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注重通过建立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备案、项目核验和用途巡查制度来强化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明确规定在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保护耕作层,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审核的程序上,上海市采取了乡镇申报、区县审核、市级备案复审的方式。在镇乡政府向区县农委、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交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材料后,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会同区县农委进行用地规模审核。对农业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一定面积的,要求由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合复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建设有关设施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用地规模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以下简称《用地标准》),作为上海市农业和农村建设有关设施规划建设和技术指引和基本依据。上海市新建的设施农用地选址除必须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还要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用地标准》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www.xing528.com)
《用地标准》对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的合法、合规、合规模做了原则规定,在操作口径上,也建立了设施农用地细化分类与《用地标准》相关设施用地的对应关系。并形成了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和中心村设施三个大类的农村建设有关设施标准体系,其中农业生产设施包含畜牧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包含种植业生产辅助设施;中心村设施包含公共设施。《用地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农村建设所涉及的主要设施,也包含设施农用地,为其确定用地规模提供了技术经济依据。对尚未明确用地标准的设施农用地,要求通过部门会审或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定其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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