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城市中,耕地被破坏的特点在于它所影响的不仅是某个人或群体,而且会对整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普遍性的伤害。所以,要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状况的变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农地流转“非农化”、政府部门是否违规出台相关政策造成耕地大量流失等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对耕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也可以包括第三方、个人和媒体等社会监督。
由于耕地保护存在外部性,必然要求和决定了政府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要处于核心地位。政府部门专业性的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可以设于现有的行政机构内部,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等,也可以政府内部独立设置,如督察局。但是,耕地保护监督机构除行政隶属关系由这些部门管理外,其耕地保护监督职能的履行,最好要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局等综合行政机构的监管,以防止部门利益对专业监管职能的不利影响,同时要保证监督机构有充分的资金独立运用,保障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可以独立地行使监督权。
政府部门耕地保护的行政监督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形成有力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要确定,机构设置要合理,职能划分要科学,监督责权要统一,监督要规范,标准要明确等等。二是要提高耕地保护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化耕地保护监察机关职能,扩大行政监督权限,使之不仅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而且具有对耕地保护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定裁判权和处置权等。这样耕地保护监督机构才可以成为监督耕地保护行为方面的权威机构和核心组织。三是通过提高耕地保护监督人员的执政水平、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实行定期轮换制等途径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四是要实行双向监督,加强上级与下级耕地保护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监督上的现实情况都有些薄弱,没有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而且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监管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在人多地少的特大型城市仅靠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已远远满足不了耕地保护监督的要求,耕地保护面临更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不仅要强化政府行政监督职能和内容,也要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www.xing528.com)
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是指公众、舆论(电视、电台、报刊等)和第三方等社会组织,协助政府有关耕地保护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的监督工作,保护农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大型城市可以发挥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要积极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到耕地保护工作中来,强化公众的耕地保护责任意识,鼓励公众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积极抵制、制止或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举报。首先,从法规政策上保证各社会公众对耕地保护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其次,可以通过在各广播电台开播涉及耕地保护监督的热线,建立国土资源保护网站,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耕地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使城市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有机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大胆地行使耕地保护监督权。
特大型城市要完善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体系,有两项工作尤显急切。一是政府耕地保护信息公开的问题。只有公众拥有知情权,有权知道政府现在在耕地保护上正在干什么,他们才会去想要参与到耕地保护中去。二是新闻媒体向社会开放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以及公民的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要鼓励媒体大胆参与对耕地保护问题的调查和报道,不能以任何借口来限制媒体对耕地保护新闻的发布。只有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公众的智慧与参与责任,才能让社会和公众积极关心,并以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耕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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