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耕地保护的领导重视
一般而言,在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尤其是公共部门)中,推动该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各种资源基本上都掌握在高层领导手中。耕地保护也是如此,有效的领导能够从战略上推动耕地工作向前发展,并慢慢地向工作人员灌输耕地保护目标的承诺、新的理念。越是高层的领导者,越必须为耕地保护工作承担责任,具有的相关权力也越大。
耕地保护高层领导的工作包括建立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形象和信誉,制定耕地保护的各项目标,在追求耕地保护目标中所采取的措施,负责调动参与耕地保护全体人员的作用等。耕地保护的领导者还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沟通耕地保护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业绩与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
为了调动耕地保护领导工作的动力或提高其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一套完备的责任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必不可少。
(2)确定相关机构的耕地保护职责和权限,提升工作质量
要保证耕地综合保护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一个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就是将有关职责分别划分给有关部门,并让各层次管理者和员工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其成为考核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特大型城市的耕地保护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各个机构和公众在耕地保护方面的综合,是各个环节围绕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作用的统一体。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让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地者等耕地的管理者、使用者能够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而构建一个“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真正扭转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局面,形成各部门密切合作、通力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因此,必须明确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职能并规定其职责,以及各部门在一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下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耕地保护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制定具体明确的耕地保护的工作计划,保证工作计划可以层层分解,并能够落实到位,明确规定完成耕地保护工作的形式、方法、时间进度等,对工作计划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控制和审查,确保计划的完成和达到预期的耕地保护目标。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行政机构设置问题和耕地资源本身的特点,耕地保护工作涉及法律、规划、土壤培肥、植物栽培、工程治理、生物修复等多个领域,农业、国土、环保、水利等多个部门都从各自的角度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部门间沟通与合作,导致有些成果和数据、信息等不能及时共享,发现问题不能合力解决,造成耕地保护项目资金的重复和浪费,耕地保护效果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这种缺乏沟通和系统的状况不利于整个城市系统地进行耕地保护。(www.xing528.com)
特大型城市为了达到耕地保护目标更要求政府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展开有效的合作和配合,耕地综合保护体系也更需要各部门、各领域的专家共同针对城市耕地保护工作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与技术瓶颈进行研究和处理。各部门不仅要合理分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还要强化本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共同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具体如发展改革、农业、经济信息、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林业、统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更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综合保护。
此外,整个特大型城市的耕地保护工作不仅需要具体职能部门,还需要一个决策和协调机构,以便于从总体上协调和控制上述各方面的耕地保护职能。这一综合性机构的任务,就是要把各方面的活动纳入耕地保护体系的框架中,使该体系能有效地运转起来,从而以最少的职能重叠和最少的意见分歧来获取最好的效果。这个机构具有十分关键的领导功能,也要具有相当程度的权威性,通常可以由城市政府的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全面领导和负责,领导机构的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这个机构工作的成效直接决定着耕地保护项目实施的成败,这就需要市政府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中进行谋划和统筹推进,定期听取耕地保护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耕地保护的新精神和新方针,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再次,由于公共服务本身特点,政府部门间往往存在上行下效、唯命是从、只对人不对事的思维和行为倾向,同一个耕地保护部门上下级之间也存在类似现象。所以,耕地保护各级各单位内部也要提高重视程度,全面落实构建共同保护耕地的工作责任和机制,明确具体要求,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的责任保证和承诺
公共服务的承诺制最早诞生于英国。国际经验表明,公共服务承诺制度的建立和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公众对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而且有助于公共部门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了保证耕地保护方针、目标的落实和各项耕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明确职权和职责的同时,推行政府部门耕地保护目标的责任保证和承诺制也是一条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
特大型城市耕地综合保护体系的完善要求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于耕地保护做出相应的保证和承诺。要建立一套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承诺制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完整严密的管理制度。这不仅是耕地保护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也为建立耕地保护工作的奖惩机制奠定基础,确保耕地保护责、权、利三者的统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承诺制即:将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以及违诺责任等向公众公开公布,并承诺完成,从而形成一种履行契约的外部压力,实现耕地保护工作的提高和持续改进。包括:①政府在耕地保护目标上制定明确的承诺标准。②最大限度向社会公开耕地保护目标的承诺。③建立起耕地保护目标承诺的内外监督机制。④加强政府与公众在耕地保护上的多渠道沟通。形式上不仅有量化和细分的耕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标准、职能和责任及相应的奖惩制度,还要用文字形式明确下来,印发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手中。
坚持强化并落实政府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承诺制,必须明确规定相关机关和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特大型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耕地保护具体责任人。主要领导人必须要把耕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守住耕地红线。各级政府之间都要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形成多层分级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定期进行耕地核查,督促责任人主动发挥作用,严控违法违规的耕地占用行为,切实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耕地保护的相关机构和各个基层单位。还可以建立“耕地保护目标的否决制”,以耕地保护目标完成与否作为对责任人员工作效果和利益分配开展评估的决定因素,进而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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