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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伴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逐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亟待一并开展。甘肃省其他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流产权确权登记尚未开始,水资源使用权和水流产权颁证工作更是尚未展开。时至今日,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仍有许多尚未完成,特别是颁证工作甚是滞后。

全面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整体上,甘肃省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不主动(基本都是落实国家要求却少有主动而为)、缺统筹(基本都是各部门独立开展)、进度慢(许多方面工作进度位居全国末尾)、不深入(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不够全面深入)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三变”改革的深入推进。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仍未全面完成

2015 年3 月,《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 号)提出用3 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完成金川区、临夏县、金塔县3个县,2015年完成40%的县(市、区),2016 年基本完成2017 年总结验收。但截至2017 年年底,全省实测承包地面积6686.02 万亩,占“二调”集体耕地总面积的86.84%,共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379.67 万份,占应确权户数的82.05%,共颁发证书231.81万份,颁证率仅50.1%。伴随着农地(耕地、林地、草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逐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亟待一并开展。

2.甘肃省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缓慢

2015 年3 月,《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 号)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与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一并考虑,统筹安排部署”。2015年4月,《关于稳步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甘农地确权办〔2015〕2 号),采取业主自愿申请、政府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方式,重点是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但时至今日,全省仅少数县(市、区)积极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大部分县(市、区)尚未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

3.甘肃省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推进中

2017 年3 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文部署推动,要求各地2017 年完成30%、2018 年完成40%、2019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是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权证书颁发。

4.甘肃省草原确权承包登记工作仍在试点中

2015 年,甘肃省农牧厅印发《甘肃省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肃南县作为9 个全国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县,扎实有序地开展了各项基本工作,截至2018 年10 月,全县共确权登记100 个村6572 户牧户1574.1 万亩草原,签字率达92.2%。其他县(市、区)尚未积极展开这方面工作。(www.xing528.com)

5.甘肃省林权登记颁证发布工作仍在推进完善中

2009年10月,《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提出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坚持勘界确权、签订合同、林权登记、颁发权证等“15 个环节”;2017 年11 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6.甘肃省水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试点推进中

2014 年7 月,甘肃省成为全国7 个水权试点省区之一,重点在疏勒河流域(玉门市、瓜州县),2017 年年底基本完成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等试点工作。2016 年11 月,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成为六个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区域之一,开展水资源和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试点期限两年半,从2016年11月开始,到2019年上半年结束。甘肃省其他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流产权确权登记尚未开始,水资源使用权和水流产权颁证工作更是尚未展开。

7.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较慢

2012年8月,甘肃省水利厅印发《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 号),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2014年3月,山丹县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全国“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至2015 年4 月全面完成试点任务。2015 年9 月,在《甘肃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中指出,“我省已明晰工程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共190112处,占总数97.64%;维持原有产权归属关系的164160 处,占86.35%,发放产权证书的4851处,占2.6%。”时至今日,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仍有许多尚未完成,特别是颁证工作甚是滞后。

应借鉴贵州省等省份的实践经验[4],统筹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草原产权、林权、水权,推进完成全省的农村产权综合改革、多权同确[5],由此为全省农村“三变”改革建立扎实和宽厚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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