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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定义与特点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拍卖的性质属于一种公开竞买。这种拍卖行的业务是专门接受委托,吸引各方货主前来参加拍卖,拍卖行为其货物销售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在拍卖行内部,每个参加者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这是大的贸易公司内部组织的拍卖活动,自行规定销售条件,推销自己的商品。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第二条中明确说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经由拍卖的销售”。拍卖是典型的现货交易。

拍卖:定义与特点的分析介绍

拍卖是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拍卖的性质属于一种公开竞买。从法律上来说,竞买者的每一次叫价构成一项发盘,拍卖师的落锤属于接受,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交易达成。

国际货物拍卖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它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

国际货物拍卖一般都是于拍卖中心,在拍卖行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拍卖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专业公司或经纪人以股份公司或协会组成的拍卖行。这种拍卖行的业务是专门接受委托,吸引各方货主前来参加拍卖,拍卖行为其货物销售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

(2)由几家销售商共同组成的拍卖行。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拍卖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吸引更多的买主。在拍卖行内部,每个参加者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3)由大销售商组织的拍卖行。这是大的贸易公司内部组织的拍卖活动,自行规定销售条件,推销自己的商品。

(二)拍卖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这不仅体现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上,也表现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问题上。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规章和惯例。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第二条中明确说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经由拍卖的销售”。许多国家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业务也有专门的、非同一般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拍卖做了下述规定:(www.xing528.com)

(1)货物以拍卖方式按批买卖时,每一批交易可视作一个独立的买卖。

(2)当拍卖人以击打木槌或其他方式宣告拍卖成立时,拍卖即告完成,在此之前,任何竞买人均可撤回其出价。

(3)在拍卖中,卖方可以宣布保留价格,也可以明确表示保留其参加出价的权利。

(4)如在拍卖时未宣告卖方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则卖方本人或雇用别人参加出价,或拍卖人知情而接受卖方或其雇用人员的出价,都是不合法的。如违反这一规定,买方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各个拍卖行都订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

(三)拍卖有其独特的做法

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属于公开竞买的方式。

拍卖是典型的现货交易。在拍卖开始前,买主可查看货物,做到心中有数。拍卖开始后,买主当场出价,公开竞买。由拍卖主持人代表货主选择交易对象,一般都是选定出价最高者作为买主。拍卖成交方式也不同于一般交易,它由主持人以敲木槌的方式表示接受。木槌落下,交易达成。这一独特的成交方式从古沿用至今。

由于事先看货,可做到按质论价;又由于买方竞购,一般来说对卖方有利。拍卖商品成交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该货物品质的优劣;二是买主竞争的激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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