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制造企业的服务外包,制造业的服务外包能够促进制造企业内部部分的服务外部化,然而整体商业和政策环境欠完善,制造业外包生产性服务环节的动机并不强烈。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对长三角地区十个主要城市的调查,表明了制造业企业使用外部生产服务的比例只有44%,其中上海是37%,其余城市平均水平只达到了27%,辽宁省的大连市也仅仅是不足30%。制造企业对外部生产性服务使用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技术并不满意。服务这种特殊商品是一种信任商品,在诚信度较低,随意违约、泄露商业机密等恶劣现象较为普遍的商业环境下,制造企业也就很难放心地使用外部生产性服务。另外,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环境等还不完善,例如:社会对商业违约、欺诈行为的发现、惩罚能力有限等等,这些必然会阻碍制造企业将服务外包。同时,某些服务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比较高,比如软件产品。假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制造企业为避免商业秘密外泄也会更多地在内部提供服务,而排斥服务外包。
此外,辽宁省的政策支持度也显得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反过来也使得制造企业的服务外包受到制约。因为政策和体制的影响,服务业的开放度低于制造业,这主要集中体现在市场的准入门槛上。相对于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许多企业需省级以上的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且其创新性也受到了许多的外部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的门槛高,这些因素也使得辽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化水平比较低。同时,在税赋方面,制造业征收的是增值税,即只对增值部分收税,对一般纳税企业而言,可以抵扣进项税。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由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也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此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是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相应的鼓励措施,税收政策偏向制造业,财政扶持也是向制造业倾斜的(陈菲,2005)。
从企业自身的因素来看,多数企业担心剥离会造成企业运作成本的增加。从原来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从资金、场地、人员、原料、办公消耗等各方面都需要相应地增加运作成本,特别对于从分离后税收负担降低不多的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则更为突出。制造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部门导致的税负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来的交易费用是属于同一企业内部发生的成本,不需要缴纳税费,而剥离之后的交易费用则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变为利润核算,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税负,这对于刚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来说,在其市场还没有完全拓展开的情况下,税负明显增加,阻碍了主辅分离的进行。第二,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目前,营改增试点的行业范围较窄,企业购置的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但企业外购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工程安装等服务,均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若将部分增值税业务分离,会导致分离部分的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就无法抵扣,下游客户不易接受,影响到企业业务的开展。如在企业的运输业务分离前,其运输费包含在产品的货价中,下游企业可统一按17%抵扣,若生产企业将运输业务分离,则下游企业只能将分离的运输费按7%抵扣,这样增加了下游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其不会乐于接受,对于提供产品的企业带来了营运上的制约。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部分企业在分离后能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这是阻碍企业主辅分离的一个原因。若企业推进主辅分离,剥离掉研发业务,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服务)、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占比等方面都需要达标,则势必会影响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使其不能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同时,新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也一时难以达标,这使得生产性服务企业难以享受到相关政策。而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5%,这种税率上的差别也是影响高新技术制造企业剥离的重要因素。第四,从用地成本来看。剥离之后,新成立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工业企业,在用地方面,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难度和用地价格比工业企业明显偏高,商业用地成本至少是工业用地成本的3-4倍,并且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指标紧张,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用作抵押,取得项目用地则更加困难。另外,东北有一些工业研究机构,历史上原本是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变成了服务类企业,就要征收土地税,而且最近几年土地税上涨很快。征收土地税及其快速上涨也给这些企业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www.xing528.com)
从市场方面因素来看,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与制造业相比,我国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在这一领域,市场机制难以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难以形成产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首先,在市场需求方面来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存活需要大量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对其进行生产性服务的外包,但是对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讲,服务外包是柄双刃剑。一方面,将服务这些生产的辅助环节外包出去,可以促进工业企业专注于生产的优势环节或者说核心环节,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全,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企业外包合同的监管不到位,使得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环节外包就相当于引入一个风险源,不能履约的风险、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等出现的概率非常大。所以,在当前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这种风险的存在必然会妨碍企业将生产性服务环节外包。其次,从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来看,当前,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并未实现高度市场化,如银行利率、管理费用等很多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产品价格仍由政府决定。这样的定价机制难以高效灵敏的反映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机制对产业发展的调节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同时,由于垄断造成竞争缺乏,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陷入低效率—高成本—高价格—低需求的恶性循环。所以,低需求必然导致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缓慢,难以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进而生产性服务业外包困难,从根本上抑制了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的顺利进行。第三,剥离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剥离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辽宁省民间融资、风险融资、发债融资等渠道发展不成熟,导致多数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积累,或者说原有的资本基础决定了未来的发展状况。这种融资渠道不足,主要依靠内源性融资的发展方式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剥离的生产性服务业来说外源性融资渠道只有银行贷款一途,然而,由于这类企业通常固定资产投资较少,资产主要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这类资产大多无法进行抵押,因此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较高,即使获得贷款,额度也不高。第四,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较严格。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一般采取前置性审批,这种审批方式造成事项过多、环节过多的问题,当一个新企业要申请成立或者一个新项目要上马之前,这种审批时间过长,有的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会导致企业丧失最有利的市场时机。另外,对于企业注册也有较高的要求,如新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如果注册为独立的法人企业需要在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等方面满足较高的要求,同时,在审批过程中对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率、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都有要求,这些政策性的障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剥离。
从人员的流动来看,人员的分流安置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都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首先,人员的分流来看,剥离出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会产生大量的物质财产处置、分流人员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难处理的就是分离出来的人员安置问题,尤其是大型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原本的企业内部工资较高,一旦将其分离出去成一个独立的企业,其工资标准难以达到原有的水平,各种社保福利等也随之下降,这样一旦涉及工资利益的问题,人员的剥离和分流就成为一个瓶颈。分离之后的企业,可能还面临着跟相关或相近行业整合的问题,富余人员的安置也是一个难题。其次,从人才引进来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人力资本的引进与吸收,尤其是高端人力资本的引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辽宁省是老工业基地,工业制造业人才基础较好,而生产性服务业的人才储备不足,比如注册精算师、注册评估师、注册金融分析师、高级软件开发人才等严重缺乏。同时,现行的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中,生产性服务类的专业设置时间较晚、数量较少,专业人才的供给远远小于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再加上人才结构不合理,一方面缺少高端人才,另一方面大批的毕业生从事简单的动画设计、游戏编程等工作。新剥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由于缺少合适的人才,难以快速的提高效率,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服务,因而这种结构性的人才短缺也阻碍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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