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提高农地利用效益,台湾还逐步放宽农地所有者身份与资格。台湾1996年允许农业企业、农民团体、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承受耕地。2000年修订的《农业发展条例》正式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调整为“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此外,该条例还加大了对私人拥有土地面积和宗地分割的限制,规定“私人取得农地之面积,合计不得超过20公顷”,“每宗耕地分割后每人所有面积未达0.25公顷者,不得分割”。
为了提高农地利用效益,台湾还逐步放宽农地所有者身份与资格。台湾1996年允许农业企业、农民团体、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承受耕地。1998年则允许农民团体及企业界法人有条件地承购重要农地。2000年修订的《农业发展条例》正式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调整为“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将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以下土地都作为农业用地:①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②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畜禽舍、仓储设备、晒场、集货场、农路、灌溉、排水及其他农用之土地。③农民团体与合作农场所有直接供农业使用之仓库、冷冻(藏)库、农机中心、蚕种制造(繁殖)场、集货场、检验场等用地。政策重点包括:调整农地农有,放宽农地经营者资格,允许任何自然人购买农地,规定凡有耕作意愿并能提出农业经营计划书,经核准者均可取得自耕农身份,这就逐步打破了农地必须自耕农所有的规定。希望借此方式推动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提高农地利用的经营效率。除此之外,还包括将现行依法供农业使用的土地重新划分,以便于管理;对不同农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地尽其利;制定奖惩办法,防止农地炒作等条款。此外,该条例还加大了对私人拥有土地面积和宗地分割的限制,规定“私人取得农地之面积,合计不得超过20公顷”,“每宗耕地分割后每人所有面积未达0.25公顷者,不得分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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