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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中存在瑕疵规定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者对“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普遍赞同,多国和地区立法也予以承认[26]。事实上,“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这一构成要件是可以从《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里面推断出来的。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标的物瑕疵的风险承担要比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来得轻。综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运用了当然解释方法中的“举重以明轻”后,可以从《合同法》第142条中推出“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这一构成要件。

风险转移中存在瑕疵规定

瑕疵存在的时间节点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它直接决定了谁该为瑕疵的出现负责。学者对“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普遍赞同,多国和地区立法也予以承认[26]

在我国,《合同法》与《解释》中仅仅规定了“物之瑕疵”,并没有直接规定瑕疵存在的时间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判断该时间点。事实上,“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这一构成要件是可以从《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里面推断出来的。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从中可看出,通常以交付为这一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在此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字面上看,提到的是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并没有提到标的物出现物之瑕疵是否适用。此时,需要对其进行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则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27]依照常理,毁损或灭失会给标的物的价值带来巨大的影响,后者更是使价值全无。而相比较之下,物之瑕疵虽然也会对标的物的价值产生巨大减损,但是通常不至于达到毁损、灭失那么严重的地步。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标的物瑕疵的风险承担要比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来得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如果事实教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28]同样以交付为时间节点,既然法律要出卖人为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负责,那么不利益程度较轻的“瑕疵”在交付前自然也应当由出卖人负责。(www.xing528.com)

综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运用了当然解释方法中的“举重以明轻”后,可以从《合同法》第142条中推出“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这一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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