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我事实,我还你法律”,这是法官们常说的一句法谚。但是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条文是抽象可数的,如何在二者之间寻得有效的平衡,这就涉及到司法三段论。三段论理论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被运用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遂约定俗成为“司法三段论”。[1]司法三段论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生活现实的逻辑过程,具体而言是通过两个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设定一个大前提A,一个小前提B,如果A 能够导致效果C,那么当B 与A 对应时,也能够产生效果C。其中,A 就是抽象的法律规范,B 是具体的案件事实,C 则是法律效果。A →C,如果B=A,则B →C。由此可见,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判断B 是否等于A,也就是A 是否适用于B 描述的情况。
图二 司法三段论示意图
事实上,法律规范的适用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就是法律构成要件[2]。它是指一定法律效果发生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判断责任是否成立从而解决问题。数以千计的法律规范发挥各自的作用以应对不同的法律问题,而用来区别这些不同规范的最直接方法就是看该规范的构成要件。通常完整的法条都会包含构成要件。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法条,不同的法条包含不同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不能采用完全的单向思维,而是同时考虑到法条和事实。只有在相关法条参照的情形下,才能将生活现实中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提炼出来,之后再回头印证法条规定的要件是否齐备。这一思维过程便凸显了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在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文中,法律责任的成立就是一种法律效果,该效果的出现自然需要一些条件。法律会将这些条件类型化某个或某些构成要件。只有这些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时候,法律效果即法律责任才会出现。如果缺少了某种法律责任的某个构成要件,则法律效果不发生,即法律责任不成立。因此,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直接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成立与否。在司法裁判中,看具体案件是否导致某种责任的成立,就看该案件事实中能够提炼出相关条文规定的完全齐备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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