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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拍卖法律关系亦不例外。因此《拍卖法》才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以供拍卖人合理规避风险。根据《拍卖法》第25、42条、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5.1条的规定来看,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应当是一种代理关系。徐楚认为,拍卖人的地位似乎以居间人更为合适。拍卖人虽然介入拍卖活动,但是其并不涉及拍品物权的变动。

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

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三个法律主体,分别是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只有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具体关系,才能判定由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更为合适。但是,当事人存在多方就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学术界也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理论界关于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即性质,众说纷纭,支持代理说、居间说[1]和行纪说[2]的皆有人在。

栗皓和王华鹏认为拍卖人是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代理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主持竞价活动,类似于一种中介机构。而代理人则要从属于委托人的意志,因此用代理说难以解释拍卖人的独立性。由此可见,两位律师的观点似乎趋向于认为拍卖人是处于行纪人的地位。西南政法大学的熊焱硕士则区分法系的不同来判断拍卖人的主体地位。他认为,对于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大陆法一般认为该合同系行纪合同,英美法则认为系代理合同。[3]马玉婷硕士在批判代理说和行纪说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观点:居间说[4]。她认为任何一种学说在界定某种法律关系之前,必须要厘清存在于该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去向,合适的学说应当是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最佳解释。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拍卖法律关系亦不例外。居间说的优势就在于其清楚地解释了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妥善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并且符合目前拍卖行业的实际状况。

姜世波认为,应当更加关注拍卖人身上所体现出的居间性。[5]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商品买卖是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直接磋商交易,并不必然需要某个中间人牵线搭桥。但是在拍卖活动中,这种牵线搭桥反倒成为了必要环节,拍卖人是绕不过去的一方。从这个角度看,拍卖人的作用非常符合《合同法》对居间人的描述: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也正是由于拍卖人所具有的居间性,其毕竟不可能像拍品的所有权人那样处于完全的优势地位,如果将瑕疵责任完全推给拍卖人则有失公平。因此《拍卖法》才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以供拍卖人合理规避风险。当然,拍卖活动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所以拍卖人的居间性也并不是完全等同于普通买卖中的居间人,二者之间会有差异,如拍卖人有特殊的行业习惯等。但是,无论如何,拍卖人具有居间性是不容否定的。

吴秉衡认为,根据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2.2条的规定,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拍卖人、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竞买人)。根据《拍卖法》第25、42条、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5.1条的规定来看,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应当是一种代理关系。同时,在实践中,拍卖人通常是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活动、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没有义务告诉竞买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究竟是谁,即不必泄露委托人身份。这些特征符合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而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同样对此有所规定。所以,可以解释出拍卖人的性质是隐名代理人。[6](www.xing528.com)

马昌骏、徐子良、狄青认为,[7]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

徐楚认为,拍卖人的地位似乎以居间人更为合适。[8]拍卖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形式,拍品的所有权是从委托人转移到买受人。拍卖人虽然介入拍卖活动,但是其并不涉及拍品物权的变动。拍卖人只是提供给委托人和竞买人一个交易的平台,起到媒介的作用。此外,拍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一系列拍卖活动,独立自主性很大,不符合代理人的特征。同时,拍卖人也不能定义为行纪人。因为,拍卖活动中虽然始终是拍卖人处在前台位置,但是所有的竞买人都明白未来真正的交易对象在幕后,这点与一般的行纪法律关系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行纪人最为典型的特征与权利就是介入权,可是我国《拍卖法》否定了拍卖人具有介入权。以上种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判定,将拍卖人认定为居间人是合适的。

赵林青认为[9],拍卖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拍卖人确实在客观上起着代理委托人出卖拍品的事务。可是,另一方面,拍卖人也不是完全从属于委托人。他有着独立的意志,进行拍卖活动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要承担一些不属于代理人的义务。这些特性,很难单独用代理说完全覆盖。所以,拍卖人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即出卖标的物。同时,拍卖人还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牵线搭桥,提供媒介,起到居间人作用。多重角色集聚于拍卖人一身。这种说法为判定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拍卖人的法律性质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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