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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取得成本是企业为取得合同时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关注意事项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业为取得合同时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例12-13】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销售部门的员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获得提成100元,现有合同每续约一次员工可以获得提成60元。甲公司预期上述提成均能够收回。(www.xing528.com)

本例中,甲公司为取得新合同支付给员工的提成100元,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且预期能够收回,因此,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为现有合同续约支付给员工的提成60元,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不发生合同续约,就不会支付相应的提成,由于该提成预期能够收回,甲公司应当在每次续约时将应支付的相关提成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当合同变更时,如果客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对价以购买额外的商品,甲公司需根据该新增的合同金额向销售人员支付一定的提成,此时,无论相关合同变更属于本节合同变更的哪一种情形,甲公司均应当将应支付的提成视同为取得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核算合同取得成本时,一般设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期末余额,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填列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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