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Externality),也有学者称之为外部效应、溢出效果,最早由剑桥学派著名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和阿弗里德·马歇尔在1890年问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马歇尔在论述土地价值产生原因时,将土地公有价值的产生和提高归因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说明。
马歇尔的学生庇古(A.C.Pigou)则在1924年出版的经济学名著《福利经济学》中进一步发展了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提出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概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外部性经济理论分析框架。庇古认为某个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给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于这种经济损失,该经济主体没有付出任何经济代价或成本,则说明该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于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而言存在外部不经济。由于这种经济活动外部性的存在,导致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有效配置,即市场失灵。庇古建议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经济活动外部性问题,有时也可以直接采用强制手段,最根本目的是希望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关系相一致,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在理论层面上证明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成为鼓励政府采取措施校正市场配置无效率或低效率的重要经济理论基础。
另一位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科斯(1960)从经济稀缺资源产权界定方面对经济活动外部性进行了研究,并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交易成本概念范畴,同时指出庇古等人的分析在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缺陷。科斯认为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比让市场和企业自己解决问题的效果更好,而且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在经济资源私有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即所谓的科斯定理。
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1988)从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方面对外部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认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某经济主体社会福利(效用或利润)的决定变量来自自身资源以外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在行为开展时并没有考虑到对该经济主体的影响,此时就会出现外部性;另一个方面在不存在外部刺激的情况下,某经济主体不会采取积极主动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帕累托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改进,此时外部性也会发生。(www.xing528.com)
虽然外部性概念的定义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难题,但不可否认外部性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且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不是影响者自愿接受的,而是由对方强加的;第二,由于外部性存在,经济主体的全部成本不能由价格完全反映,经济活动对他人的影响并没有反映在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而是在市场运行机制之外;第三,外部性不可能完全消除,尤其对于开放的生态系统而言,通常其影响力和影响范围都比较大。因此,资源的配置上也不可能实现理想的帕累托最优境界,只能寻求次优的解决方案。
从外部性理论可以看出,耕地保护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外部性,耕地保护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一旦划定耕地保护区后,耕地保护区内、区外都能共享耕地的生态服务和休闲、景观功能,以及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功能。这种功能或者说效益的外溢性和非排他性,使耕地保护的成本承担和收益享用主体产生错位。耕地保护政策以及保护区的划定使得耕地保护的主体——农户和地方政府,可以获得农产品等“经济效益”和社会保障方面效益,但不能享有耕地非农转用的经济效益,且必须承担全部的耕地保护费用。同时,耕地的一些生态外部效益被周围和其他地区的人们无偿地享用了。由于农业比较利益的低下,农户和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时并没有太高的积极性。即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引导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和地方政府有效地进行耕地保护,产生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耕地如果被占用了,应该给予耕地正外部性提供方——集体和农民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才可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但实际中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无法通过切实的手段进行补偿。这就导致耕地占用所付出的代价并没有显现出来,且远小于其实际应该补偿的价格。于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占用大量优质耕地,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进而对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威胁,即政府失灵。可见,耕地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为耕地保护者提供各方面的激励,对不合理利用耕地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政府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中需要考虑尽量显化耕地保护的外部性,使耕地保护者付出的保护成本和收益相平衡,以提高其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明晰和细化耕地产权,明确耕地权利归属人的责、权、利,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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