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信用证,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经常遇到国外进口商拖延开证;或者在行市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故意不开证。对此,卖方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提醒买方开立信用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审证
审证是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不重要但实际是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在业务中也被称为“软条款”)等,使得出口商根本就无法按该信用证收取货款。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给出口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证。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公司(受益人)的共同职责,但各自审核的内容不同:
1.银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
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核。凡与我国签有政府间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国家,有关信用证必须符合协定规定。来证如载入歧视性或错误的或政治性条款,应要求改正。
(2)资信情况审核
对开证银行和保兑行资信情况的审核,在经济上应要求其本身资信情况必须与所承担的信用证义务相适应,如果发现他们资信不佳,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3)信用证真伪的审核
银行要通过检查国外来证的印鉴和密押是否真实来判断信用证的真伪。如果银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且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4)保付文句和限制性条款审核
为保证安全收汇,信用证内应有明确表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还有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列了“限制性”条款或其他“保留”条款。
2.外贸公司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外贸公司审核信用证时主要看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审核的项目一般包括:
(1)根据信用证的种类进行相应审核
信用证种类繁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按照不同的功能,其种类有:
①按照银行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L/C)、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和假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只需要查看信用证中注明的汇票付款方式,
如:即期信用证:Draft at... 42C:AT SIGHT
远期信用证:Draft at... 42C:90 DAYSAFTER SIGHT
为了应付某些外汇短缺的国家限制开出即期信用证,银行以远期信用证的形式开出,而从受益人可即期收到货款而又不承担利息的角度来看,其实质是即期信用证,所以又称为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表面上也是类似“Draft at...42C:90 DAYSAFTER SIGHT”条款,但在之后的信用证条款中,会再做规定。如:“USANCE DRAFTS SHALL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REGARDLESSOF THE TENOR OFDRAFT.ACCEPTANCE COMMISSIONS AND DISCOUNT CHARGESARE FOR BUYER'SACCOUNT.”(卖方提供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即期见票立即给予贴现,并且贴现息和承兑费用都由买方承担)。这一条款就是假远期信用证的典型特征。
②按照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的信头就会注明“Transfer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③按照是否有第三方的银行对原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加以担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如果为保兑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标题或信头都有注明“Confirmed”字样,例如SWIFT信用证,会有一栏“信用证形式”如:Form of Doc.Credit 40B IRREVOCABLE ADDING OUR CONFIRMATION。保兑信用证条款Confirmations*49:WITH。此外,还要对信用证被哪家银行保兑以及保兑费用由谁负担都要审核清楚。没有注明保兑的信用证的,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④在进料加工和易货贸易方式中,双方互为买方卖方,所以双方都必须向对方开出信用证,产生了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对开信用证现已很少使用。
⑤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适用于中间商介绍生意,为了隐去原有母证的信息,在原证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由原证的通知行开出新的信用证,此新的信用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可以从信用证的条款中看出,如: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在中国香港,但信用证的最终收货人是在美国,中国香港中间商手中持有的是“母证”,开给供货商的便是“子证”,“子证”其实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⑥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在分批交货、历时较长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信用证的金额过大,采用小面额不断循环再生方式,降低交易成本且方便了交易的各方,从而产生了循环信用证。在下列实例中,信用证中明确规定:THIS CREDIT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5,00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ONLY BE RENEWED FOR TWO TIMES)ON THE 2ND DAY OF EACH SUCCEDING CALENDAR MONTH AFTER JULY,2009.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45,000,000.00 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意为:特别条款47A:本证是一份按月循环的信用证,每月循环的最高金额为USD15,000,000.00,本信用证的总金额将自动循环,但只能循环2次,每一次的循环从2009年7月的下一个日历月的2号开始,本循环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不超过USD45 000 000.00,每月未用完的余额可以累计到下个月份使用。)
⑦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备用信用证其实质不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而是开证行为某些履约行为进行担保的信用证,其前身是银行保函。从《UCP400》开始,被列入信用证家族的一员。下列信用证是开证行替进口商付款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例,信用证条款中规定:A DATED SWORN AFFIDAVIT ISSUED BY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 BY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SIGNED AS SUCH)STATING THAT QUOTE ARCHITECTURAL GRANITE AND MARBLE.INC HAS FAILED TO PAY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 CORP.A PAYMENT DUE TO FUJIAN HUACHEN IMPORT AND EXPORTCORPWITHIN FIVE DAYSFOLLOWING THE DUE DATE OF THE INVOICE UNQUOTE AND A COPY OF INVOICE MARKED“PAST DUE AND UNPAID”.(JPMORGAN CHASE BANK,N.A*NEW YORK,NY(银行)替美国进口商美国得克萨斯州建材贸易公司进行付款担保,如果在受益人开出的发票五天内未得到开证申请人美国得克萨斯州建材贸易公司的偿付,受益人只要提供未付款证明就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2)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不能有错别字,否则付款到账容易出现纠纷,而且也造成单据上受益人的信头和印鉴与信用证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影响收汇。
(3)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与金额及币种
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际业务中常有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这时候往往出现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不一致,信用证只显示部分金额情况。那么,我们在单据中要做必要的说明。信用证采用的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方可接受。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总金额的小写和大写数字必须一致。如果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4)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记载
看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化品名,有时候过于笼统,会影响到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审核来证中有关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金额、港口、保险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如指定由某轮船公司的船只运输,或者商业发票、产地证书须由国外的领事签证等,这些都应慎重审核,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的决策。
(5)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一个信用证可以没有装期,但不能没有有效期;一个信用证没有有效期则本身无效。《UCP6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按照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到期日是装船后的第15天,也可规定为21天。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在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可接受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如:“at Beneficiary's country”“at your country”“in China”,不接受境外效期(所谓“境外效期”即这期到期地点在境外)。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则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6)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
一般来说,装运期就是卖方的交货期,这是合同的要件条款。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信用证到达太晚,不能如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如由于生产或船舶等原因,不能在装运期限内装运,也可要求对方延展装运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和结汇等工作。如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习惯上叫“双到期信用证”,这种规定方法不太合理,受益人应视具体情况提请对方修改。
还有一个特别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要求客户修改交货期或交单期的时候,一定要相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比如规定10月10日船期,12天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是10月22日,现在更改交单期为15天,如忘记相应更改信用证有效期的话,就会导致“虽然在交单期内交单,却仍逾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后果。
(7)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情况下,买方都不愿意接受对其进口的货物在运输中可以转船的条款,因为货物中途转船,不仅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卖方在审核有关条款时,应注意它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合同中如允许转船,还应注意在允许转船的内容后面有无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如指定转运地点、船名或船公司。对这些特殊限制应考虑是否有把握办到,否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
合同中如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那么在审核来证时,应注意每批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足够的间隔。因为按照惯例,对于分批装运合同,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所以审证时要认真对待。(www.xing528.com)
(8)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银行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或议付。所有的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属于哪一类。
根据《UCP600》第6条b款: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根据《UCP600》第2条: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例如:
①“Available With/By*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表明自由议付。
②“Available With/By*41D:SUEDWESTDEUTSCHELANDESBANK,MANNHEIM BY PAYMENT”,表明由曼海姆银行即期付款。
③“41D Available With/By:DBSBANK LTD.,HONG KONG BY ACCEPTANCE
42C Drafts At:90 DAYSAFTER SIGHT”,表明由DBS银行承兑90天后付款。
④“41A available with by...DEFERRED PAYMENT”,同时还要在“42P DEFEREED PAYMENT DETAILS”栏目写明付款期限等详细内容,表明由……(银行)延期付款。
(9)审核要求提交的单据
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如发现不适当的要求和规定,应做出适当处理。
例:COPY OF CARGO RECEIPT ISSUED,DAT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SIGNATORY(IES)OF THE APPLICANT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IN GOOD ORDER,SHOWING THE QUANTITY,VALUE OF GOODS,DATE OF RECEIPT OF THE GOODSAND THISCREDIT NUMBER.
意为:“一份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名的承运货物收据,注明收到货物状况良好并标注货物的数量、总值、收到货物的日期以及本信用证号。”这一条款对卖方极为不利,如果买方拒不签名,卖方将无法交单议付。故应从L/C中删除该条款。
例:2/3提单在信用证中经常可见,如:“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dated no later than August 31,2009 made out to order,blanked endorsed,notify APPLICANTmarked freight prepaid”;
意为:“全套3份正本提单,卖方只需提交2份给银行。”
信用证条款中往往还紧跟着另一个条款:另外1份提单,买方往往要求卖方在取得提单后直接寄给买方,目的是尽快提货,掌握货物的所有权。
条款描述如:“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ed that 1/3 set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airmailed directly to applicant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
意为:“受益人的一份证明:3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已经在装船后的48小时内以航空邮件直寄开证申请人”。有些外贸公司为了争取客户,也勉强接受。
但是这一条款,对卖方极为不利,他实际上违背了信用证交易的根本原则。如果接受这样的条款,在买方对开证行付款赎单前,买方实际已控制了货物,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为3份正本,只要其中任何1份用于提货,其余的就自动失效。这样开证行对其中的2份提单付款后,作为质押的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实际上对买方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信誉不好的买方,提货后往往借故拖延或拒绝付款,甚至逃之夭夭。所以这一条款也可以视为“软条款”,我们在审证中发现这一条款,应当拒绝接受。曾有某外贸公司业务员,长期以来是按照这样的条款向客户交单,在金融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该客户背信弃义,取得提单后,以种种借口拒绝付款,给我外贸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因为很多银行并不真正按照信用证的原则,对相符交单,见单即付,而是先征求买方的意见,待买方同意付款,开证行才对外付款。
(10)审核信用证上的特殊条款
除非出口企业确有把握做到,否则,我方一般不接受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各种规定。如下条款,我们应要求删除。
+Applicant'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of goods.
意为:“开证申请人同意卖方装船的批准书的传真件。”(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Mr.P.V.Mirani or Mr.Vijay Sharma of Mansfield Export[whose signature(s)and any seal or chop required by the issuing bank's mandate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the issuing bank's file].
意为:“检验证书,由曼斯菲尔德公司的Mr.P.V.Mirani或Mr.Vijay Sharma所签署的检验证书[在证书上此二人的签名或印章戳子(开证行认可的)必须和开证行存档的签名相一致]”。
(11)费用分摊问题
费用分摊问题主要是查看费用分摊是否合理。71B条款是专门规定信用证操作手续费用分摊的。一般公平些的做法是“申请人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目前有些苛刻的客户会要求“除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例:Details of Charges 71B:All banking charges including advising and negotiation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费用详情71B:所有银行费用包括通知费、议付手续费由受益人承担。)
例:Details of Charges 71B:All backing charges outside of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费用详情71B: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12)审核信用证是否生效
有的信用证开出来了,但实质是未生效,规定信用证生效需满足一定条件,而往往满足此类条件又是掌握在买方手上,这样的信用证对我方非常不利,这样的条款就是“软条款”。可要求对方删除该条款。
如以下信用证中的语句: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n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船)。
以上是银行和出口企业审证的要点。总之,审查信用证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信用证进行逐字审核。只要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不符点,就应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三)改证
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凡是发现有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的内容,就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二是开证申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迫使开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
在改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同一张信用证中有多处需要修改之处,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向国外客户提出,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因为每次修改,国外客户都要向开证行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受益人也要向通知行缴纳一定的修改通知费,它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多次修改对外的影响也不好,也会影响及时履约。
(2)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的内容,也仍然要认真地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修改后的内容仍不能接受时,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
(3)根据《UCP600》的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