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美国将土壤侵蚀局划归农业部,并改名为土壤保护局,正式承担起了农地保护的责任。1955年,美国政府又设立了土地利用委员会,其职能就是致力于依靠综合政策和法律,来保持优质耕地的数量及其应有的价值。
1936年2月,国会通过了《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该法将农作物分为“消耗地力的”(如谷物、棉花、烟草等)和“增强地力的”(包括豆科作物和牧草)。要求农场主少种消耗地力的农作物,并给专门种植增强地力的作物的农场主以补助,从而把土壤保护和收入政策紧密结合起来。
1956年提出了《土壤储备计划》,它的目的是要通过短期和长期两种休耕计划减少过剩农产品的生产,以达到“保护和增加农场收入,保护土壤、水、森林以及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不被浪费和破坏的目的”。这个计划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耕地面积储备计划。农场主休耕一部分“主要农产品”土地,政府则对农场主的损失给予补贴,该计划为期3年。②土壤保护储备计划。农场主在1956—1960年期间同政府签订土地退耕计划,合同有效期为3—5年不等。
1966年6月,美国出台了《优质耕地牧地及林地保护法》,其中包含了6项有关优质耕地保护的重要政策:一是在城市扩展中,必须保护优质耕地。二是统筹评估和安排每个主要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确保优质耕地、放牧地及林地的基本拥有数量。三是强调储备国家耕地、牧地及林地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储备总量的基本规模。四是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及全国各大学合作,共同确定耕地的适当使用数量,坚决阻止不受限制地占用耕地。五是美国政府各部门在制订城市各种功能的发展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优质耕地保护规划,不能为单纯追求城市的规模和功能而超规划随意占用耕地等。
1981年《美国农地保护政策法》认为农地大程度的降低是由联邦项目引起的不必要的农地转用,所以要“限制联邦项目将农地不必要地转化为非农用地的促进程度”,并据此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即基本农地、特种农地、州重要农地和地方重要农地。1985年《食物安全法》第七章则专门规定要进行土壤保护,并为此制定了两个计划:草地、沼泽地保护计划和土壤保护储备计划,让遭到严重侵蚀的土地全部退出耕种,实施土壤保护,改良土壤,提高地力。(www.xing528.com)
1996年通过了《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条款,使可耕备用地计划适应市场的变化。在新农业法支持下,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2000年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则通过限制在基本农田和特殊农田的非农化利用,来保护土壤的生产能力。
2002年的农业法案《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强调了保护耕地,并将保护计划分为以下六部分:保护安全计划、土壤保护储备计划、耕作土地计划、农地保护计划、小流域复原计划和其他保护计划。增加了对环境质量激励计划的资助,制定新的保护安全计划,通过生产者支付鼓励生产者采用或维持有利于资源保护的生产管理措施,扩大土地休耕计划,尤其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扩大对农地保护的资助,制定新的草地保护计划,帮助土地所有者恢复和保护草地。而且2002—2007年6年内增加171亿美元用于保护计划的资助预算。
与联邦政府相比,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更加具体、详细,许多州制定了耕地使用价值税法、农用土地精细安排法、城市公园用地法等地方法规,以此来保护本州的优质耕地不被占用。如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1974年密歇根农地和开敞空间保护法和1964年新泽西农地评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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