽然确认了诉讼时效的存在,相当于国外立法中的消灭时效,但是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因此,本文这里探讨的会对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产生影响的是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和《拍卖法》等都对诉讼时效及届满后的效力有所规定,择其相关者陈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保护的时间范围限制。当事人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法律将不予支持。许多人因此产生一种误解:只要时效经过了,法律便不再保护,拍卖人等就不用在承担责任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己方的权利[17]。随着时效的经过,买受人的权利依然存在,拍卖人等的责任也没有被免去。只不过,当买受人请求法院予以救济时,拍卖人等基于时效届满获得了抗辩的权利。拍卖人等的抗辩可以对买受人的主张形成法律上的对抗。法院承认这种抗辩,只是消灭了买受人的胜诉权而已,即买受人向法院主张时,如果拍卖人以时效作为抗辩,法律不会支持买受人的请求。但是,不能推出法院就此免除了拍卖人等的责任承担。所以,当时效经过,拍卖人等自觉履行时,他们是在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负责,有法律上的根据,法律对这种行为认可,即使事后拍卖人等后悔,意图以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也不支持。时效没有免除责任承担,拍卖人等的履行不能算作是买受人的不当得利。
实践中,买受人超出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的,拍卖人通常会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消灭买受人的胜诉权,买受人得不到法院支持,拍卖人最终没有承担责任。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了似乎只要时效经过、拍卖人被免责的假象。但是,拍卖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依然存在,尽管从最后的法律效果上看,和被免除责任承担或许是一样的,但是在内部的逻辑关系上还是有差别的,理应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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