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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规划体系与部门土地利用规划简述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国土规划体系包括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部门土地利用详细规划。部门土地利用规划指在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划分的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护等地域内,进一步制定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日本土地规划体系与部门土地利用规划简述

除了完备的农地保护法规之外,日本高度重视国土的综合开发规划,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为规划的出发点,进一步确定规划的内容、目标、基本方针和发展方向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日本的国土规划体系包括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部门土地利用详细规划。通过这些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分工合作,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顺利完成。

国土利用规划是根据国土利用方向所制定的起行政指导作用的规划,即该规划是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角度,确定国土利用的基本方针、用地数量、布局方向和实施措施的纲要性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部门层次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具体落实农地制度和其他用地政策的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是在国土利用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地区、农业地区、森林地区、自然公园地区及自然保护区内,以调整土地利用方向、明确各地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和限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其重要目的是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还对土地交易、土地开发起到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作用。部门土地利用规划指在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划分的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护等地域内,进一步制定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1952年的《农地法》把农地的各个地片作为对象进行严格管制,确保了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1969年的《农振法》和1992年的《农促法》则指出由市町村从农业政策的角度制订计划,在城市化调整区域内指定有必要确保的土地作为农业用地域,并通过这些地域计划诱导农地的利用,以此促进农地的权利转移和农业经营规模化。

日本修订并出台了新《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区域”划分为“城市街区化区域”和“城市街区化调整区域”。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城市街区化调整区域以外,将农耕地分为第一种农地,即农业生产力最高的土地;第二种农地,即建设用地投资对象的农地;第三种农地为其区域总面积中40%已成为建设用地的农地。在城市街区化调整区域内,农地又分甲种农地和乙种农地。甲种农地是指集团性(连片)优良农地、土地改良事业用地、实施农地重划的农地或综合性集中农业用地及蔬菜产地、特种作物产地等;乙种农地是指不属于甲种农地之农地,亦比照城市街区化调整区域以外农地转用标准,区分为一、二、三种农地。这些措施,在引导城市街区化区域范围内的农用地优先非农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作用。(www.xing528.com)

在农业振兴区域和城市化区域划分在全国铺开以后,1974年才制定出台了《国土利用规划法》,该法规定在都道府县知事制定的土地利用基本规划中,要将土地划分为城市地域、农业地域、森林地域、自然公园地域、自然保护地域等5个地域。通过限制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有效保护耕地数量。包括规定农业用地不能被任意侵占,不同农业用地也不许任意转用。限制森林地域的土地利用、自然公园地域的土地利用、自然保护地域的土地利用等,这对于保护土地数量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指定这5大地域的在分布上有所重复,在重复部分有详细的土地利用调整规则,总体的原则是土地利用向着重视农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的方向调整。例如城市街区化调整区域和农用地区、防护林、自然公园和自然保护特殊地域重复时,农业地区、防护林、自然公园和自然保护特殊地域土地利用优先;农业地域与自然保护特殊地域重复时,自然保护特殊地域土地利用优先;按照规定,城市街区化区域与农业地区不能重复指定,防护林和自然公园地域也不能与原始自然环境保护地区重复指定等等。

日本土地管理规划和实施一方面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如之前提到的《国土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农振法》《森林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另一方面广泛动员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和居民积极参与。由于日本土地产权较为明确,因此,土地所有者很在乎其土地的保护和高效利用,也有对土地进行改良和基本建设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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