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对于广大第三产业企业(商业企业除非),其履约一般不形成商品存货,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应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借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①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③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④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www.xing528.com)
【例12-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核算合同履约成本时,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报表列示为“存货”项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存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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