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征税时,价格处在均衡状态,如图5-2所示,此时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当对卖方征税,单位征税为T,意味着生产者由于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供给曲线S1向上方平移T个单位到S2,此时,均衡价格上升到P1。原因是生产者由于成本升高而减少了产出,消费者为了争夺稀缺的商品而产生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使均衡价格从P0提高至P1。
图5-1 对买方征税引起的均衡变化
图5-2 对卖方征税引起的均衡变化
另外,生产者虽然是以P1的价格和消费者成交,但此时P1是含税价格,生产者在完成销售以后必须将P1-P2的税上缴税务部门,因此,生产者也只拿到了P2,而不是P1的收入。用P1-P2的单位税T乘以实际成交量Q1就得到了税收总额,为图5-2中的阴影面积。
我们发现,对卖方征税和对买方征税的结果是一致的。买卖双方的支出与收入完全一致,甚至连政府的税收额都完全一致。可见,税负由谁来承担并不取决于由谁来向政府缴税。那么税负到底是由谁来承担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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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内税与价外税
我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采用价外税模式,消费税与营业税采用价内税模式。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即货款=销售款+税款。
不管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都需要随着商品交换的实现而收回。但是价内税形式较隐蔽,不易被人察觉,所以给人的税收负担感较小。由于价税一体,税收的增加必然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并可能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连锁反应,最终还可能危及税基的稳定增长。相比而言,价外税的税款是独立于商品的价格的,且形式公开、数额固定,很容易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较大的税负压力。但是价外税的价格影响较小,是一种中性的税收,加之转嫁渠道安全流畅,不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所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流转税的主要形式。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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