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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与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社区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第十六条民政部、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和规范管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民政部、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组织、指导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地方各级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和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六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七条 社区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级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地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地市级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进行审查验收和现场抽查后,将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民政部、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经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减灾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年份”。

第十三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五章 示范社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社区应当每年上报年度社区减灾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并每年组织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视实际情况而定。对抽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抽查情况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民政部、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 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或者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经整改后,在三个月内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及民政、地震、气象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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