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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儒商:商业中的文化智慧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如“淘宝网”,2012年交易额已突破10000亿。也就是说,以“义”为目的的儒商们,是自觉地把赚钱局限于“义”的范围内。但,这还是出于道义的应然之举。当把“诚”作为最高目的、准则来自我要求时,遇到最大的挑战,不是诚信可能会损伤自己的利益,而是别人待我不诚时,应当如何。

当代儒商:商业中的文化智慧

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大凡比较明智的商人都会认识到“义”的重要性,在谋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会小心翼翼地避开不“义”的渠道。这里牵涉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利和义,何为手段,何为目的。明智者,多半会把“义”作为谋利的手段,比如诚信属于“义”的范畴,很少有商家会故意做出违反承诺、不讲信义的事。

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如“淘宝网”,2012年交易额已突破10000亿。电子商务是买家和卖家在虚拟的空间进行真实的交易,对双方尤其是卖方的信誉提出了较大的要求。越是自觉讲求诚信,不搞欺诈,交易成本则越低,越能促生和造就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这里,诚信或者说是一种“义”吧,便成为做大蛋糕的最有力的,也是必需的工具。商家也迫切感受到,一个客户给他的差评,对他影响甚大,其分量远大于实体店里一个客户的不满。据媒体报道:武汉一个女大学生,因网购给了商家差评,疑遭店家报复,特意快递她一件寿衣。店家此举颇为好笑,可正好说明了他们对于客户评价、对自己信誉的珍视。这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不敢忽视。

1.有所不为

对于儒商来说,“义”,不仅仅是获利的手段,它本身就是目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有两种理解:一是合乎法律、法规;一是合乎道德、道义。一般的商人,对前者均能认同和遵行。但儒商更进一步,赚钱还要合乎道义。法律规范人的行为,道义深入人的内心。法律以强迫为特征,道义则在乎人的自觉自愿。也就是说,以“义”为目的的儒商们,是自觉地把赚钱局限于“义”的范围内。这就是他们所说的“不赚黑心钱”。即,有些钱在儒商看来,是不能赚的,是绝不能碰的,有底线,有判断,有坚守。接受张德胜先生访谈过的一个商人说,有三种钱,他绝不赚:一是死人的钱,一是弱者的钱,一是危害社会的钱。

危害社会的钱不赚,没什么说的,是基于自觉守法的缘故。为什么弱者的钱不赚呢?我觉得,可能是有怜悯和同情的心态,不忍心赚弱者的钱。再者,还有一层原因:弱者之弱,表现在博弈、谈判能力较弱,他们很难为自己争取到公平。所以干脆不赚弱者的钱。就像打牌,有的玩家求赢心切,可是赌本不足,赌术也不精,基本上是送钱的主儿,这种情况下,赢他们的钱就没多大意义了。为什么死人的钱不赚呢?好像是2009年发生的事,湖北荆州的几个大学生因救落水儿童而不幸身亡,旁边村子的村民要价打捞学生遗体,这事儿在当时还引发全国舆论的关注与热议。一边是见义勇为而身亡,一边是挟尸要价,反差太大了,把义和利的对立赤裸裸地摆出来,对比之下,让局外人分外心寒,情感上无法接受。所以,不赚死人的钱,实质上是个情感问题,情感上无从接受某种赚钱方式。

这三类钱不赚,我们看到,其实是自个儿给自个儿立定规矩,是自我立法。确切说,是情感为自己立法。一个有情感关怀的商人,有所为,但更能有所不为。不为,就是底线。

2.仁为己任

有所不为,是从消极的一面来说;从积极的一面,又带来一个问题,赚来的钱用来干什么?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用“天职”的概念来说出身于新教的商人赚钱之目的。他们节俭、辛勤,以赚钱为使命,即使发家致富,也不大肆挥霍,而是用于继续投资、增值。总之,赚钱是必要的工作,是教徒向上帝表白自我心迹的确证,与他本人的生活没有多大关系。19世纪以来,美国的许多大资本家,如洛克菲勒卡内基摩根福特等人,意识到巨量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上的弊端,开始散财。他们捐出大半身家,成立基金会,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资助医疗、学术、教育等各项公益、慈善事业。把赚来的钱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也是儒商的选择和归宿。但,这还是出于道义的应然之举。以义为导向的人,是把扶危济困、造福社会作为个人义不容辞的使命。(www.xing528.com)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家,说他经商的目的不是为了物质回报,而是完成在家乡建立学校的夙愿。他说:“我出来搞这个私营企业,不是想将来我有钱啦,要盖什么洋房,这些都无所谓。人生就那么短,人像路上的蚂蚁,一踩就没了。我想好好干一下,盖所学校。总觉得教育是本。”他曾资助过一个贫困男孩读书,不图回报,他对那男孩说:“我供你读书,你不必怎样,最重要,第一,要报效你的父母,报效他们养育之恩;第二,要报效国家;第三,要堂堂正正做人。”这些话很朴实,表现了传统儒者真诚关怀他人的情怀。《论语》里说:“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把“仁”作为自己的使命、义务,不很重吗!受儒家文化浸润的中国人,内心中还是把对他人、对社会的照顾与关怀视作自己的一份义务、职责,尤其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成功的商人,财力较普通人丰裕一些,所以传统文化的因子无形中驱动着他去救助。

3.以诚为本

商业要以诚信为基础,即诚信对于经商是有利的,这是老生常谈,本不待多言。问题是,儒家伦理,不是把“诚”作为手段、不是作为取信于人从而更好牟利的手段,它更是目的。当它作为最高目的而存在的时候,就不能再去服务于什么东西了,无论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是别的什么东西。儒家所推崇的“诚”,事实上,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更高一层。

当把“诚”作为最高目的、准则来自我要求时,遇到最大的挑战,不是诚信可能会损伤自己的利益,而是别人待我不诚时,应当如何。孟子考虑过这种情况,他说,有人对我有恶意,作为君子,首先自我反省:是否是自己不仁在先呢,是否是自己无礼在先呢,或者是否是自己不忠在先呢。对自己的态度、行为、思虑做彻底的反省和自察后,发现问题确实不出在自我这边,而其人仍是恶意相加,不可理喻,那只能说这人与禽兽有何区别,又何必与禽兽一样的人计较呢。显然,孟子最后无可奈何了,问心无愧后,只能骂人了事。

一个民营企业家接受访谈时,回答:“我总觉得再狡猾的人,他总是有情,有情有义。我把他提出的再苛刻的条件,我都达得到,我总觉得他自己应该反省一下,这个事情究竟是谁错了,那么他自己最后认为……他自己不认为,别人也会指出来,最后他会觉得某某企业,某某人是不错的。因为这个人嘛,总是,在某种时刻、某种场合下,你可以违背良心,说假话,对不对呀?但是论长远、论你自己在一个人的时候,不能自己对自己把良心打掉。……所以,我还是相信以情、以诚在市场中做生意。”

上面这位受访的民营企业家,其待人以诚的态度,与孟子别无二致:尽量端正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秉承良心、诚意,为自己所当为,而不以对方的态度为转移、为前提。但他没像孟子那样,碰到实在不可理喻的人,以骂人是禽兽而告终。他相信狡猾的人也有情有义,相信有公义、有公道,相信在某个时候孰是孰非终能获得承认、不会被一时的利害遮蔽。也就是说,他把儒家人性为善的伦理预设完全信仰化了。以情、以诚的态度来经营、待人,是正理,是正道,即使碰到怙恶不悛、冥顽不灵的人,也是适用的,时间终会给予公平的交代。

儒商,是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内延续和承袭传统的儒家价值观念。这说明,即使纯粹追求利益,也不能没有道德的引导和规范,也不能让仁爱和温情缺位。不过,时代毕竟发生了巨变,市场经济的逻辑在中国已经全面展开,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在广度与深度上均是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确实是前所未有的转折期。在这么一个急遽转折的时代,“儒商”也须扬弃自身为“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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