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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最愿意讨论的,是司法制度不公,为少数阶层的特殊利益保驾护航,而不能为大众主持公道;而以上两点又可归结到权力本身的异化,这就是形成社会不公的第三个缘由。据北大法学教授张千帆的调研:一名高三学生,在不同省份,考上名校的几率最大差别是288倍!社会不公的裂痕更明显了。制造社会不公平的关键性因素,是权力。这一国情,就是国家力量的空前强大,社会力量的相对弱小。

现今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社会不公,追根溯源,要么是在平等、要么是在公正这两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即,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被少数阶层过多地侵占,甚至对社会资源还形成垄断之势,多数人望机会而徒然兴叹。这是形成不公的缘由之一;之二,是规则不公正。我最愿意讨论的,是司法制度不公,为少数阶层的特殊利益保驾护航,而不能为大众主持公道;而以上两点又可归结到权力本身的异化,这就是形成社会不公的第三个缘由。

1.机会不等

世界银行发布《2006年发展报告》,提出公平是机会均等。机会是人民享受福祉的最重要因素。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人人享有同等的机会来追求和实现自己选择的生活,无论是获得某种教育,取得信贷,还是寻找工作;不管他们出生于哪个国家,其父母的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以及属于什么性别、民族或者阶级。而且,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收入、教育水平、财富和其他资产的分配通常是不相等的,因为人们付出的努力不同,承受风险的意愿不同,或者处理信息的方式不同。这种收入的不平等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有利于提供激励[1]

简言之,机会平等,是人参与社会竞争的平等起点。强调机会平等,必须反对机会垄断。人的发展机会以出身、性别等因素,被某部分人、某部分阶层所享有、垄断,形成排他性的壁垒,这一状况是无法导致普遍性的公平结果。

机会平等,最关键的是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的平等。当前的实情是,这两类机会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

高考为例,很多人说高考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不妥之处,毕竟,相对于其他考试,它还是一个比较公平的改变考生命运的机会。但是,不要忘了,这种公平是以更大的不公平为前提的。城市考生的录取机会要远大于农村考生,京沪等发达城市的考生的录取机会又远大于其余中小城市。对于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的考生来说,要想通过高考来改变命运,向社会上层流动,通道已经越来越狭窄,机会要远小于一二十年前。据北大法学教授张千帆的调研:一名高三学生,在不同省份,考上名校的几率最大差别是288倍!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每190名考生中,就有一个可以上北大,其几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广东考生的37.5倍、贵州考生的35.4倍,河南考生的28倍……[2]

至于就业中的机会不平等,更是众所瞩目的社会现象。比如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尽管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可他们由于尴尬的农民身份,并未能享受与所在地区市民同等的就业权利,这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即使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也频频遭受歧视之苦。性别、户籍学历、年龄等,是最常见的入职门槛。除此之外,有的用人单位还设置匪夷所思的要求,如湖南省2009年招收公务员,对女性考生特设“双乳对称”条款,叫人哭笑不得。

教育、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结构相对固化,各阶层之间无法有效流通,产生断裂,而资源更多地流向强势阶层,于是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在这种情况下,向上晋升的通道更加紧缩,机会将对弱势者关闭。拿我稍微熟悉一点的房地产行业来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市场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初兴时,机会的确很多,门槛也不是很高,不需要特别大的资本便可进入地产领域。这种机遇,放在今天,已是奢求。这个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不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问津的了。社会在逐渐定型,各个行业、部门、领域都有着各自特定的门槛,把不合格者挡在门外,限制了人的自由流动,其结果是面向大众的上升机会减少,各阶层开始在内部自我繁殖、生长。社会不公的裂痕更明显了。

2.司法不公

社会的有效运转,需要一些基础秩序,而法律则是基础性秩序之一。司法的公正,保障着社会的稳定,保障着人的自由,也保障着人的平等。由此之故,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说:“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一条是对穷人的,那么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3]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当民众之间,或者民众与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时,往往求助于中立的司法机构裁决。司法机构因其独立的地位,所以具备裁判者的资格,能够做出公正的仲裁。所以,纠纷,冲突,矛盾,可以用平和的、理性的方式来消除。但目前的中国,由于历史的负担过重,还在向法治社会过渡。司法机构,从根本上说,还附属于政府,是政府行政的工具之一。当民众和政府有利益冲突产生的时候,司法机构很难保持中立,不得不把政府的利益作为预设。这样的情节在各地反复上演,自然会“教育”民众:出了问题,不必指望法律,最好是“闹”,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一般情况下,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当然是不甘受制,态度先是强硬。由于没有调和余地,矛盾双方以硬碰硬,往往上演“玉石俱焚”式的惨剧。事情闹大了,在上级的关注、舆论的压力下,政府为了摆平事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不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就从形式上肯定了“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显示了“法律”在冲突过程中的苍白形象。(www.xing528.com)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公正。现实状况是,法律不得不偏向政府一边,以维护政府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丧失了必要的中立性以及公正性,所以在大众的心目中,法律无权威。上上下下都无视法律的权威,这样的社会自然陷入不公平的泥沼里。

3.权力异化

如果再往深处分析,作为社会不公平的机会不等以及司法不公,其实都笼罩在权力的阴影下。制造社会不公平的关键性因素,是权力。

18世纪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权力的真正基础是公道;权力的使命是把人们的利益统一起来,它的威力也就恰好包含在其中了。”[4]反过来,权力如果偏离了公平的轨道,不再公道,不再用于统一人民的利益,那就倾向于自利了,这就是权力的异化。

我国是在特殊的国情之下,迈向市场经济的。这一国情,就是国家力量的空前强大,社会力量的相对弱小。各种资源积聚于国家,当然“好办大事”,以极高的资源整合能力推动经济的稳步增长,但负面效应也随之出现,权力被高度垄断,监督机制又相对缺位、乏力,有些掌握权力者以及亲近权力者于是有大量的便利机会谋取私利,财富不公平地流向权力及其庇护者。

另外还有结构性的不公。国家以其强大的汲取能力吸收社会财富,造成国富民贫的局面。据经济学家陈志武教授的研究,除掉通货膨胀的因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最近15年累计翻了10倍,而同期城镇居民的收入只增长了2.2倍,农民收入只增长了1.7倍,这样的反差是巨大的。国强民弱,在经济上的表现便是国富民贫。

所以,权力的异化,权力的自利倾向,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个大一统、资源高度集中的社会,整个社会以党为核心,以行政、事业、党群等各个单位为外围,层层扩散,最终把整个社会笼罩于党的领导之下,使得社会呈现出严密组织化的态势。严格说来,自建国直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国情是国家权力急遽膨胀,社会力量相当萎缩,所以几乎不存在有独立利益诉求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国家的资源分配下,社会相对而言,比较公平。改革开放,既创造了新的利益契机,也是一个重新调整利益格局的过程,顺应着这一历史进程,社会力量复兴,形成了众多有着独立利益诉求的阶层。但是经过了三十年的改革历程,国家经济总量已到相当规模,而上述三个因素的联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使得社会资源更多地流向强势阶层。广大利益受损者,自然有很多情绪,很多不满。

不满的累积,纵观历史,必然演化成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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