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说,除了委托人和拍卖人外,应当还存在竞买人和买受人之分。前者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后者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二者的区别首先在数量上,竞买人存在多个[57],所有参与竞价的主体都是竞买人,买受人却只有一个,就是以最高价成交的那个竞买人;其次在出现的时间节点上,竞买人是拍卖活动开始时就已经存在的法律主体,买受人是直到拍卖人落槌宣布拍卖成交才出现的。对于最后的买受人而言,他在拍卖成交之前都是竞买人,成交后其身份变为买受人。相对于其他的竞买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在分析拍卖中相关各方法律的法律地位应当以买受人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即是如此。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之前依旧是竞买人,下文在完整拍卖活动的不同时间段,依据竞买人的身份情况会时而交替变化使用“竞买人”或者“买受人”。需要注意的是,文物艺术品拍卖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买卖,因此,司法实践中,裁决该种交易时对买受人(竞买人)提出了比普通商品交易买方更高的要求,即买受人应当对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有一定的知识储备[58]。
(一)买受人和拍卖人
基于拍卖人法律地位的双重性,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两种。
首先,买受人和拍卖人之间存在着居间法律关系。当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时,竞买人正是被拍品吸引而来,产生了购买的欲望。如果没有拍卖人的存在,竞买人不会知道有与委托人缔结契约从而获得拍品的机会。正是拍卖人提供了媒介的服务,因此拍卖人对竞买人起着居间人的作用。所以《拍卖法》第56条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这里的佣金从性质上说就是买受人对拍卖人提供的居间服务的对价。
其次,买受人与拍卖人进行具体的交易行为。竞买人知道拍卖活动的存在以后,并没有直接和委托人接触,而是参加由拍卖人主持的拍卖活动。这是因为拍卖人同时也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本身不参与具体的过程。虽然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但是所有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知道实际的交易对象是幕后的委托人。因为我国《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据此竞买人清楚知道拍卖人不可能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所以拍卖人只能是代理委托人处置该标的,即实际交易对象另有其人。但是,竞买人的出价是对拍卖人出的,同时拍卖人也以落槌的方式最终作出承诺,而非由委托人亲自实行。(www.xing528.com)
(二)买受人和委托人
买受人和委托人才是真正的交易双方[59]。
鉴于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不可以拍卖自己的物品,所以拍卖中一定存在着委托人,且委托人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拍卖活动本身是转移拍品所有权的交易过程,因此委托人和买受人才是真正的交易双方。买受人获得拍品,委托人获得价金,尽管过程中是由拍卖人代为行使,但是最终交易的效果归属于委托人。《拍卖法》第24条规定的拍卖人转移交付价款义务、第31条规定的委托人转移拍卖标的义务就是对买受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一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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