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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专题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涉及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开展。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技术保障。

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开展相关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第六条 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主要是根据常规监测收集的信息、部门通报的信息、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信息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开展初步、快速的评估。

专题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风险评估。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别对本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www.xing528.com)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九条 对于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大型活动,根据大型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或实际需要,由举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撰写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向社会发布。

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机构负责组织撰写专题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发布。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好风险沟通、预警发布、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培训等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的实施及风险控制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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