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情况编制土地整治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分为整治施工费用、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整治施工费用是指对项目区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中设备购置费是指项目规划设计中确定配套设备的购置支出。搬迁补偿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相关标准对项目区内房屋搬迁、林木及青苗损毁等的补偿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费用)、项目监理费用、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除按规定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整治施工费用外,将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拨付至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其中,整治施工费用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以下要求按进度拨付。施工单位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建设合同以及监理报告等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镇政府、区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初审,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复核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函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区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服务单位按规定向市级土地整理机构请款,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拨付。此外,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预留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期按照合同由双方约定。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成本核算上的项目成本构成和标准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设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专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拆借、滞留及挪作他用。每个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投资)监理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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