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教义学方法
拍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研究本质上是对拍卖人是否具有瑕疵担保义务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形成此种价值判断的目的在于平衡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选题首要选择的研究方法就是规范取向的法教义学方法。
首先,拍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是以拍卖法中的相关制度的价值判断共识为前提的,而对具体制度做出价值判断就必须要对具体制度所涉及的具体规范进行解释而得出。这种解释过程正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法律规则只有真正的适用才是“活法”,这就是将作为小前提的具体案件事实和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相互“解构”和“映射”的过程。法教义学就是通过一系列解释方法来诠释法律规范如何作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解释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遵守法律文本本身所确立的价值判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协调法律文本和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所以,法教义学的解释作用,有助于形成价值判断的共识。
其次,拍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需要在具体制度上予以体系化的思考。而法教义学的另一个任务就是体系化。逻辑一致性下的体系化是法律制度得以施行的内在基础。任何一种学科体系,想要证成其科学性,应当保持一致的逻辑顺序。[25]正是通过发挥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用,法律制度可以提供稳定的结果预期,令每个法律主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估计,从而趋利避害,自发形成法律制度原本倡导的法律秩序。
法教义学的这两个作用不是孤立断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通过解释拍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体适用的情境,挖掘出其中的价值判断共识。这样的共识正是形成体系化的精髓。而体系的形成又能够为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提供解释的框架和路径。二者互为因果,形成了良性循环。
在本研究中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就意味着要以我国现行的民商法秩序为框架,以现行的拍卖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通过解释为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适用提供框架指导,并形成体系,为拍卖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www.xing528.com)
2.法社会学方法
法律规范是价值判断在法律系统中的一种呈现方式,但是这种价值判断仅仅呈现是不够的,最终仍要得到有效的实现。而这实现过程实则是作为价值判断载体的法律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互动的过程。所以,价值判断不能脱离于它所处的社会。在这一认识的前提下,就会发现,引入法社会学的方法可以论证价值判断纳入法律系统是否妥当,同时静态的法律规范又是如何与其他社会系统互动的。
法社会学方法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法教义学方法的摒弃。这两种方法并非相互排斥的。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而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卢曼提出的法律系统理论认为,法社会学的出现本身是对传统法教义学的一种修正。法社会学所蕴含的“结果取向”思维依然保持法教义学对法律安定性的尊重,同时使法律充满活力,能够快速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这就意味着法律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可以为民商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提供论证其正当性的基础,同时也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的共性上展现了拍卖法中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化、差异化。法社会学的修正机制所产生的成果可以被法教义学吸收消化,使得在法教义学框架下的价值判断能够更好地与其他复杂的社会系统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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