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过程中的公平竞争问题
利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旨在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的自由竞争的买卖场所。买方可根据事先了解的货物状况和购买意图,自由决定出价标准。而且,在主持人落槌前,买方如反悔,还可撤回其出价。卖方则通过代理人(拍卖主持人),来掌握是否接受买方的递价。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销售意图决定是否采取保留价格的做法。不仅如此,卖方还可享有自己或雇用别人参加出价的权利。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卖方的利益。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卖方如要这么做,必须事先宣布,使其他买主心中有数,才能公平竞争。否则,买方可以以欺诈行为提起指控。
拍卖主持人要有足够的业务知识,而且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有义务遵照他与货主之间达成的协议,谨慎行事。主持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描述货物,以利于吸引买主,但他的描述应与所售的货物相符。
(二)拍卖后的索赔和仲裁问题
由于拍卖前允许买主查验货物,使买主对所要购买货物的实际品质心中有数,而后再按质论价。所以,拍卖后一般很少发生索赔现象。而且,许多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品质概不负责”。这一般是指货物的缺陷按一般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它强调由买主根据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判断力来决定出价标准。(www.xing528.com)
但对于有些货物存在着隐蔽的缺陷,即存在着凭借一般查验手段而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此还是允许买方提出索赔的。对于索赔的期限,各拍卖行规定不一。例如,茶叶的拍卖,有的规定,若品质或包装不良,必须在提货后24小时内以书面提出;艺术品拍卖后,如买主认为是赝品,须在14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此后的21天内将原物退回拍卖人。
关于交货数量短缺的索赔,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有的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必须在交货日起14天内向拍卖人提出,并在交出的提货单上背书;有的规定的索赔期较长。
若在拍卖进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究竟谁是出价最高者,一般由拍卖主持人决定。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主持人的意见,可到场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按有的拍卖协会章程规定,争议双方可在拍卖协会成员中各指定一人为仲裁员,就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如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指定一名公断人,其裁决为最后裁决,双方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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