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美国的农地,特别是耕地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超过我国,但也面临着十分突出的耕地保护问题(更广义的可以拓展为农地保护)。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地方政府期望把出售土地作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1785年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法令》,拉开了开发中西部大平原的序幕,随后又相继进行了一些土地法令的修改,先后通过1796年《土地法》、1862年《宅地法》、1880年《土地法》、1841年《先占权法》、1854年《地价递减法》、1873年《育林法》、1877年《荒地法》,这些法令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土地的私有化和集中,导致在美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的优质农地被侵吞,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浪费,城市开始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直到1934年的“黑风暴”才使得美国政府注意到了农地保护的重要性。但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大多数州又将管理土地使用的大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种权力下放将土地使用决定权都交给了地方政府。因此,在农地保护方面,联邦政府只能通过一些农业政策、税收等项目为州和地方政府提供贷款、补助金等来影响农地利用和转用,并支持农地保护。担负着全国性农地保护职能的只有全国性的一些非营利组织,但它们也只是起一些服务和辅助功能。具体手段上,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通常运用的农地保护政策工具主要有:针对农场出台法规(如农场权利法,Rightto-Farm Laws等)、区划政策(Agricultural Protection Zoning,APZ)、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 Planning)、土地价值差别评估(Differential Assessment)、税收救济政策(Tax Relief)、地役权购买项目(Purchase of Agricultural Conservation Easement Programs,PACE)和可转移的开发权(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等。(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