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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对象的范围及界定方式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选题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本选题认为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是拍卖法中的研究热点、难点,其重要性表现为对买受人之保护,对拍卖市场秩序之维护。文物艺术品拍卖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结合表明本选题是对于实在法上具体制度的研究,其是对涉及拍卖人的拍卖法疑难问题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和归类,并对其具体的处置规则予以明确。

研究对象的范围及界定方式

本选题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其并非是法哲学上或纯粹法学理论上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研究,而是在法教义学上与现行法律有关的研究。同时本选题不是对全部法律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的研究,也不是对拍卖法中的所有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的研究,而只是截取以拍卖法中的文物艺术品为界限的品质瑕疵所引起之责任的研究。一方面通过“文物艺术品拍卖”限定了引起责任的事实构成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说明了其是关于法律后果的研究,最终落实到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的具体处置规则之上。

瑕疵担保问题在民法研究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本选题认为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是拍卖法中的研究热点、难点,其重要性表现为对买受人之保护,对拍卖市场秩序之维护。保护买受人利益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即是“拍卖品瑕疵告知义务”,最终应通过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来实现买受人的信赖保护。责任原则是私法自治必要的纠正手段。责任制度是法律秩序实现和维护的关键,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存在使得拍卖人与买受人实际地位之强弱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而责任一词表明其是建立在一定义务基础上的法律后果,此种义务既可以是履行义务也可以是损害赔偿义务。在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中则体现为拍卖人“瑕疵告知义务”的违反。

同时,在进行本选题研究时,要特别注意区分责任的不成立与责任的免除二者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责任是否成立问题,后者则是责任是否承担问题。在这一点上,分为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更利于法律思维的训练。同时对应的是责任承担——免责事由;责任成立——阻却事由。这样就能分清事由(通常是事实行为或事件)的作用。另外在诉讼中,这可以使得程序更清晰,举证更明确(如有阻却事由,即不需要免责事由举证了,因为责任根本未成立,节省司法成本)。大部分学者承认拍卖人负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过哪些事实要件可以成为责任的成立要件,学者们对此却颇有争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涉及到“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问题。“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究竟是一个责任成立阻却事由,还是一个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了对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看法。

此外,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上,要注意是多种方式并存。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差异,实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功能有关。本选题通过对各种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法教义学上的解释得出其作用,而这些作用之间存在互动和牵制,它们不同强度的结合最终导致了责任承担方式救济功能的差异化。(www.xing528.com)

文物艺术品拍卖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结合表明本选题是对于实在法上具体制度的研究,其是对涉及拍卖人的拍卖法疑难问题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和归类,并对其具体的处置规则予以明确。

所以,这是一个对现行法进行解释并辅之以体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大量的价值判断,并涉及到不同功能、利益互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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