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拍卖法》制定于1996 年,至今23 年了。在这期间,仅在2004年进行过修改。而我国的拍卖业在经过20 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根据2013 年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地区现有6143 家拍卖公司,企业数量较2012 年新增283 家。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如今我国的拍卖业是多么繁荣。这恰恰与我国的《拍卖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我国《拍卖法》除了修改次数少外,条文仅有69条,且较为原则抽象。这是由于制定之初,我国拍卖法理论研究还不够细致所致。因此,当初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抽象的法律规定已经与目前的拍卖市场实际状况严重脱节,不能有效约束种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是到了修改的时候了。2015 年两会期间,有关修改《拍卖法》的呼声不绝于耳。
但是,《拍卖法》的修改必须要在理论上做好充足的准备。从理论意义上说,我国拍卖法自1996 年制定以来,学界对其研究并不少,基本完成了对拍卖法理论的建构。但是,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还有争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拍卖人是否有瑕疵担保义务、“声明不保证”条款等问题。而这些疑难问题对于整个拍卖法理论的完善有着重要影响。
其中,最重要也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声明不保证”问题。实践中,不少拍卖公司错误地理解了《拍卖法》第61条的相关规定,部分拍卖行滥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推卸自身责任,让竞买人承受本应由己方负担的瑕疵风险,令其处于潜在的不利境地。更加令人气愤的是,有些拍卖人视第61条为从事不法拍卖的法律依据,实施知假拍假或者假拍以哄抬价格,这已经不仅是滥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问题了,而是赤裸裸地欺诈竞买人了。目前,大陆地区的拍卖市场日渐繁荣,不法拍卖人的上述行为将对市场上诸多竞买人的信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整个拍卖行业的发展也是百害而无一利。与繁荣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业相对应的,却是目前拍卖立法的不足,归根结底则是相关领域理论研究仍有缺陷。(www.xing528.com)
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又是属于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较大问题的研究范畴内。没有“责任”,何来“免责”。所以,如果仅仅着眼于研究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问题,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视野太狭窄,不能更好地从理论源头说清楚该问题。另一方面,虽然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仅仅限于拍卖人,也包括委托人,但是实际中相关争议主要还是集中于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基于这些考虑,为了更好地有的放矢,把研究的主体对象限于拍卖人更为适宜。通过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为切入点,将其他的诸如拍卖人法律地位、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等问题串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对这些争议性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我国《拍卖法》理论构架的进一步完善,也可加深对我国拍卖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化。最终达到为更好的修改《拍卖法》做好理论准备,同时在实践中解决我国拍卖业现存的实际问题和困惑,协助拍卖行业活动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快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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