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索赔是指货物自出口方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各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在进口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合理确定索赔对象
1.由卖方赔偿
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责任造成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数量(重量)短少、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进口企业应提出要对方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2.由承运人赔偿
如果卸货数量少于提单记载的数量,或由于承运人过失(包括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积载不良、配载不当、装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情况)导致货物残损,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进口企业应相应地向承运人索赔。
3.由保险公司赔偿(www.xing528.com)
如果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了货物在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在承保范围内承运人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部分,则进口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可见,在进口索赔时,一定要对货物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明确索赔对象。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一般由外运公司代办,而对卖方提出的索赔则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
(二)索赔依据
索赔时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索赔期限
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按《公约》规定,2年是在合同未明确索赔期限情况下,最长的、不得超过的索赔期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