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客体
在初期的商品交易所,在途货物的买卖占有很大的比重。当时,在交易所进行这类交易时,作为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仍与一般交易一样,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各自意愿,在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因此,每一个合同买卖的商品可以是一样的,但是具体到规格、等级、质量、数量,却可因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其他条款也可以因买卖双方的不同约定而异。
当今世界各地的商品交易所只提供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地、检验设施、仲裁机构及其他管理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交易所自身并不参与买卖。因此,从营利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成交额能尽可能扩大。但是,初期交易所在买卖合同上的这种随意性的做法,无疑会给交易所的流动量带来影响。
因此,为了方便交易,简化手续,美国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于19世纪70年代,率先推出了标准合同。不久,其他交易所也相继效仿。自此之后,凡是在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都使用统一格式的标准合同。
所谓标准合同,就是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都被统一化了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格式合同中,除价格和交货期两项需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外,其他条款,包括品质、数量、交货地点、交货办法、检验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解决纠纷的办法等,都是统一拟订。
更重要的是,标准合同大大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买卖双方只要就价格、交货期和合同的数量达成协议,交易即告达成,既节省了时间,省略了许多磋商条款的内容,还可以大大提高合同之间的互换性,使得中间商转手非常容易,不必像过去那样,常常要受到因条款不同而不能互换的困扰,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所的流动性,营业额大幅度增加。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标准合同的出现是商品交易所从买卖在途货物到期货买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特殊的清算办法
在标准合同问世的同时,许多商品交易所纷纷设立了清算制度,有的是建立自己的清算所,有的是委托某一金融机构负责清算事宜,由这些清算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在商品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交易的结算和合同的履行。
清算所是指商品交易所附设的一个机构,由一些资金雄厚、信誉卓著的清算会员组成。每一清算会员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即可在清算所内开立账户。清算会员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每一笔交易,不论是买进或卖出,也不论是他自己经营的或是代客买卖的,必须向清算所报告,由清算所负责登记在他的账户中。通过对每笔交易的登记,使每一个清算会员与清算所建立直接关系,由清算所负责对每笔交易进行清算。(www.xing528.com)
1.清算办法的分类
清算所进行清算的办法基本上有两种:
(1)会员在期货市场上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可以通过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同一交货期的合同予以抵冲,即所谓平仓。两次交易的价格差异即表现为会员的盈利或亏损,由清算所负责与会员进行结算。
(2)如果有的会员只买不卖,即应在规定交货期临时与清算所进行实物清算。处于空头地位的人需向清算所交付规定的提货仓单,收取约定的货款。清算所收到仓单后交给处于多头地位的人,向其收取价款。
2.清算办法的特点
期货市场实行的这套清算办法,在其运作过程中表现出以下与常规交易不同的特点:
(1)根据这套办法,清算所实际上成为所有期货交易的总负责人,它既是所有合同的买方,又是所有合同的卖方。所有清算会员的所有交易都向清算所负责,清算所也向他们负履约的责任,合同关系已由原始的买卖双方转移到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在谈妥交易并分别向清算所登记后,他们之间就不再存在合同关系,而由他们与清算所的关系所取代。
(2)在这套办法下,合同可以在交割期前自由转让,不必征得原始订约人的同意,所以,可以通过一买一卖或一卖一买的方式来抵消合同义务,大大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从而使期货交易的流动量数额剧增。目前,在美国采用后一种方式进行清算的交易,约占期货交易总量的99%以上,只有微量交易实现实际交货。由于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实现所卖货物的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的结果只有货币的移动,因此,这种市场实际上具有货币市场的性质,有人把这种交易叫作纸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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