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一般都有明确的固定金额交易价格。但是,当对价金额是可变对价时、合同具有重大融资成分时、合同存在应付客户对价时、合同存在非现金对价时,交易价格的确定并不容易。
在划分为各单项履约义务后,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是指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退款、返利、积分、价格折让、绩效奖金、罚款而改变,如果企业获取对价的权利以某一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已承诺的对价也可能改变。例如,附带退货权的产品销售、提前完工将收取的固定金额业绩奖金。
根据事实与情况的不同,企业应当以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来估计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例12-5】甲公司主营A产品的生产、销售,甲产品单独售价为100元/件,甲公司向客户承诺:自2019年1月起凡1年内购买量超过20 000件,价格按90元/件结算。截止于2019年3月31日,主要客户乙公司共购买3 000件,预计全年购买量不会达到20 000件;主要客户丙公司共购买6 000件,预计全年购买量会达到20 000件。
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应确认的销售收入=3 000×100+6 000×90(www.xing528.com)
=840 000(元)
(二)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四)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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