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述,学界对买卖合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很多[33],我国《合同法》和《买卖合同解释》对构成要件也有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相当于是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总括性规定,而买卖合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各种特殊因素也是层出不穷,这些因素或许会对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因素做深入的分析。
(一)拍卖性质与利益保护倾向
1.拍卖的性质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最初源于特定物的买卖,后逐渐被发扬光大,为多种合同所接纳,如承揽加工合同等,但最具典型意义的依然是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中对于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有着详尽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所有的买卖合同有着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拍卖的性质虽然小有争议,但是绝大多数学者皆认为其是一种买卖,法律上更是明确了其性质[34]。明确了拍卖的性质,也就明确了拍卖法中的大量内容原则上可以继受《合同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拍卖中如果出现了《拍卖法》没有规定的法律漏洞,更是应当在《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中寻找。因此,由于拍卖的性质因素,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可以适用《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的。
2.利益保护倾向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最初意义就在于为买受人提供迅捷的救济,因此制度理念上就体现了偏重保护买受人利益的倾向。文物艺术品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它也有自身的利益保护倾向,因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平衡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买受人的地位是相对弱势的。首先,文物艺术品拍卖涉及的标的物价值通常较高,对买受人利益影响之巨绝非普通买卖可比;其次,对文物艺术品的检验鉴赏也需要一定程度的相关知识,一般的竞买人通常不具备。最后,文物艺术品的稀缺性决定了买受人难以在市场上寻找到其他相同物品作为参照,最终成交价格往往背离实际价值较大。上述因素结合就决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买受人极易承受不利益后果,因此,拍卖法要对买受人倾斜保护。例如,《拍卖法》中规定了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对拍卖人的成立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等,这些规定就体现了《拍卖法》对买受人倾斜保护的价值理念。
这种利益保护倾向同样也会反映到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使之不会完全等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二)文物艺术品的特性因素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顾名思义,是与“瑕疵”紧密相连的。传统认为的构成要件也都紧紧围绕在“瑕疵”周围。瑕疵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构成要件的组成。
文物艺术品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标的,许多自身的特性,比如价值较高、数量稀少和涉及专业知识等等。它的这些特性会进一步影响到文物艺术品上的物之瑕疵的定义,导致其界定范围比普通的买卖合同标的的瑕疵不同。比如,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正常买卖中的标的物应当是崭新的、尚未被使用过的,如果该标的物被人用过、外表陈旧,则不符合质量约定,可以认定为是存在“物之瑕疵”。但是,文物艺术品中很多都是前人留下的,经过悠长的历史岁月必然是陈旧的,再比如某历史名人用过的器物,正是因为被该名人用过才会成为文物。在这些情况下,外观陈旧、被人用过就不能认为是文物艺术品的质量问题,更不是瑕疵了。再比如,一般的买卖中,如果交付的是异种物,并不认为是物之瑕疵,但是在文物艺术拍卖中,赝品也被认为是瑕疵。(www.xing528.com)
文物艺术品鉴定涉及的专业性较强,这就导致检验鉴赏的能力要求远比普通交易高,鉴定结论也难以确保准确[35]。普通标的物的瑕疵检验虽然难易不同,但是大体都能在一段时间以后测出,规定了检验期间。但是文物艺术品的瑕疵不同于普通标的物瑕疵,很多瑕疵都是经过多年以后技术水平大大提高才被发现,无法规定所谓的“检验期间”。因此,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是否有“检验期间”的构成要件同样值得商榷。
由此可见,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使得须对传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取舍,在此基础上扩张或是限缩,最终形成合适的责任构成要件。
(三)学理借鉴
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应当借鉴学理上的结论。学理通常是在对既有相关成果的凝练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思路或方法。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源远流长,自古罗马至今已有千年历史,相关成果汗牛充栋,颇多真知灼见。这些成果对于后来研究价值巨大,值得借鉴。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中,前人的观点是可以被引用的。在前文中,笔者正是在借鉴了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为:“存在物之瑕疵”“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买受人不知道瑕疵且无重大过失”“买受人有对受领物检查通知的义务”和“异议期间”五个。在未做深入研究之前,这几个构成要件并非在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内都能适用,即使适用也未必有相同的范畴。但是,它们的存在毕竟可以为文物艺术品领域的研究提供指导。因此,学理成果上是如何规定构成要件问题的值得参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四)实在法因素
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除了注重学理上的分析成果外,还必须关注实在法上的规定。所谓实在法,准确地说分为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实在法也就是“国家法”,即一国立法机关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36]广义的实在法则是在狭义的基础之上增加了那些并非立法机关制定但是在实际中发挥作用的社会规则,即所谓的“活的法”。此处取其狭义范畴。
实在法的因素不可忽视。学理研究固然重要,但是实在法上的规定更是在当下法律生活中发挥着作用。无论实在法上的具体规定是好是坏,其毕竟经过多重讨论终被赋予法律效力,并经法律实践的多次检验,自然有可取之处。对实在法上的内容弃之不顾,最终只能是闭门造车、徒劳无功。具体落实到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就要求充分尊重《拍卖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的规定,在认定、解释问题时要尽量从实在法上追根溯源,从而寻求支持。
(五)小结
上文列举了会影响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几个因素,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因素绝没有包含全部因素,依然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于这些因素的具体影响,只能是综合考虑,它们之间的影响未必都是同向,反向影响一样存在,也很难说哪个因素的影响最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种价值要求,认定最为合适的构成要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