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结汇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递交给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UCP600》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因此,对各种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对安全迅速收汇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出口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制作的单据只有正确,才能够保证及时收汇。单据应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即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实地代表货物,以免发生错装错运事故。
2.完整。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供各项单据,不能短少。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必须完整,不能短缺或漏列,单据的手续也要完整。
3.及时。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应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到银行议付。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银行预审,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检查和改正交易可能出现的差错,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可及早通知开证人修改信用证,避免在货物出口后,因单证不符不能收汇,造成被动和损失。
4.简明。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列入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5.整洁。单据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表面要洁净,修改之处要另盖校对章,文字要注意规范化。有些重要项目,如提单、汇票等的金额、数量、件数、重量等,不宜更改。
(一)出口单据的制作
1.汇票
在出口贸易中,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通常使用的是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
(1)缮制汇票应注意的问题
①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是开证行或付款行。信用证规定付款人的专业术语为“Drawn on×××”,意为“以×××为付款人”,所以介词on后的宾语即为付款人。《UCP600》规定“信用证不得规定汇票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这个规定使得开证行承担信用证下第一性付款责任与其最终汇票付款人地位更为一致。
②受款人。受款人也称为抬头。通常采用指示性抬头,例如“付给背书人(卖方)或其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③出票依据。也就是汇票的“出票条款” (Drawn Clause)。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应按照来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例如:“凭××银行×××号××××年××月××日不可撤销信用证开立” (Drawn Under×××Bank Irrevocable L/C No.×××DATED××××)。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应注明有关买卖合同号码。
④汇票到期日,无论用after还是from,一律从第二天起算;而以运输单据日(有装运日记载的依记载,没有记载的依出单日)为依据计算交单日,用from的从当天起算。汇票中以运输单据日为基准日按规定天数计算汇票到期日的,不管用from还是after均从第二天起算。
⑤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2)信用证汇票条款示例
①Drafts to be drawn at 30 days'sight on us for 100%of invoice value.
汇票按发票金额的100%做成以我行为付款人的30天远期汇票。
②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Royal Bank of Canada,Vancouver at sight for a sum not exceeding USD120,000.
授权你方开立以加拿大温哥华皇家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金额不超过120 000美元。
③Draf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City Bank Singapore Documentary Credit No.742562 dated January 25th,2009”.
汇票一式两份即期付款,注明“依据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2009年1月25日所开立的742562号跟单信用证出票”。
④We open this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favoring yourselves for 95%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ainst your draft at sight by negotiation on us.
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凭你方按发票金额的95%开立的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议付货款。
⑤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t 60 days date drawn on Issuing bank.
本证凭受益人开立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出票后60天的远期汇票,在任何银行议付。
(3)汇票的填制
汇票的填制方法如表14-1所示。
表14-1 汇票的填制
①No.:汇票号码
通常与此笔交易的发票号码一致,以便核对。
②Amount in Figure:汇票小写金额,第二个②,Amount in Words:大写金额
依信用证的规定,按发票金额填写。大小写必须一致。货币的种类应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例如:小写金额为USD8 765.45,大写有以下两种表示方法:
方法一:US DOLLARS EIGHT THOUSAND SEVEN HUNDRED SIXTY FIVE AND FORTY FIVE CENTSONLY.
方法二:USDOLLARSEIGHT THOUSAND SEVEN HUNDRED SIXTY FIVE AND 45/100 ONLY.
③Place and Date of Issue:汇票的出票地点和日期
一般是提交议付行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④At _________ Sight:汇票付款期限
a.即期汇票“At sight...”,只需在横线上用“******”或“┈┈┈┈┈┈”表示,也可以直接打上“At sight”(但不要留空)。
b.远期汇票,按信用证汇票条款的规定填入相应的付款期限。
如:“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
“45 days after date”,汇票出票日后45天付款。
“60 days after the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注意:此时应在“B/L
date”,后加注实际的提单日期)。
⑤Pay to...:受款人
在汇票中一般用“Pay to the order of...”或“Pay to...or order”来表示。通常,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收款人填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或者直接填写“Ourselves”,意指出票人本人。
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ABC CO.,LTD.”为信用证受益人。
⑥Value Received for:对价条款
应填入有关货物的数量、包装及品名。如:“Value received for 370 Cartons of Plush Toys ”.
⑦Drawn under:出票依据
应填写相关信用证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Drawn under The 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Head Office.L/C No.02/419456/6Dated 3rd MAR,2012”
⑧To付款人(Payer),即受票人(Drawee)
此栏在汇票中一般用“To”表示。汇票付款人的填写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汇票条款中付款人往往是用“drawn on...”或直接用“on...”表示的。
例如,汇票条款中规定:“...drawn on us”或“...on ourselves”,则付款人为开证行;
汇票条款中规定:“...drawn on××bank”(非开证行),则付款人为该银行(即信用证的付款行);
汇票条款中规定:“...on yourselves”,则付款人为通知行,而此时,通知行往往又是信用证的保兑行。
注意:在托收项下,汇票付款人也可以是买方或其他公司企业。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人应按受益人的规定填上详细的名称地址。《UCP600》第6条c条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⑨For and on Behalf of:出票人(Drawer)
在汇票右下角为出票人。一般填信用证受益人,并且受益人在出具了汇票后必须签署。
2.商业发票
发票(Invoice)种类很多,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此外,还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厂商发票等。
(1)含义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申报关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填制日期、数量、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2)《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规定
《UC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
a.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
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
ii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无须签名。
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c.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3)商业发票的式样
商业发票的样式如表14-2所示。
表14-2 商业发票
续表
3.海运提单
运输单据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
海洋运输——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B/L);
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铁路运输——铁路运单(RailWaybill);
航空运输——航空运单(Air Waybill);
邮包运输——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
运输单据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并分别情况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收妥待运或已经接受监管。如信用证指定为海运提单,则必须是已装船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以是包括全部航程的转船提单。对于任何“不清洁”或货物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特许外,银行均可拒绝接受。
其中,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所以我们在此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目前海运业务使用最为广泛和主要的运输单据。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1)《UCP600》第20条对海运提单的重要规定
提单,无论其称谓如何,必须看似:
a.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ii.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并有装船日期的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iii.标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运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作为装运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辞,本规定仍然适用。
iv.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
v.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i.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母子船运输。
d.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对于第ii条,简言之,真正被禁止的转运,仅指海运中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转运。
(2)提单的缮制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见表14-3)。
提单的缮制中,最关键的是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Consignee)的填制,关系到提单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在信用证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此外,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但其中货物的描述只要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不抵触,可使用统称。
对于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UCP600》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提单的运费项目,在CIF、CFR、CPT和CIP条件下,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为FOB、FCA条件,则应注明“运费到付” (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表14-3 提单的填制 BILL OF LADING
提单的填制:
①托运人(Shipper)——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②收货人(Consignee)——这是提单中最重要的一栏,关系到货物的所有权的占有和转让,填制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
A.空白抬头
Made out to order,Blank endorsed(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本栏只填To order。
B.记名指示抬头
Made out to shipper's order,本栏只填To shipper's order;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本栏只填To order of××Issuing bank。
C.记名收货人抬头
在收货人栏直接填收货人的名称。
③通知收货人——通常是开证申请人;
④收货地——承运人的收货地;
⑤、⑥船名、航次;
⑦、⑧装货港和卸货港要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⑨交货地——填船公司或承运人的交货地;
⑩提单号码——按配舱回单上的D/R号码填写;
⑪唛头——同商业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⑫货物包装及件数——填写总外包装件数;
⑬货物描述——只要填写货物的总称即可;
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加注运费条款。即“Freight Prepaid” (CIF)或“Freight to collect”(FOB);
⑰货物总包装件数的大写;
⑱正本提单份数;
⑲、⑳装船批注的日期和签署——提单都必须要有已装船的批注。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必须加注On board,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运日期;
⑳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Shipped on board...)字样称为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㉒提单的签署。
4.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重要义务。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UCP600》规定,在单据的表面上当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的金额加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单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按惯例,保险单的签发日期要早于提单日期。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日期的保险单。
保险单样式,见表14-4。
5.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简称: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法律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限制、不同进口税率和不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书面依据。
在我国,原产地证书可由商检部门或贸促会签发。
(1)原产地证书种类
原产地证书主要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①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原产地证书”,又称为“普通产地证书”,简称“原产地证”。一般产地证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制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通常用于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以确认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②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原产地证书,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一种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和欧洲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保加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捷克、挪威、瑞典、波兰、奥地利、匈牙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爱尔兰、希腊、加拿大、日本、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的缮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样式,见表14-5。
①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②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表14-4 保险单的填制
表14-5 原产地证书的填制 ORIGINAL
A.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B.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C.如果进口国为欧盟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③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
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④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
即由进出口商检机构填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商检机构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⑤Item Number:项目号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⑥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⑦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
A.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B.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如“Forty Seven(47)Cartons of Frozen Prawn”;
C.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⑧Origin Criterion(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⑨Gross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
⑩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⑪Certification: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部门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
⑫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需填列三个项目
A.生产国别;
B.进口国别;
C.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6.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是对商业发票的补充,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进口商核对货物。
装箱单又称码单,被出口企业用来说明商品包装的内在详细情况;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见表14-6)。
《UCP600》第38条对其他单据规定:“在采用海运以外的运输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对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7.商检证书
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状况。在我国,这类证书一般由国家商检部门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出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的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无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科学管理、现代化和标准化工作认识的加深,各国对传统的贸易程序和制单工作进行改革,简化了国际贸易的各种手续、取消了不必要的环节、减少了单证的种类和份数、统一单证格式、改进制单方法、实行贸易信息的标准化、代码化以及应用自动化电子数据处理和交换贸易信息,这些变革,必将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8.托运单
托运单(Booking Note,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见表14-7)。
9.装货单
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也叫关单、下货纸,是船公司接受托运人的托船请求,配舱妥当后给托运人的反馈,也是装运通知,也是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的单据,最后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见表14-8)。
表14-6 装箱单式样
表14-7 托运单的填制
表14-8 装货单
(二)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1.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未来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的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垫付给出口企业。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这种结汇方式实际上是议付行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2.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在这种方式下,银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资金,但出口企业却可能因为收汇较慢而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会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三)装船后单证不符的补救方法
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银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如果不能及时改证,进出口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1.表提
当议付行审单发现不符点时,如情节不严重,在征得进口商同意后,出口商可向议付行出具担保书,要求凭担保议付。这时,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时,在随单据的表盖(Covering Schedule)上注明单证不符点和“凭保议付”字样。此种做法称为“担保议付”,也被称为“表盖提出”(简称“表提”)。
2.电提
当出口商所交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存在不符的情况下,可由议付行先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列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确认接受后,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目的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态度。
3.改为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又不愿采用“电提”或“表提”的做法,出口商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收款。由于这种托收与原信用证有关,为了使进口商易于了解该项托收业务的来由,托收行仍以原信用证的开证行作为代收行,请其代为收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已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开证行已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致使出口商完全陷于被动地位。因此,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采用上述三种补救措施,而是应该认真缮制单据,仔细预审单据,将问题解决在货物出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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